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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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后产生的结果进行应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每年年初市财政部门应制定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预算绩效评价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绩效管理情况的结论,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价计分90分(含)~10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优;75分(含)~9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良;60分(含)~75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中;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差。
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预算安排与调整、结果报告与问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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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果反馈与整改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以评价结果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
被评价单位根据结果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七条被评价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整改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核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以评促管的效能,提升整改成果。
第三章结果公开
第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九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论、整改情况等,涉及保密事项和工作秘密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结果一般在每年市本级绩效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出具审议意见后一个月内公开。
第十一条公开的方式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为主,其他途径为辅。
第四章预算安排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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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预算安排与调整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执行、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旨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预算部门(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调整本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安排下属单位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可予以表扬,并在安排预算时可参考予以优先保障:(一)对于经常性项目,在安排预算部门(单位)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时给于优先支持。
(二)对于跨年度项目,在安排后续资金时给予充分保障。
(三)对于当年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该预算部门(单位)的其他同类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在安排预算时可参考予以继续支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必须予以保障的项目外,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参考以下方式,从严从紧安排:
(一)对于经常性项目,原则上不增加下年度项目预算。
(二)对于跨年度项目,安排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时,要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后再安排。
(三)对当年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该预算部门(单位)新增同类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的前期论证、资金测算和综合分析,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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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必须予以保障的项目外,其他应参考以下方式安排下年度预算:
(一)对于经常性项目,原则上调减或撤销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二)对于跨年度项目,整改期间暂缓下年度项目预算的安排,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再视具体情况安排。
(三)对当年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对下一年度新增同类项目不予安排。特殊情况必须安排的,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
第五章结果报告与问责
第十八条结果报告与问责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府、及上级财政等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以便加强问责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九条列入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方案的绩效自评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绩效评价自评结果,逾期不报送的,财政部门可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每年将本年市本级绩效评价总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被评价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在市人大审议后,将涉及到省以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抄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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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和媒体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其评价结果按“差”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绩效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绩效任务完成情况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及其责任人,按照相关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问责。
第二十五条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中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交财政监督、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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