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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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2.3.1如工程影响燃气供应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必须申领工作许可证。

2.3.2开工前,工程部经理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承建商安全管理手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做出承诺。

2.3.3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内应提交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2.3.4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违章作业或对管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工程项目管理、监理人员有权制止,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下达停工通知。

2.3.5施工过程中,工程部兼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公司安全员和部门

兼职安全员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通过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交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及填写记录。

2.3.6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可设置防护网。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2.3.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需要夜间施工时,要设置警示灯。吊装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危险处设“危险”、“禁止通行”等字样。

2.3.8施工单位在沟槽开挖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采用支板、放坡和用护栏将沟槽隔离, 防止出现塌方伤人事故,防止第三者坠落伤害,保证安全施工。

2.3.9在公司已运行的站区内施工接电,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证及经运行负责人同意,并由专业人员接线、拆线,严禁私自接线。

2.3.10带气工程,置换等工作可遵照DM11和DM1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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