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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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保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
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
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保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1、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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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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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与指在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中产生或者使用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
1.2 “转移方”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
1.3 “接收方”是指具备相应资质,负责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其他约定
6.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移方(盖章):__________接收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2.5接收方在接收危险废物前,应进行审查,确认危险废物的合规性。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接收。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3.1转移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合规处理。
(2)向接收方提供危险废物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3)在转移过程中,对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包装、运输,确保安全、环保。
二、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2.1转移方在产生危险废物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包装、标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卫生、环保。
2.2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批准文件。
2.3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接收方,并签订本合同。
2.4转移方应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特性、包装、标识等情况如实告知接收方。
四、违约责任
4.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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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时间:2008-12-17 [ 大中小] 浏览次数:5 [ 打印] [ 关闭] [ 收藏]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苏环控[1998]122号)各市、县环保局:我局苏环控[1997]134号文对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现就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审批程序l、在县(县级市)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县(县级市)环保局申请审批。
2、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县级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县级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级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县级环保局初审,市级环保局复审,最后报省环保局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第3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省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外省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二、初次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需提供的材料1、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格式见苏环控[1997]134号文)。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包括:(l)危险废物的成份和有害特性分析报告;(2)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工艺、设备和能力;(4)危险废物在装卸、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3、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少、危险性较小、利用工艺成熟的单位,经最终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不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三、再次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需提供的材料l、如再次申请时的条件和初次申请时的条件相同,可只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以及上次申请获准以后,危险废物转移、利用(或处置)情况的书面报告。
2、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将有变化的部分逐项提交书面材料。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be8ddd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60.png)
05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意在提高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
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指的是由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处理单位、运输单位等参与的危险废物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主管部门为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废物分为不同的危险等级。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标识,并依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储存,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三、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许可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的单位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许可。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质证明。
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发放许可证。
四、危险废物交付和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付给经许可的收集单位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并将计划报送给管理部门备案。
收集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运输标准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泄漏和污染环境。
五、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和设备,并严格遵守危险废物处理标准。
处理单位必须确保处理过程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报告。
六、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并将方案报送给管理部门备案。
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和运输方式进行操作,确保危险废物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管理部门将对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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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申请者声明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本实施方案所填资料是完整的和真实的。
转移的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数量与实际相符。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措施。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运输并按照制定的运输路线运输,保证转移的废物均到达接收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处理,对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的控制措施,实行跨省(市)转移网上报告,承担转移全过程监控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2017年6月14日第一部分: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表2 与申请转移废物相关的生产工艺文字描述及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描述:企业生产废水经过隔油池沉淀后,进行中和反应,在此过程中会产生絮凝沉淀,形成污泥,污泥池中沉淀的污泥经污泥泵输送至板框压滤机压干脱水,产生污泥然处置单位处置。
工艺流程图:污水隔油池调节中和池污泥池混凝,沉淀中间水池压滤污泥锰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表3 废物组分、特性(详见附件)废物名称主要组分相应比例(%)危害特性形态电镀污泥(含锌,镍)锌 3.41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固态■半固态□粉末态□颗粒态□液态□镍 1.2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固态□半固态□粉末态□第二部分:废物包装、运输情况表3 转移的污染防治、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2、废物卸料设施应有隔离设施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储存场》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3、废物装卸必须废物装卸工具处理设施,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在装卸过程中采取小心轻放方式,杜绝野蛮装卸,若发生包装物泄漏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收集散落废物重新包装。
5、废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经营的相关要求,并执有相关运输营业执照。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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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号:部令第23号颁布⽇期:2021-11-30执⾏⽇期:2021-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相关⽅责任第三章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和管理第四章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第五章 ?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 ?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污染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 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 ?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 ? ⽣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
第五条 ? ⽣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态环境部另⾏制定。
第七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危险废物电⼦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和维护信息系统。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f978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3.png)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管理的通知(苏环〔2005〕121号)各市、区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有效监督,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单位的行为,切实防止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00号)中的有关要求,现就危险废物转移及处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各市、区环保部门可领取联单,并负责对联单制度的执行进行具体监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受地、移出地及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方可转移危险废物,同时向苏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或移出地环保部门)申领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地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地环保部门审批。
每月5日前,应将审批的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我局备案。
二、执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原则,降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风险。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9f0ce48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ba.png)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1目的根据《固废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危险废物网上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3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3)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a94917ccbff121dd368346.png)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0e35ca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4a.png)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苏环控[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各市、县环保局: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
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明,邮箱:***********************,电话:025-********。
六、我厅此前做出的有关固体废物转移的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27f2c1e1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36.png)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以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将其分为四类: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可燃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及职责1.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设立,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审核交换转移申请,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2.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定;- 审核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收集和分析有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数据,并定期报告。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程序和要求1. 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并发放交换转移许可证;-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2. 交换转移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在合法经营单位之间进行;-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监督检查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检测分析等;- 若发现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交换转移、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违规行为将及时公布,以示警示。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旨在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并确保相关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下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编号:__________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1. 发出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2. 接收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3. 危险废物信息:废物名称: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4. 转移日期和时间:起始日期: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5.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将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和检测分析等。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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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处理和转移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风险。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庞大且种类繁多。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处理这些危险废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实施方案特制定。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体系,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合理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体和环境的风险。
2.原则: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安全高效、公开透明。
三、主要任务1.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3.推动企业进行危险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开展研发创新,提高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水平。
4.健全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程追溯和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危险废物处理的认识和参与度,提高社会监督能力。
四、实施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着手制定《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完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危险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健全管理机制:成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加强对转移企业的准入和监管。
3.加强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设施的投资力度,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建立设施运行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应急能力。
4.推动产业发展:鼓励危险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加强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培育危险废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新兴产业。
5.健全信息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废物的全程追溯和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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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废物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3.双方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对废物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固体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确保处理过程中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废物转移及运输
1.乙方负责将固体危险废物运输至甲方处理设施所在地。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2.乙方应当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废物损失、损坏等风险。
五、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六、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接收方):__________
乙方(提供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注:以上仅为合同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甲方(接收方):__________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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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3年5月16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三章危险废物处置第四章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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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3年5月16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三章危险废物处置第四章危险废物经营和转移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第四条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监管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支持与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危险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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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be09700b4e767f5bcfce5c.png)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https://img.taocdn.com/s3/m/676862a06529647d27285288.png)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8.20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25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1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5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
二、将第十九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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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保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
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
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保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
1、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