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招标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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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1.工程范围
1.1投标单位负责桩基施工测量,并保证准确性和精度,招标方仅提供必须的基准点,基准点的保护和复验亦由投标方负责。
1.2施工场地以现有场地为条件(已进行场地强夯),投标单位应充分考察现场,如需要垫场或另行平整场地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
1.3除场地详勘外,招标单位在桩基施工前进行一孔一勘的桩基勘察。
1.4招标方提供的项目地质勘察资料(详勘及一孔一勘的勘察)仅作为投标方参考,因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投标方不能认为勘察资料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实际地质条件完全一致,由此增加的工程由投标方承担。
1.5招标单位仅在现场红线内提供部分电力接驳点(费用由投标单位交纳),投标单位需考虑以发电机等方式自行解决不足部分,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1.6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1.7招标方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并承担费用,投标单位负责施工配合。
1.8投标单位负责凿除桩头,凿除的混凝土要求由投标单位进行破碎,破碎后要求粒径低于200mm。破碎后的混凝土外运由招标单位委托的土方单位负责。
1.9投标单位施工范围:除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不需要由投标单位负责的项目外,所有桩基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平整、施工用电接驳、进场、测量、成孔、材料采购、钢筋制作加工、地下水处理、泥浆拌制、护壁、泥浆外运、混凝土浇注、凿除桩头、桩头内的钢筋调直至设计要求、竣工资料编制、交付等所有项目,并负责现场文明、安全施工。
2.技术标要求
2.1本工程需要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根据设计图要求、详勘报告、实际地质条件、以往类似地区施工经验,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先分析,制定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塌陷、偏岩、溶洞,地下水、缩孔、掉钻、卡管、泥浆走失、沉渣厚度过大、桩顶混凝土标高因各种原因未达设计标高等情况,分别分析原因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预先设计出现以上情况后需要采取的最经济合理的处理方案,对可能采取的方案要有可行性分析和报价分析,可行性分析要详列优缺点及实施的具体条件,报价分析要有明细。
2.2 投标单位应建立信息及时通报制度,对规范要求观测间隔应取下限或采取更严格
的监测标准,观测记录要求可以随时提供给监理单位和招标方,投标文件中需要详列施工过程中的检测项目、检测手段、检测工具及检测频率并制定具体通报制度。
2.3如施工中出现偏岩、溶洞等情况时应停止施工及时通报,由招标方、设计院、详勘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或采取专家研讨会形式确定方案采取措施后再行施工。
2.4施工过程中,桩基应全断面嵌入基岩,对出现未全断面嵌入或相邻桩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10%的情况时,应停止施工及时通报,由招标方、设计院、详勘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或采取专家研讨会形式确定方案采取措施后再行施工。
2.5对因实际地质持力层深度与设计深度不一致造成的钻孔深度及相应工作量增加、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10%所带来的钻孔长度及相应工作量增加、溶洞处理所带来的实际工程量(混凝土量、钢筋量、处理溶洞等现象所用钢套筒、钻孔量等)增加,将根据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按实进行核算,但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塌孔、掉钻、偏岩处理等和延长工期及延长工期所带来的其他损失需要投标单位在综合单价中考虑,招标单位将不再给与考虑。
2.6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需要详细说明成孔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监控手段,对桩径、垂直度、桩位、孔深等指标应有明确并切实可行的实测手段。
2.7投标方应根据规范要求、具体的施工机械、施工工艺进行泥浆配比设计并在投标文件中详列,施工开始后根据实际现场情况进行调整并呈报招标方,对泥浆拌土来源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对泥浆的排放在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外排地点、距离。
2.8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需要详细说明桩底清渣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监控手段。
2.9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需要详细说明水下混凝土浇注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监控手段。桩混凝土浇注完成后24小时内要求有专人实时监控,实测混凝土顶标高,对桩混凝土超灌高度应在投标文件中标注,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如断桩、桩顶混凝土标高未达设计标高等要有具体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预案,并针对招标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水下混凝土浇注记录表格样式并在投标文件中详列。
2.10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需要详细说明桩头凿除技术方案,并应确保桩体及桩纵筋埋入筏板内长度满足设计要求,且应凿除的范浆高度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达到强度设计值。
2.11 要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季节性(冬、雨季、)和夜间施工的技术措施。
2.12招标方将根据投标文件所陈述的方案综合判断投标方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并作为评标依据。
3.招标图纸、工程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工图纸及资料
3.1 本次招标图仅作为招标使用,针对实际施工中出现的不同地质情况会有局部调整,调整以招标方、设计专业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出具的设计变更为准。
3.2投标方在工程开始前,须对上道工序进行工序验收,验收一孔一勘钻孔位置准确性,如发现问题不得开始施工。
3.3在桩基施工的各阶段,隐蔽工程验收需要由招标方、监理公司、设计、地勘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4成孔阶段,除按规范要求4-5米深度及更换钻头前需验孔外,在更换钻头前应通知监理公司对钻头进行实测。
3.5对特殊桩(出现溶洞、实际地质持力层与勘察提供不符、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规范要求)投标方应及时通知招标方及监理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共同现场实测实量。
3.6桩基施工过程中,投标单位需要按国家规范及地方质量监督的规定进行混凝土、钢筋等实验,进行交工档案编制等项工作外,桩基完工后,招标方将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除根据规范要求进行桩基检测外,不排除增加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抽测不合格的,将视为样本整体不合格,招标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索赔。3.7承担下道工序的土方单位或结构总包单位需要对桩位、桩头混凝土、外露钢筋等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工序验收和工序交接,验收不合格视为工程不合格,投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重新施工或整改,招标方有权拒绝验收投标方所施工工程,并有权责成其他单位重新施工或进行整改,所发生费用以招标方计算为准,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3.8承包商应在本项工程竣工之后、总包单位进场之前提交全套工程竣工图纸、全套竣工资料并接受总包或主体施工单位的工序验收。
4.工期
4.1总工期120日历天,包含大风、雨、雪天、因未探明地质影响施工所延长的工期、以及春节假期和其它不可见因素。
4.2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制定具体的工期保证措施,充分考虑机械、钻头故障等不利因素,现场留有后备钻机、钻头、发电机等,对设备维修方案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陈述。
4.3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制定具体的冬、雨季施工保证措施,充分考虑冬、雨季施工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5.招标方指定材料
为保证工程质量,灌注桩所用的混凝土由招标方提供,具体见招标文件相应条款,钢筋由招标方确定合格生产厂家范围,投标单位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