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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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文件
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
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根据局修订的《中铁四局集团企业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人〔2016〕75号),结合公司新的管控办法和目前安全质量管理实际,公司对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七人〔2015〕5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七人〔201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与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红线管理,卡住红线,守住底线,减少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建立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四部委《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住建部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经理部(指挥部)及所有在建、改建、扩建、装饰及拆除等工程项目和已交付使用尚在质量责任期限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类事故指: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2.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施工生产原因导致工程(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或质量责任期限内需作返修、加固、报废处理及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
3.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
生态严重破坏事故;
4.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职业中毒等人员伤亡事故。
第四条各类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第30号令)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依据;
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依据;
3.环境污染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以相应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等为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和处罚的范围为:
1.事故单位:经理、书记、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分管的其他领导(含党群副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全质量部长)、工程部长及与事故相关的人员;公司机关: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责任人员。
2.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按照局安全质量奖惩办法问责处理。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对荣获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
级、地(市)级、局级及公司级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环保示范工程等荣誉给予奖励。
公司设立专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公司、经理部(指挥部)承建或参建施工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指挥长)、经理部(指挥部)书记及副职领导、对创建和创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质检人员、公司相关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配。
第七条依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评比办法》规定,对评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安质系统)、先进个人(安质系统),分别进行奖励: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1)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名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2)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二名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3)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三名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获奖单位的经理(指挥长)、书记每人的奖励不低于总额的15%。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1)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第一名,给予1.5万元的
奖励。
(2)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第二名,给予1万元的奖励。
(3)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第三名,给予0.8万元的奖励。
3.安全质量先进个人
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含环保与职业健康及群众安全监督员)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各30名,公司按0.1万元每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单位、集体的奖金,由各项目部自行分配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级、地(市)级、局级及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下同)奖励如下:
1.获得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项目奖励10万元。
2.获省(部)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奖励6万元。
3.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安全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奖励5万元。
4.获局“安全标准工地”的项目奖励2万元。
5.获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项目奖励1万元。
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地(市)
级、及局级优质工程荣誉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奖励如下:1.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30~40万元。
2.获得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15~20万元。
3.获得铁路优质工程(一等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
4.获得铁路优质工程(二等奖)、火车头优质工程及其他省(部)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6~8万元。
5.获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
6.获得局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2万元。
对于项目作为参建单位获得各类优质工程的,按照以上规定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奖励。
第十条根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获得环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或“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等其它国家级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给予奖励6万元。
2.获得省(部)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或环保示范工地的项目奖励4万元。
3.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或环保示范工地的项目奖励3万元。
4.获局级环境保护示范工地的项目给予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被国家、省(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地(市)及局评为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安全、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6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3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5万元。
2.获得省(部)级安全、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4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3万元。
3.获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级、地(市)级安全、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3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1.5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2万元。
4.获得局级安全、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2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1.2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1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当年经济效益情况,给予公司安全总监、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质量环保部长、工程部长、科技管理部主任人均奖励0.6万元;安全质量环保部长、工程部长、科技管理部副职和安委会其他成员人均奖励0.3万元;安全质量环保部长、工程部长、科技管理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2万元;公司本部其他员工人均奖励0.1万元。
第十三条在日常施工管理和施工生产活动中,发现重大安
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危害隐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置,避免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危害事故、事件发生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有功人员0.2~0.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获得以上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各种安全、质量、环保奖项或荣誉,其授予单位必须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主要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公司在表彰奖励前要对获奖文件和奖状(杯)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对不提供获奖文件和奖状(杯)原件的单位或项目不予认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两倍该荣誉的奖励额。
第十六条同一单位的同一个工程项目获得同行业、同类两个及以上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本年度获奖的工程或项目如果在下一年度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只补齐两种奖项的差额;在同一个获奖项目一个人只能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以上各类奖励,奖金分配按以下方法执行:
1.由公司申报获奖的工程项目,70%奖励项目经理部;30%奖励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2.由项目申报获奖的工程项目,80%奖励项目经理部;20%奖励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3.由公司指挥部管辖的工程项目,10%奖励公司指挥部;70%奖励承建项目部;20%奖励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4.同一获奖项目由多个单位施工的,奖金按照各单位完成
产值份额进行分配。
5.奖励项目部的奖金,由各项目部自行分配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一节责任追究种类及程序
第十八条对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危害事故责任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主要采用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干部问责)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政纪处分方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组织处理(干部问责)方式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问责制暂行办法》(中铁股份党干[2011]39号)分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九条发生员工(含劳务工)因工死亡事故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主要责任重大及以上事故、工程质量一般及以上等事故的,追究事故单位及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事故责任认定以按规定权限成立的、经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以及局安委会的结案批复为依据,并根据事故事实,由公司安委会确认,给予责任追究并处罚。
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由公司纪委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需给予免职处理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纪委监察部门的处分决定;对书记的处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局有关制度规定或对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一次因工死亡1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1人;铁路一般B类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死亡1人);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30~100(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含)万元质量责任事故。
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1.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予记过处分,并各处以3.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各处以0.5~2.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各处以0.3~1.5万元罚款。
2.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0.8~2.5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0.5~2.0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三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予降级处分,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1.0~3.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0.8~2.5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局有关制度规定或对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一次因工死亡2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2人;铁路交通一般A类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死亡2人);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300(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300(含)万元质量责任事故。
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75万元罚款;对事故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1.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4.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1.0~3.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0.5~2.0万元罚款。
2.年内发生两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予降级处分,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
责任大小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1.5~3.5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0.8~2.5万元罚款。
3.年内发生三起上述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2.0~
4.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1.0~3.0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局有关制度规定或对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一次较大因工伤亡事故(死亡3~9人);铁路交通较大事故;道路交通主要责任特大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300~1000(含)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0~1000(含)万元质量责任事故。
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50万元罚款;对事故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2.0~4.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1.0~3.0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以及局有关制度规定或对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一次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死亡10~29人);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道路交通主要责任特大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责任事故。
发生以上事故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事故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与撤职处分;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2.5~5.0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并各处以1.5~3.5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年内发生两起或三起一般事故,每次死亡1人或2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按从重原则,比照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年内发生两起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按等同于一起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进行处罚;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道路交通主要责任重大及以上事故等由公司安委会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险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死亡人数尚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严重不良影响是指:事故被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批示、被中央主流媒体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播报或刊登、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造成严
重不良后果等,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发生责任伤亡事故、铁路营业线施工行车事故、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爆炸、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款规定额度的1.5倍进行处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含重大险情)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款规定额度的2倍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发生因工伤亡非责任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应等级的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致使隐患未被发现或整改不到位,给项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安全质量事故(偶发,突发事故除外)时,经公司调查认定。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其具体行为的责任界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加重一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迟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发生事故后组织不得力,应急措施不得当,使事故损失和影响加大的;
3.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转移、隐匿资金和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8.被管控项目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1.发生一起死亡1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含)万元的安全质量事故,对经理(指挥长)、书记给予警告处分,并各处以1.5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各处以0.3~1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各处以0.2~0.8万元罚款。
2.发生其他等级的安全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和相关领导人员比照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所描述的责任事故降低一档处理等级进行处理;
3.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按照相应等级的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施工生产中忽视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职业健康工作,造成环境污染、生态严重破坏或职业危害事故的,按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及经济损失情况,对事故单位和有关领导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1.因环保、水保或职业健康违规被建设单位、当地环保、水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投诉或通报批评的,经核查情况属实,对被举报或被通报的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
各处以0.5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各处以0.1~0.3万元罚款。
2.在施工生产中,经有资质的环境或职业危害检测机构检测出的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对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各处以1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各处以0.4~0.6万元罚款。
3.未按照国家和局有关规定对接触粉尘、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的单位,对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各处以1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各处以0.4~0.6万元罚款。
4.因环保、水保或职业健康违规被当地环保、水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被处罚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各处以1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各处以0.4~0.6万元罚款。
5.因环保、水保或职业健康违规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被曝光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经理(指挥长)、书记各处以1.5万元罚款;对经理部(指挥部)的副职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各处以0.6~0.8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公司、局、上级单位、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对
隧道(地铁)、深基坑、现浇梁、挖孔桩施工进行的各类检查和检测,如发现同一个项目在半年内存在两次不按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规范施工,或隧道施工违反《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质〔2013〕37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性贯彻〈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中铁股份安全[2014]188号)等规定的,比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项目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半年内超过两次的,每增加一次加重一级进行处罚;同一个项目连续两个半年及以上被发现在存在两次及以上上述违规行为的,对项目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加重一级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按照安全质量“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的单位,须对公司处罚之外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同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三节其它处罚
第三十七条按照安全质量“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原则,公司年内发生一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以下规定对公司机关相关人员进行罚款:
1.对公司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门正职,处以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