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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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出租厂房场所“五违”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综合[2016]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21
【实施日期】201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出租厂房场所“五
违”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综合﹝2016﹞169号)
各委管单位:
按照市领导关于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要主动作为、抓补短板的指示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部分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7号)工作要求,在前期出租厂房场所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系统企业出租厂房场所“五违”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整治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市委市政府抓补短板重要工作之一,这项工作不仅事关上海城市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也将在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和创新,防范经营风险和国资流失、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各委管企业:为推进市国资委委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推动企业财务预算与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的结合,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的资源整合功能,提升企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推进市国资委委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的资源整合功能,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预算管理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手段(一)充分认识全面预算管理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需要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全面预算作为一种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编制与实施的预算管理模式,凭借其计划、协调、控制、激励、评价等综合功能全面贯彻于企业的经营战略。

在战略实施过程中,通过全面预算相关指标作为战略执行管控的基准和参照,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合理配置企业的人、财、物等内部资源,通过全面预算的有效考核来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沪国资委预算[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预算[2010]7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促进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沪委组[2009]发字41号)、《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沪委组[2009]发字56号)规定,现就我委出资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程序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以下简称“被审计企业”)收到审计报告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整改工作:1、十日内,被审计企业应组成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内部通报会议,我委相关人员及企业监事会负责人将列席参加。

2、一个月内,被审计企业向我委及市相关部门正式上报审计整改方案。

3、两个半月内,我委对被审计企业整改结果进行预验收,委党政领导将视情况带队进行检查。

4、三个月内,被审计企业向我委及相关部门正式上报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5、企业监事会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另行专报我委。

6、年度结束,我委将视情况召开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经营班子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问题予以总结通报。

我委领导将视情况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上报整改方案和结果(一)整改方案内容被审计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应当对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及其整改进行逐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列出问题;2、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3、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节点;4、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5、整改的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6、其他有关说明事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各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下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管理单位(下称“委管单位”)以及对市属委、办、局等单位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也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下称“委托监管单位”)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将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下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下称“项目抽查”)两类。

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条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一)被查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二)评估管理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三)评估项目备案的流转及评估报告审核情况;(四)评估机构选聘及受托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情况;(五)评估项目信息报送情况(项目预报、备案和统计等);(六)评估档案管理情况;(七)对下属企业的评估项目抽查情况;(八)其他相关情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为进一步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服务企业效能,经研究,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103号)、《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6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关于做好本市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2001]395号)、《关于对准予核销的债权股权催讨处置的有关规定》(沪国资产[2002]294号)、《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沪国资产[2003]153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形成《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加强对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定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3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通知》(沪国资产{1997}214号)、《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9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程序及报送材料(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企业管理部门是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应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1、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登录市国资委产权事务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主管单位,并打印产权登记表、盖章,按要求将准备的文件、资料和产权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审核;2、主管单位对申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文件、资料以及登记代码进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由主管单位报送市国资委;3、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345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345号各委管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30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度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审计方案和审计结果,不断提升审计质量水平。

1、委托方式2014年度,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不再由我委委托。

新设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托主审事务所。

其余企业委托方式与上年相同。

2、年限和资质要求在原工作规则资质要求的基础上,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后承担当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为连续审计年限的起始年重新计算连续审计年限。

重置起始年后,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依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修订)执行。

被审计单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其主审事务所需具备证券资格。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4年11月15日前,将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备案后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沪国资委综合[2012]417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综合[2012]417号)各委管单位:为大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着力打造“诚信国企”,根据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2]13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12]75号)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认识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社会信用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坚实基础。

国有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良好的企业诚信形象对于建设“诚信上海”至关重要。

近年来,委管单位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一些单位初步形成诚信经营的管理制度和防范诚信风险的工作机制。

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思想认识有待提高、防范信用风险能力有待提升、信用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和现实的重要任务。

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树立诚信形象、防范信用风险的客观需要;是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力保障。

各委管单位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信用体系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立足实际,将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与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机结合,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沪国资委规[2022]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产权代表职责)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范改制审计行为,保证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改制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71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各委管企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印发以来,各委管企业按照要求,扎实有效推进了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资金集中度明显提升,资金风险得到一定的监控,资金管理效果初步体现,资金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但是还存在着资金集中度不高,资金集中管理覆盖面不完整,资金风险防控仍需加强,资金效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风险压力的加大,对企业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委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益的原则,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增强资金风险管控能力。

不同企业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资金管理目标。

政府投融资平台类企业,资金管理应以安全性和合规性为首要目标,加强资金风险管控,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营运;其他各类企业应加大对资金风险的管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现金意识,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升资金效率,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稳健经营,增强资金的风险防控能力各委管企业要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风险管理,树立现金为王的理念,提升企业现金保障能力。

(一)高度重视现金流量管理。

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充分估计各种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影响。

要按照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增长的要求,以现金流入作为判断经营成效的重要依据,防止牺牲现金流量简单扩大规模,防止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快速增长。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工作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审计委托管理第五条(原则)按照“选用分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入围范围)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及审计质量审核结果,确定参与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的入围范围,并予以公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5.22【实施日期】2008.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沪国资委信息化[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信息化﹝2011﹞101号)市国资委管理企业: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战略,按照上海建设“智慧城市”和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提升国资监管能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国资国企发展活力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信息化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基础环节推进国企信息化和国资监管信息化,提高对国资的动态监控能力,提高企业的内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对国有资本的科学调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促进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发展。

可以为优化国资布局、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路线;可以为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机制和手段,从而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夯实基础。

有助于从总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信息化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企业信息化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而展开的,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产业经济领域的带动和保障作用,是促进企业落实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

推动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有利于树立以国有集团和骨干企业为典型示范的信息化标杆,有利于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以信息化为支撑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

解析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解析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法规名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号【颁布时间】 2010-04-12【实施时间】 2010-04-12【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出资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中介机构质量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指标,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动态化的管理手段,对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参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质量评价责任部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主体开展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

市国资委对其委托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出资企业对其委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将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内部审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预算[20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预算﹝2014﹞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的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内部审计工作,应以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国有经济竞争力为核心,以加强风险控制为重点,以服务公司治理为宗旨,以增加公司价值为目的,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积极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实施、经营目标和内部控制等,促进企业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完善治理,提升价值。

二、总体目标
2014年内部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各单位年度工作中心,在内部审计体系建设上进一步加强,体现出审计免疫保障功能;在内部审计质量上进一步提高,着力做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在内部审计转型上进一步推进,发挥好内部审计的风险防控作用;扎实有效地履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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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
统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预算[2016]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资委预算﹝2016﹞31号)
各委管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基本要求,突出审计整改的重点。

1、明确责任。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并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本级及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履行责任抓好整改,对重大
问题要亲自抓、亲自管。

市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集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企业集团负责推进落实下属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2、抓住源头。

审计整改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表面整改,必须深入剖析审计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反思主观差距,发现管理盲点,重点突出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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