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购置计划,结合单位财务预算,制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购置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入账(一)验收登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入账核算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按照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一)使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借、出租、变卖或损坏。
使用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维护保养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对于大型设备和重要设施,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三)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郑政文[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和《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一)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他建筑物等。
2、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等。
5、图书:包括图书馆(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上述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购置计划应当包括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不得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量价值进行拆分。
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委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教委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委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其他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物品。
第四条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开透明、责任追究。
第五条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教委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登记第六条教委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第七条固定资产登记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期限、价值评估等信息。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取得应当合法合规,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用途,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使用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人负责,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改造工程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建立处置流程和程序。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公开透明,做好公告和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用于相关部门建设或者上缴国家财政。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固定资产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教委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状况。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郑教财〔2020〕49 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基本建设正文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教财〔2020〕49 号局直属各学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设备购置(服务)和内涵提升项目管理,规范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购〔2019〕13 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的通知(郑财购〔2020〕4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5月7日附件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局直属学校校舍修缮和设备购置(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一、文件发布的必要性为进一步优化和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局直属学校(单位)校舍修缮、设备购置(服务)、内涵提升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局属学校(单位)校舍修缮、设备购置(服务)、内涵提升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效益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提升局直属学校(单位)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文件发布的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中小学财务制度》、郑州市财政局关于中期预算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购〔2019〕13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代管资金管理流程优化工作的通知》(郑财库〔2019〕19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郑财购〔2020〕4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郑财资〔2012〕172号)等相关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做到静态记录、动态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由局计财装备处归口管理,计财装备处和使用部门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计财装备处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建立。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金额、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其固定资产总金额应与固定资产总账金额一致。
根据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先预算、后审批、再购置”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计财装备处审核其经费来源,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计财装备处统一采购。
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购进后,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
计财装备处凭《固定资产领用单》及经办人交回的支票存根、购货发票、审批表等原始票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经常核对,保持账物相符;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教育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我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职责。
校长是本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主任,由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并部署全校有关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并配备固定资产专管员。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卡、数据库、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使用、维护、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六条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根据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在行政单位中,固定资产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政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内容:一、总则1.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及合理的利用。
2.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单位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机械、交通工具等。
3. 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为行政单位的财务部门。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1.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资产的变动情况。
2. 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员、购置日期、价值等信息。
3. 行政单位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实际存在的资产与登记册上的记录是否一致。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1. 对于不能继续使用或已经过期的固定资产,行政单位应及时处置或报废。
2.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在相关部门的审批下进行,同时应编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册。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养1. 行政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的使用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2.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固定资产的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保养记录应及时填写并保存。
五、固定资产的监测与评估1. 行政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包括资产价值、使用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3. 对于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报告和档案的保存。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单位应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奖金、责令停职等。
2. 对于造成严重损失的,行政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郑政办文[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12〕28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郑州市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市级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履行特定工作职责经批准设立的非常设办事机构。
具体包括市委、市政府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筹建重大基本建设工程等所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组委会、工程项目部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国有资产是指由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临时机构存续期间财政部门拨款购建、政府无偿调拨、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包括对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的配置、调剂、清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临时机构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办理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的维修、保养、清查、登记、统计、账簿管理、移交等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单位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固定资产是教育单位运营过程中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教育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教育单位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的定义教育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为教育事业服务的不可移动的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土地、建筑、设备、车辆等。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是学校稳定经营和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保障其长期稳定发展,做到安全、合理、高效利用,确保教育设施的完好无损,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以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1、安全第一。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预防为主,重视管理,确保每一项固定资产都不会对师生和周边环境产生任何影响和损害,做到人安、物稳、环保。
2、合理使用。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应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配置,合理规划,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的效益、最大的贡献来发挥资产价值,提高教育设施的使用效率。
3、高效管理。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要善于提高管理水平,简化管理程序,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升级服务品质,保护教育单位的经济利益。
4、公开透明。
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加强信息公开,公开规定的管理标准、程序和结果,形成透明的管理结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教育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1、建立“一张图”信息平台。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方位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准确掌握教育单位各类资产的现状、使用情况、价值、品质和所在地等信息,并能及时预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2、加强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管理。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统一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增加公开透明程度,保障招标采购的公正、透明、合理。
3、建立责任体系。
教育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和责任。
要划定工作范围,推进责任分工,确保各个环节得到落实,实现职责的明晰、责任的到位。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节约资源、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列入预算但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追加预算。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
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附件、资料等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应当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原值、折旧、净值等。
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其更换、退货或者维修。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核算。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当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郑政文[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需重点做好的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资源共享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保证《管理办法》在我市的落实。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同,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根据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市国资委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市财政局在每季度末将资产变化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市国资委备案;重大国有资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处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国资委要及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市财政局。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继续管理目前代管区域的单位资产,每半年将资产动态变化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及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2024年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年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或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2024年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可能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情况而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购置和登记:规定固定资产的购置流程,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登记。
2. 使用和保管: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规定,包括领用、责任归属、维护保养等要求。
还可以规定出借、租赁和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3. 盘点和折旧:规定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的要求,确保固定资产台账与实际情况一致。
同时,制定折旧政策,计算和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4. 报废和清理:规定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评估、报废准备、报废审批等。
此外,还可以制定固定资产清理的管理办法。
5. 监督和审计:规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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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障资产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建筑:单位所拥有的各类房屋、土地、固定建筑物、附属设施等。
2.机械设备:单位内所有的机械设备,包括专用机器设备、通用设备、运输设备、物流设备等。
3.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所有办公设备。
4.器材耗材:包括文具、耗材、办公室用品等。
5.其他:包括土地矿产资源、艺术品、图书资料等所有未分类的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1.固定资产应进行清点并登记,登记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设备产地、购买日期、购买价格等。
2.固定资产登记表应由所属部门负责,资产登记表要经过审核签字后上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并存入电子资产系统。
3.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更新系统内的资产信息,更新后需要进行校对、核对,确保资产信息及时准确。
五、固定资产的保管1.固定资产保管人应对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2.资产保管人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采购或清点,保证资产数量、状态与登记表相符。
3.固定资产的存放应放置于固定位置,如需运动可发放借用单,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1.使用单位应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中对保管人使用情况进行即时更新,并负责为资产维修、更换或更新。
2.固定资产使用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经过实物验收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维护设备、注意安全,有问题一定要及时上报。
3.不得将单位固定资产用于个人用途,不得私自买卖、抵押或移交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清理处置1.固定资产应按照摊销年限,进行预期剩余价值核算。
预期剩余价值为零或不到50%的资产应报单位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处置。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岗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教育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政办发[1999]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教育系统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
包括运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区教育局在区财政局(国资办)的授权和业务指导、监督下,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
教育局行政计划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按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财政局(国资办)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投资等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五)负责各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七)负责按区财政局(国资办)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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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杜绝浪费现象发生,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情况,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郑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及标准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3、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其中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文体设备等;一
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各处室如需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前到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注明需要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采购原因等,由处室具体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办公室审核,由主管副局长、主管行政领导审批后,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局办公室于每月的5号前将各处室的《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整理汇总后,按财务处确定的经费来源与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合同备案等。
(三)局办公室根据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属政府协议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通过网络申购系统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在郑州市财政局发放的《郑州市市级协议定点采购目录》中选择供应商和产品,统一进行购置。
(四)局办公室、处室负责人、使用人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后,由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后,统一按程序进行财务结算。
(五)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
局财务处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负责对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局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分配、调拨工作;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编号、贴牌工作;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卡片的建立;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固定资产的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1、固定资产的验收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使用部门及财务处共同验收,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
并共同签署验收意见,最后由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台帐,按程序进行财务结算。
2、固定资产的保管
办公室在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后,将固定资产交由使用处室保管,并由处室负责人在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确认。
固定资产上要粘贴标签,明确固定资产的编号、使用处室、使用人。
固定资产变更使用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贵重物品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
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
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各处室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处室负责人和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公用固定资产和局领导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以“谁使用谁维护”为原则,使用人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因责任心不强等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在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固定资产的减少
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时,应由处室填写《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说明报废理由。
经办公室、财务处、主管副局长、主管行政的领导审批后,将报废物品和相关附件交办公室入库,最后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共同向市财政办理相关手续,予以核销。
经批准注销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变价收入一律交财务入帐,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
根据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
局机关每年统一清查一次,由办公室、财务处和监察室共同组织人员,以处室为单位一一清查,切实做到帐物相符。
具体清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
清查发生盘亏时,要由各处室负责人说明情况,查明原因。
并由清查实施人写出书面报告,报相关局领导。
附件1:《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附件2:《郑州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