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归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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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归谁享有案情吉林省延边州某单位的一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后,又附加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按核定座位数每座投保30000元。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出险,造成车损和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除对车损赔偿外,另对被保险人之驾驶员死亡赔偿24000元。该单位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了抚恤,抚恤金21000元,该单位认为事情已结。事后,驾驶员家属得知保险公司按照驾驶员的死亡,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时,即向该单位索要这笔赔款。该单位以保险费为单位所交和驾驶员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拒不支付,驾驶员家属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随后,被保险人、驾驶员家属、法院均分别向保险公司征询:谁享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的权利。分析保险公司在讨论时意见相左,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单位对车上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并且已经对驾驶员进行了抚恤,车上人员赔款理应归单位。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单位对车上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但应以不遭受损失为限,即给付驾驶员家属保险金与抚恤金之差额3000元。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金应全额支付给驾驶员家属。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三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该驾驶员(职工)得到该单位的抚恤后,并不影响其按照“办法”而应得到的赔偿。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金是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以“办法”的赔偿规定为基础计算的。这种双份补偿有着法律性质上的区分:事故补偿,在法律上属于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单位对职工的抚恤,在法律上则属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互相替代。其次,从车上责任险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规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依法必须负责的。如果该单位未参加保险,也必须支付该笔赔偿金。现在,该单位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这种依法必须负责的风险向保险人进行了转嫁,减轻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再次,从保险条款的赔偿处理规定上来看,“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这已经说明了本保险所保障的标的虽然不能列出姓名,但确指该保险车辆核定座位上乘坐的特定的人,当然也包括驾驶员,所保障的程度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按“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来计算的。如果以人的身体和生命来计算赔偿额度,其赔偿金又不能为受害人所得,而由投保人———该单位获得,即为不当得利。如果是自然人投保,也可能会诱发道德危险。同时,这种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二款、第五十五条内容有关联的、相近的车上责任保险,则与《保险法》相悖。[!--empirenews.page--]最后,由于保险标的具体人员的不确定性所决定,在指定座位、特定人的赔偿金的处理上可以援引《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遗产继承。对于驾驶员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或者有关的规定,该单位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除其死亡补偿费以外的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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