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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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 (1)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

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9)

结语.................................................. . (10)

参考文献 (10)

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摘要:笔者针对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割解决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及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

(二 )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

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种报酬,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一种工资性的劳动收入,而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不断出现,以红利、红包、津贴、互助金、津贴、

餐补、服务费等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还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所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纳入本项规定的工资、奖金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收益经营。在这里强调的“收益”,至于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本金”的归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分别情况确定。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六种类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是属于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是指知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技术为主体的各种科技成果也不断地涌现。各种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也应运而生。所以,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或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和收益,除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从而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如果继承权在婚前取得,即使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的财产,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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