税务会计学盖地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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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税对象 n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税对象 n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企业从事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按规定享受定期减 免税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 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 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 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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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速折旧 n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 产; n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加计扣除 (六)减计收入 (七)抵扣税额 (八)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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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 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各项资产,均 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改建支 出、大修理支出、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三)递耗资产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 (五)无形资产 (六)投资资产
(三)当期计列法与跨期所得税分摊法
1.当期计列法 2.跨期所得税分摊法 (四)所得税分摊(摊配)的具体方法
1.部分分摊 2.全部分摊
n 三、基于收入费用观企业所得税会计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
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
同、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
15.资产损失 16.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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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租赁费 18.劳动保护费用 1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0. 劳务服务 2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 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22.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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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扣除项目 1.不得扣除的基本项目 2.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3.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的资料的,应提供能够 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 扣除。 (六)企业亏损的确认和弥补 (七)虚报亏损的处理
1.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经营的所得,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年度起, 第1年至第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第4年至第 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 年至第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缴 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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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减免 1.免缴企业所得税 2. 减缴企业所得税 3. 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 4.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 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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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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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n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正常)税率为25%。 n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基于收 入来源管辖权进行征税的原则,其适用税率 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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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n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及其填制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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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会计基础
n一、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概述 n二、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 (一)所得税会计目标 (二)所得税会计中的所得税性质
收益分配论
费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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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 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存货的计税基础 2.存货的计价方法 (八)企业重组
n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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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发生制原则 2.税法优先原则 (二)居民企业及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居民企业及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境外所得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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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n 一、应税收入的确认计量 1. (一)确认计量的原则和条件 2.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计量 3.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计量 4. (四)租赁收入的确认计量 5. (五)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计量 6.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确认计量 7. (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 认计量 8. (八)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 9. (九)其他情况的收入确认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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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11.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2.长期待摊费用 13.存货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 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转让资产 企业转让资产的净值(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
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 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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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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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n应税收入就是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收入。它是在 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基础上,按税 法规定再予确认和计量的收入。
(一)应税收入 n企业以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 债务的豁免等)和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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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n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 辅”的税收优惠体系,符合所得税优惠的国际发展趋 势。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 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得税资产”(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n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 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账户核算; 企业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n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产生的所得税负债,企业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销售(营业)成本 2.期间费用 3.税金及附加 4.资产损失 5.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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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 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准 予扣除的金额)扣除。 1.工薪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分别不得超过工资的14% 、2% 、2.5% ) 3.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 部分 )
n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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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指定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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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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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借款费用 8. 业务招待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 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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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三)货币计量单位 (四)企业合并纳税 (五)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 (六)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的汇总纳税 (七)多缴税款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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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六、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的定额征收 (四)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得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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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性差异 (1)会计收益大于应税收益的时间性差异 (2)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的时间性差异 (3)非时间性差异
n四、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所得税会计差异
(一)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2)负债的计税基础 (二)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税金额的影响 (三)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税务会计学-盖地-第9章
2020/11/27
税务会计学盖地第9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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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n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 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直 接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n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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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1.真实性 2.2.相关性 3.3.合理性 (二)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 1.1.权责发生制原则 2.2.配比原则 3.3.确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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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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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会计账户的设置和基本处理方法
(一)账户设置 1.“所得税费用”账户: n 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期末按应税所得额计
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记入其借方。 n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 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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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 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入。
六、纳税地点和纳税年度
n (一)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 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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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 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n(二)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 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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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递延税款”账户(采用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 n核算企业由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 应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 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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