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95.08.18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5.08.18 【分类号】B3110382004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公用事业【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七)其它公用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监察工作。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正文:----------------------------------------------------------------------------------------------------------------------------------------------------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三)生活垃圾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
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法规4 土地管理法规 PPT课件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1)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5)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6)国有土地划拨制度
2.土地管制基本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登记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土地产权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属国家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
般不直接占有
3.国有土地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
土地; 依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相关规定,
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 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对耕地保护总重要的措施。 但是,城市扩张、农林结构调整、生态建设(退耕还 林还牧)以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等原因,仍造成耕地 的大量减少。
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
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 的需求以及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③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 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01856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公共事业-第十二章推进中国公共事业管理现代化进程
4.公共事业管理民主化
一方面,民主化要求公共事业管理者必须树 立为民众服务的观念。
另一方面,公共事业组织必须在法律基础上 以民主化方式运行,不仅在内部实行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且应该主动向社会 公开财务信息及其它信息,接受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监督、行业监督以及媒体和公众监督。
(二)管理体制现代化
(四)科学民主的事业领导制度
首先,由事业组织的创建人与各方出资人,分 别指定、推选或委托一定数量的代表,依法 拟定事业组织章程,组成理事会、董事会或 其他形式的领导决策权力机构
其次,事业组织的行政负责人,可以通过委任、 选任、聘任等多种形式产生,但应经董事会 等最高权力机构批准。
(五)新型的事业人事管理制度
(一)健全的事业法人制度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下述基本法律特征: 第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3.财务管理体制现代化
4.监管体制现代化 从其他国家公共服务改革的经验来看,监管
是否有效到位是改革的关键。
(三)管理手段现代化 1.战略管理思想与方法 2.市场营销的思想与方法
3.目标管理的思想与方法 4.标竿管理理念与方法
5.管理平台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二、建立中国现代事业制度
第一,事业组织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
第二,建立事业机构各类人员的考核、晋升、 奖励、惩罚和辞退制度
第三,建立多样化的事业人员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建立社会化的事业人员就业、医疗、 退休养老等项社会保障制度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聊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气、供暖、污水、污泥、环卫设施、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关于《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了提高我市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公用事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过去,公用事业一直作为公营事业,由政府包办,缺乏市场竞争,效率比较低,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公布以后,公用事业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打破行业垄断。
2002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开放公用事业行业投资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和我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市公用事业行业中的燃气、公共交通、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分别与香港和内地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行了改制重组,实现了公用事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化。
其中我市供水行业已初步建立了特许经营制度。
公用事业行业开放以后,如何在“促进公用事业竞争”和“维护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实现“公益”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是政府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公用事业行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其行业特点决定了其经营者必须具备规模化、专业化的条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有必要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公用事业行业的准入条件,以保证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利益。
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1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2日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城市污水、清扫保洁、垃圾处理;(三)城市道路、桥涵、地下综合管廊、路灯、广场、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或者养护;(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精心整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法规
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施: 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 (1) 城市道路. 城市桥涵. (2) 城市桥涵. 城市排水设施. (3) 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4) 城市防洪设施. (5) 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 (6)城市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 (6)城市供水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城市供热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城市供气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9)城市园林 绿化设施. 城市园林, (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特点 (1) 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往一项设施 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 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项设施一经确定, 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项设施一经确定, 就不易更改. 就不易更改. 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 (2) 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公共性和公 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6.2.2城市排水工程
1.城市排水的概念 1.城市排水的概念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废水回流和 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城市排水工程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 城市排水工程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 暗渠、泵站、出水口、窖井及附属设施、 暗渠、泵站、出水口、窖井及附属设施、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排污河道等。 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排污河道等。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立法
概念 城市市政公用法规是调整城市市政设施的公用事业、 城市市政公用法规是调整城市市政设施的公用事业、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 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 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20•【字号】杭人大[1995]1号•【施行日期】1995.01.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杭人大〔1995〕1号)1994年9月23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9月23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20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公共事业管理新论第12章 公共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决策的内涵
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决策是在政府主导下,政府、社会 团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为解决社会中突然发生的、严 重危害社会秩序、对社会的健康与公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以及正常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紧急事件或紧急状 态,制定并选择行动方案的过程。 高时效性。 高风险性。 非常规性。 非预期性。 创新性。
意义
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的意义就在于:首先,应急预案确 定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不 再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其次,制定应急预案有利于作 出及时的应急反应,降低事故后果;第三,应急预案成 为社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响应基础,便于多部门协调 形成风险防范系统。
12.2.3 公共安全危机应急预案的内容与 工作机制
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决策的特征
12.3.1 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决策概述
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决策的原则
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决策应遵循的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基本原则和特 殊原则。 (1)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 切实可行原则 动态可调原则 (2)特殊原则: 快速有效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依法决策原则 责任追究原则
危机信息的传递者
12.4.2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安全危机 管理的途径
危机潜伏期
非政府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主要途径具体表现在: 增强危机意识、危机协防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非政府组织制定自身的应急管理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行动组织,以便在紧急状态下迅速投 入战斗。 向政府及社会提供预警。
12.4.1 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非政府 组织的角色
危机隐患的发现者和预防者
从危机预警的角度看,非政府组织及社区公民对于特定突发公共 事件的发生有着更加敏锐、前瞻的洞察力,可以运用技术优势为 社会提供公共安全危机的风险预测,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和应对 措施。
其他法规
第9章 其 他 法 规教学提示:建设活动是涉及面最为广泛的人类活动之一。
许多法规都与建设活动有所关联。
学习建设法规,应当了解这些相关法规。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了解环境保护法,特别是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规;了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与建设的法律制度;了解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法规。
9.1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9.1.1 概述环境保护关系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关系到国家是否能够保持可持续稳定发展。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对于防治污染和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制定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为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保证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制定环境保护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污染者付费;四、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五、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法的首要特点是科学性,因为环境保护要遵循科学的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
第二个特点是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第三个特点是区域性强,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别大,环保工作要因地制宜。
第四个特点是奖惩结合,环境保护法不仅对违法者予以惩罚,还对保护环境有功者给予奖励。
9.1.2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我国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非常丰富。
不仅在国家的宪法、刑法等法规中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而且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环境保护专项法;《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是环境保护资源法;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类环境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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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13.1.2.2 市政建设立法的必要性
1.由市政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决定的 2.由市政建设管理现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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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3 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国家颁布的 有关城市市政建设法规和有内在联系的若干法规、 规章所构成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它们之间有区 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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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供水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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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点 (1) 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
往一项设施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 项设施一经确定,就不易更改。
199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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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2 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编制城市 规划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对可能发生严重水 灾的地区,在规划中必须采取防洪措施,由于 城市防洪设施与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 规划密切相关。
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应本着轻重缓急、近 期与远期相结合、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堤防 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相结合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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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
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禁止乱挖、乱填、 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 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进行与 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 应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 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3.2.2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13.2.2.1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法规 城市防洪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河流或防洪规划的一部分。城市防洪设施主要包 括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 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施。修建城市防洪设施是城市防洪的 重要措施。
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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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第13章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13.1 市政建设法规概述 13.2 市政工程法规 13.3 城市公用事业法规 13.4 城市市容与绿化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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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13.1 市政建设法规概述
3.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 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
复期限,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与交通 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并 采取保证交通安全的措施,如在作业区设置明显 标志、警示红灯及安全护栏,以确保行人和车辆 安全。对临时不能通行的路段,应当通过公安交 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公告。
•13.1.1 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 类
1.概念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为人民生产、生活提
供必备条件的公共事业,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 展的基础,与城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直接为 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是城市生产、生活不可 缺少的公共事业,也是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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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公 共性和公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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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市政建设立法
•13.1.2.1 市政建设法规现状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城市供水管理法规。 城市供热、供气管理法规。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 城市排水和防洪管理法规。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 路同步进行。
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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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2 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管理
1.城市道桥养护维修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
理与养护并重、预防和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 城市道桥的养护和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桥经常 处于完好状态。
2.分类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按行业分为市政工程、
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四大 行业,包括以下几个专业:供水、供气、供热、 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排水、 防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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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 施:
(1) 城市道路。 (2) 城市桥涵。 (3) 城市排水设施。 (4) 城市防洪设施。 (5) 城市照明设施。
在城市防洪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 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 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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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城市排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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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 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的城市道路、桥梁,由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桥养护维修 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 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及桥涵,由产权单 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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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 城市道桥的路政管理
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和保护城 市道路、桥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道 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爱护城市道桥 设施。
1.城市道路管理的一般规定 2.城市桥涵管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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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我国城市市政建设法规体系是由五个层次构 成的,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和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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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13.2 市政工程法规
•13.2.1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
•13.2.1.1 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 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远近期结合、合理
布局、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 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