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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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
统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预算[2016]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资委预算﹝2016﹞31号)
各委管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基本要求,突出审计整改的重点。
1、明确责任。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并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本级及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履行责任抓好整改,对重大
问题要亲自抓、亲自管。
市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集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企业集团负责推进落实下属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2、抓住源头。
审计整改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表面整改,必须深入剖析审计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反思主观差距,发现管理盲点,重点突出被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