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法规第三章作业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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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第三章作业

一、思考题

1、我国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对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的规定有何不同?理由何在?

答:(1)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理由:由于是国外或中外合资分行,法人地位与中国不同。

2、如果理解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答: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1)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条件下,保证分业经营。因为就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金融监管还有待加强,监管水平有限,不分业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同时,我国金融各业发展极不平衡,不分业,各业很难平衡发展;金融人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不分业,很难培养出优秀的专业人才,也不利于行业队伍素质的提高;金融业竞争秩序极不规范,不分业,不利于实现有效竞争和经营规范化。

(2)隔离风险。我国银行整体资产质量不高,隐含着极大地金融风险,而证券业市场容量有限,证券市场的公司基础水平不高,证券从业人员及证券监管水平,监管力量有限,如不分业,极易诱发金融危机。

(3)防止泡沫。股票市场容量有限,资金供给过多,必然形成泡沫;人多地少,房子更少,使需求过分集中于房地产,因此,大量资金对房地产业趋之若鹜,亦极易形成泡沫。如果允许商业银行资金介入,更是火上浇油。

(4)保证流动性。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水平使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成为保证银行稳健的一个关键的因素,而房地产、普通企业的投资,都具有流动性差的特点,如果允许银行介入,除了泡沫问题带来的风险外,还直接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不足,从而引起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危机甚至崩溃。

(5)只限于中国境内。我国采取分业体制,根本上是基于我国金融业的基本国情的,使为了保证我国金融业整体的稳健发展。但对于我国一些优秀的金融企业来讲,如果到国外去发展,而我们自缚手脚,自然不利于中国金融企业在国外的竞争。同时,就我国的商业银行而言,也可能是由外国投资或外国投资的商业银行及其分行,我国的规定如果强行要求外资银行的总行或其母行是不可行的。

6、我国为何要对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的用途、期限和限额进行规定?

答:市场主体不断扩大,但仍要注意多元化;市场交易量不断加大,但要避免趋同化;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同业拆借市场缺乏有效的经纪人管理制度;同业拆借市场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符合贷款的原则;分散原则,保险保护原则,择优放款原则,贷款与负债对称原则。

8、《商业银行法》对于贷款人贷款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规定?

答: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其他规定。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既是中央银行监管商业银行的基本方法,也是商业银行自律的措施。所谓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根据商业银行的提点,主要包括各种贷款、库存现金、证券及投资等;所谓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各项存款、借款、金融机构往来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关系,通过比例的形式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正确处理控制风险与增加收益的关系,在保证资金使用的流动

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盈利。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9:

原告:赵刚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

2002年9月中旬,原告赵刚与山西省平陆冶金矿产公司业务员朱守金签订一份生铁购销合同。当年9月12日,按照双方约定,赵刚在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花坛储蓄所存入10元开户。9月17日,赵又汇入该帐户25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并将该存折交给朱守金,但未告知朱该存折密码。为骗取该存款,朱守金诱使赵刚将自己的身份证以传真的方式传给了朱守金。9月26日,朱守金持伪造的赵刚的身份证在该储蓄所代理办理了密码挂失。10月3日,朱守金到工行湖滨支行重置了密码后,分别于10月3日、4日、5日分三次从工行三门峡分行营业部将25万元取出。后朱守金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赃款及赃物总价值97058.5元,其余款项被挥霍未能追回。原告赵刚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严重违规操作,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兑付原告银行存款25.01万元及同期存款利息1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有误,银行无违规操作,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请问:该案中应如何认定原、被告的行为?为什么?

答:(1)被告:从有关储蓄的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看,银行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首先在违规操作致使朱守金挂失更换了密码,其次在于未能识别伪造的身份证致使朱守金将巨额存款冒领。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代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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