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驾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电动自行车”型危险驾驶案件社会治理研究

“醉驾电动自行车”型危险驾驶案件社会治理研究作者:常丽于倩莫菲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8期摘要:当前,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持续推高国内刑事犯罪率,在刑事案件占比中位列第一,其中醉酒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行政机关对电动自行车监管缺位问题一直存在,理论界对“醉驾电动自行车”罪与非罪没有定论,实务界对不断涌现的案件机械应对,加之民众对电动自行车的性质缺乏认知,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套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综合性试卷。
检察机关应通过依法用好不起诉权、打通“两法衔接”壁垒、引入社会公益服务惩戒制度等途径妥善处理案件,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關键词:电动自行车危险驾驶罪社会综合治理一、问题提出的背景(一)“醉驾”入刑推高刑事犯罪率引发争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入刑法规制范畴。
罪名适用之初,该罪的立案处罚一定程度上存在“唯酒精含量论”的倾向,只要行为人静脉血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就会被科以刑罚。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该意见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部分省份也出台地方性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可作不起诉处理。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已超越盗窃罪,跃居第一位。
在恶性刑事案件日益减少的今天,中国的犯罪率被危险驾驶罪这个轻刑罪名持续推高。
基于此,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甚至是普通民众对危险驾驶入刑利大于弊,亦或弊大于利的讨论越来越热烈,危险驾驶罪成为最受关注的罪名之一。
2023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一)

2023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一)2023年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背景随着电动车的普及,酒驾的危害也不容忽视。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酒驾的打击力度,2023年将出台新的处罚标准。
电动车司机酒驾处罚标准1.饮酒后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且扣3至6个月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000元,并且扣6个月驾驶证。
如果造成轻微以上交通事故,处罚将提高至拘留10至15日,同时吊销驾驶证。
3.原则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饮酒后被查处,将依法处理其监护人。
同时,未成年人醉酒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且吊销驾驶证6个月至1年。
总结2023年的电动车酒驾处罚标准的发布是加强对电动车酒驾打击力度的重要举措,希望能够对电动车酒驾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宣传教育除了处罚,宣传教育也是预防电动车酒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1.设立电动车酒驾专项宣传栏,向市民普及电动车酒驾的危害和法律法规。
2.开展电动车酒驾示范活动,引导市民养成安全合法的驾车习惯。
3.将电动车酒驾宣传纳入中小学交通安全课程,并通过班讲、微课堂等形式进行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市民对电动车酒驾的认知和催生对安全驾车的意识。
同时,积极推广安全和环保的出行方式,让电动车不仅是一种时尚的选择,更是一种文明的行为。
结语电动车酒驾危害不亚于通用车的酒驾行为,其危害性与恶劣后果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3年出台的处罚标准必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酒驾的打击力度。
希望更多的市民加入到宣传教育和行动中,共同营造道德和法制意识浓郁的社会环境。
电动自行车醉驾怎么处罚?

In many cases, what we lack is not ideas, but the courage to ac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电动自行车醉驾怎么处罚?导读:电动自行车醉驾会按照危险驾驶罪立案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
电动车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这时醉酒驾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跟根据实际情况判罚。
一、电动自行车醉驾怎么处罚?电动车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这时醉酒驾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二、醉酒从轻处罚的情况有哪些?1、挪动车位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2、救治病人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3、睡觉休息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4、隔时醉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5、尚未驶出型。
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6被醉驾追尾型。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分析.doc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分析作者:赵广锋刘铁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
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
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电动车酒驾处罚标准

电动车酒驾处罚标准
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电动车酒驾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了
严重的影响。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对电动车酒驾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于电动车酒驾的处罚也包括吊销驾驶证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于电动车酒驾的处罚还包括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电动车酒驾的处罚标准,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
应该加大对电动车酒驾的处罚力度,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应该加强对电动车酒驾的监管和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总的来说,电动车酒驾对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对于电动车酒驾的处罚
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
只有加大对电动车酒驾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地减少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行为,不仅是为了自己
的安全,更是为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电动车酒驾的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道路变得更加安全、有序。
醉驾要承担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逐年上升,其中醉驾事故更是屡见不鲜。
醉驾不仅严重威胁到驾驶员及乘客的生命安全,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醉驾的法律责任,以引起广大驾驶员的重视。
二、醉驾的定义醉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20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
三、醉驾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吊销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事责任(1)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

醉驾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张庆杰王功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日常交通工具。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此,机动车是本罪构成要件之一。
那么,电动自行车是不是机动车?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界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逻辑上是排斥关系,非此即彼,既然未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那么,运用反向解释方法可知,超标电动自行车就应当属于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犯。
所谓抽象的危险,是指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后果的危险。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侵害的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驾驶员的判断力、反应力和控制力会由于醉酒而下降,其行为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
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就是预防这种抽象危险性转化为现实的危害。
我国于1999年对电动自行车制定了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现实生活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普遍在三四十公里/小时甚至更高,重量普遍在七八十公斤甚至更重,从一般的社会经验不难看出,醉酒驾驶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危险性与醉驾其他电动自行车辆相比,没有质的区别,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完全能达到立法者设立危险驾驶罪所要预防的那种危险的程度,因此,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范。
超标电动车驾驶员“醉驾”也可入刑

一
个 令人 “ 外 ” 的判 决 ,老张 意
酒 后 骑 电动 车 被 判 “ 险 驾 驶 危
罪 ” “ 外 ”在 于 “ 险驾 驶 。 意 危 罪 ”是 “ 动车们 ”犯 的罪 。 机 “ 险驾 驶 罪 ”是 2 1 危 0 5 1年
车 标 准 ,超 过 9 % 的车 辆 为 超 5
21 0 2年 1月 2 5日晚 上 ,老
k ,空 载重 量 7 g m 3 k ,所 以 ,被
归入机动 车范 畴。
连 续 7年下 降 ,电动 自行 车事故
却 呈现上 升趋 势 。
案例 二 :未 在 非机 动 车 道行
驶 ,发生 事故各 担责 。
21 0 1年 6 月 1 日晚 8点 0
罚金 25 0元。 0
电动 自行 车 自 2 0 0 3年 在 我 国快速 发展 以来 ,每 年 的产 销量 和 保 有量 快速 递增 , 目前 的社 会
保 有 量 据 业 内人 士 估计 已达 16 . 亿辆 。 但是 按 照 目前 的 电动 自行
车 被判 “ 险驾驶 罪” 危 。
为的发 生。
小 江 措 手 不 及 ,赶 紧 向 右 打 方
向。第 二次 大 约在 3周前 ,小江 的车 东西 向停着 等红灯 ,而骑 电
动 车 的老伯 南 北 向过 马路 。 不知
出于 什 么原 因 ,老伯 的 电动 车突 然 就 一头 撞上 了小江 的车 头 。最 近 的 一次 在上 周 ,体 育场 路 与 中 河 高 架 的交 叉 口 ,小 江开 车 右 转 时 ,差点 擦到 一 辆超 出停 车 线 等 红 灯 的 电动 车。 “ 车 时要 特 别 开 留 意周 围 的 电动 自行 车 ” ,现 在
电动车酒驾处罚标准

电动车酒驾处罚标准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电动车酒驾事件也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电动车酒驾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处罚标准。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电动车酒驾的处罚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电动车酒驾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旦被查获酒驾,不仅会受到罚款、扣分的处罚,还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 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车酒驾的罚款标准为2000元至10000元不等。
具体罚款数额会根据酒驾者的酒驾程度和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
2. 记分,电动车酒驾者一经查获,将被处以6分以上的记分。
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驾驶人员将被吊销驾驶证,且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 行政拘留,对于严重的电动车酒驾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
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时间一般为15日。
4. 刑事责任,在酒后驾驶电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酒驾
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甚至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罚。
以上是电动车酒驾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电动车酒驾同样受
到严格的处罚。
因此,我们呼吁广大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行为,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总之,电动车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被查获将
面临严厉的处罚。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
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让我们共同
努力,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勉县电动自行车醉驾案例判决书

勉县电动自行车醉驾案例判决书文书正文请求情况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在勉县镇川镇安嘴村马凤莲家饮酒后驾驶陕FB74**号力之星牌15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带妻子郭小丽回家。
当日17时50分许,丁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勉县温泉镇政府门前时,与对面胡某驾驶的一辆立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在路北发生碰撞,致胡某倒地受伤,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处置,胡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丁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1㎎/100ml。
经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丁某在该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观点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持C1型驾驶证)在勉县镇川镇安嘴村马凤莲家饮酒后,驾驶陕FB74**号力之星牌150型二轮摩托车带妻子郭小丽回家。
当日17时50分许,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勉县温泉镇郭家湾村九组路段时驶入路北,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胡某(生于****年**月**日)驾驶的一辆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丁某、胡某均倒地受伤,郭小丽即用丁某的手机报警,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处置,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胡某、丁某带往勉县医院救治,民警随后赶往勉县医院,让医院护士抽取了丁某血样,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丁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1毫克/100毫升。
胡某在勉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3、多处软组织挫伤;4、左小腿挫擦伤处部分皮肤坏死;5、急性胃肠炎;6、消化不良。
电动摩托车酒驾的处罚标准2021

电动摩托车酒驾的处罚标准2021随着电动摩托车的普及,电动摩托车酒驾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交通违法行为。
电动摩托车酒驾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会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严惩电动摩托车酒驾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
那么,电动摩托车酒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呢?电动摩托车酒驾的法律定义是指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其中酒后驾驶机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醉酒后驾驶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电动摩托车酒驾的处罚标准如下:第一,吊销驾驶证。
电动摩托车酒驾一经查实,将被吊销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罚款。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酒后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罚款金额也一样,即5000元人民币。
第三,行政拘留。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行政拘留15日;电动摩托车酒驾同样可被行政拘留15日。
第四,刑事责任。
如果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被认定是危险驾驶,将依据刑法进行判定。
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动摩托车酒驾的处罚标准和机动车驾驶酒驾的处罚标准是类似的,但要注意的是电动摩托车酒驾除了吊销驾驶证外,也会在行政拘留、罚款等方面受到相应的惩罚。
我们应该切实履行好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不酒后驾车,不仅是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更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024最新规定的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2024最新规定的酒驾醉驾处罚标准随着交通事故频发以及酒驾醉驾案件层出不穷,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酒驾醉驾问题的处罚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
为了更好地保护道路安全和公众利益,2024年最新的酒驾醉驾处罚标准出台。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这一最新标准。
一、违法行为与刑事责任根据2024年最新规定,酒驾、醉驾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涉及以下两种情形:1. 酒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2. 醉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出现酒后失控、昏厥等明显醉酒症状。
对于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酒驾、醉驾处罚标准根据新规定,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如下:1. 刑事处罚:酒驾违法行为:依据刑警法规定,酒驾行为将面临以下刑事处罚:(1)轻度酒驾: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但不超过120mg/100ml的,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中度酒驾: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120mg/100ml但不超过150mg/100ml的,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3)重度酒驾: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150mg/100ml的,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拘役,并处以罚金。
醉驾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20mg/100ml,出现醉后失控、昏厥等明显醉酒症状的,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2. 交通行政处罚:除了刑事处罚外,酒驾、醉驾的违法行为还将受到交通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细则如下:(1)吊销驾驶证:酒驾、醉驾的驾驶人将面临长期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限由法律规定,并须在吊销期满后重新参加驾照考试。
(2)拘留: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除刑事处罚外,还将受到拘留处罚。
(3)罚款: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血液中酒精含量等因素,将对酒驾、醉驾的驾驶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法律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了更好地应对酒驾、醉驾问题,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在2024年所做的修改不仅仅涉及处罚标准的提高,更着重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算不算酒驾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
朋友间聚会或者应酬喝点酒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是属于酒驾或醉驾的,那么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
1、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些省份,电动车是被视为机动车的,有的省份则不是。
2、例如沈阳市公安局交警⽀队:2010年1⽉1⽇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技术条件》中,将40公⽄以上、时速20公⾥以上的电动⾃⾏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机动车范畴。
如果酒后骑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将以机动车酒驾进⾏处罚。
⼆、机动车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酒后驾车属于危险⾏为,为了⾃⼰和他⼈的安全⼀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命远离酒驾啊!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也欢迎到店铺来咨询专业律师。
电动车酒驾的处罚标准

电动车酒驾的处罚标准一、酒驾的定义和判定标准根据中国刑法,具体酒驾的定义和判定标准如下:1.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一般按两次检测结果取平均数)称为饮酒后驾驶;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称为醉酒驾驶。
1.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处罚标准:(1)初犯者:罚款500元,并扣留车辆、吊销驾驶证或者暂扣非机动车驾驶证,同步违法饮酒学习教育,需参加酒精检测,一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或者非机动车驾驶证。
(2)累犯者:罚款500元至2,000元,并扣留车辆、暂扣非机动车驾驶证,同步违法饮酒学习教育,需参加酒精检测,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或者非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饮酒后驾驶电动车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还可能面临15日以下拘留。
2.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处罚标准:(1)初犯者:可处以拘役,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或者暂扣非机动车驾驶证,同步参加酒精检测,一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或者非机动车驾驶证。
(2)累犯者:可处以拘役,拘役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或者暂扣非机动车驾驶证,同步参加酒精检测,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或者非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醉酒驾驶电动车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还可能面临15日以上拘留。
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我国还在不断加大对酒驾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电动车酒驾的查处,以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保护行人和骑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结起来,电动车酒驾的处罚标准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对于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旨在保障公众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维护,促进人们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骑行和安全出行。
醉酒骑电动车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醉酒骑电动车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醉驾,这个的标准是机动车,机动车的驾驶人如果说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就是醉驾,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一般会有量刑情况。
但是很多人对于电动车的驾驶人醉酒情况下是否属于醉驾。
那么醉酒骑电动车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一、醉酒骑电动车处罚标准要看该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认定为非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被认定为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超标电动自行车醉驾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2021 年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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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醉驾论处,便成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醉酒驾驶入刑的再思考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纳入
了刑法的规制范围,醉驾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的问题引起 了巨大的争议。最高法院强调达到醉驾标准也不应一律入罪, 与之相对应,公安部则表示达到醉驾标准一律予以刑事立案, 最高检主张符合醉驾标准的应当一律予以起诉。这种分歧的核 心在于是否能够直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来对情节较轻的 醉驾行为进行出罪,理论根据涉及抽象危险犯和我国关于情节 犯的相关法理。一般而言,关于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的定性基 本上没有争议,只是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 定、危险驾驶罪之作为公共安全客体的体系定位以及刑罚的威 慑性的考量等,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2]。然而,部 分学者认为:一方面认为醉驾行为是抽象危险犯,另一方面又 认为司法者对醉驾的危险认定要根据个案具体情节作具体判断 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的 [3]。与“醉酒驾驶不能一律入罪”的观点 相对应,除了公安部与最高检分别明确了相左的观点以外,也 有不少学者发表了“醉酒驾驶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比如有 的学者就认为,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 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 [4]。
本来关于醉驾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的争论已经止戈散 马,但是如果要探讨电动车的醉驾入刑问题,就必须重新再对 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厘清醉驾行为入刑的实质根据,是明确 刑事制裁之边界的前提。首先,对于醉酒驾车之抽象危险犯 的属性,涉及到对抽象危险犯的理解。“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 认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就是 抽象危险犯。[5]”抽象危险犯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具有侵害 法益的危险;二是为类型化之后的概念。对于第一点,“当进 行实质的违法性判断时要考虑对于法益侵害、危及的结果无价 值,特别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之中要承认法益的关联 性。[6]”这也是抽象危险犯概念得以成立的根基。对于第二点, “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 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 是‘类型’”[7]。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并不能直接在司法上进行具 体判断,所以只能借由“类型化”的路径实现对相关值得规制 的危险进行概括。对于抽象危险犯,有学者将其与行为犯放在 一起理解,并认为:“危险犯是行为犯之一种。[8]”当然也有学 者在区分二者的基础上,认为二者的关系是可以兼容的,比如 有学者认为:醉驾犯罪既是行为犯,同时又是抽象危险犯 [9]。 但是,抽象危险犯是类型化思维的产物,类型化思维只是一种 补助思维方式,抽象危险犯的存在的根据仍旧是危险的存在。 也即,对于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存在是其本质,类型化只是其 存在的形式。并且,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属于拟制的危险而是 属于推定的危险,对此,应当允许反证危险不存在而出罪的情 形 [10]。在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抽象危险是可以反证其不存
汇总:关于危险驾驶罪的30个无罪裁判案例

汇总:关于危险驾驶罪的30个无罪裁判案例危险驾驶案无罪裁判案例一、无犯罪行为1、【案例】奉志德、刘才友危险驾驶案((2019)川0821刑初51号)【裁判理由】被告人刘才友虽然是履行旺苍公交公司与旺苍县黄洋中心小学所签承运学生上学放学协议的实际组织者,但就负责组织履行协议本身而言并不具有违法或犯罪性质。
具体就本次被告人奉志德犯危险驾驶罪而言,被告人刘才友不是被告人奉志德所驾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事前也并未要求被告人奉志德载客必须达到多少人数,也未在现场组织学生上车,被告人奉志德本次载客人数,被告人刘才友事前并不知晓。
组织运输与超载不具有必然联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奉志德超载行为是被告人刘才友指挥或安排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才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才友没有让被告人奉志德超员行驶,没有组织学生上车,没有证据证实被查严重超员车辆的超员行为是被告人刘才友安排组织或者指使。
被告人刘才友收费和安排车辆的行为不必然导致超员。
被告人刘才友不是被查获严重超员的川HXXXXX车辆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即使被告人刘才友知道该车核载30人,被告人刘才友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醉酒驾驶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2、【案例】张万军危险驾驶案((2019)吉0881刑初71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但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故张万军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3、【案例】詹庆喜危险驾驶案((2019)鄂1126刑初244号)【裁判理由】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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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驾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编者按:平原地区,二轮电动车是公路上的主力。
普通民众对机动车有所误解,认为电动车尤其是二轮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当事人及公诉机关信息】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检察院指控】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街重庆泡菜鱼门前油路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兰某驾驶的蒙G57839号轿车(未悬挂号牌)相刮,造成白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事发后兰某报警,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醉酒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
辆正常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赔偿兰某车辆损失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人兰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白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酒精含量鉴定报告,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扣押、返还手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编者释疑】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
并不是所有电动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
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
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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