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宁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准确定位。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责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沪府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来源:国资委时间:2007-10-17【字体:大中小】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2001年12月24日沪国资集[2001]493号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调整集体经济结构,加快集体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
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
集体资产退出,耍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
二、加快“挂靠”集体企业退出步伐。
明晰企业财产归属,明确企业性质,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认真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
三、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屐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六、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股。
经营者告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2.20•【字号】杨府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4〕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2月11日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及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评估的经济行为凡具有企业整体或部分进行改制、兼并、重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股权)转让、租赁、拍卖、抵押、增资扩股,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行为之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账面资产。
根据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的有关科目进行评估。
长期投资中,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的5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要出具延伸评估报告。
(二)未在账面反映的其他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著名商标、商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销售网络等。
(三)企业因改制或重组,需要进行评估的部分资产。
此项评估应在企业集团、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中具体确定的资产、负债范围内进行。
企业在“评估有关事项说明”中应说明情况,评估机构也应在“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中揭示企业未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的情况。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8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第十六条按照《上海市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一)的适用范围执行)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各出资企业:为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秩序,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
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有利于集团宏观掌握和控制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当前,在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集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二、明确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原则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集中管理是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静府办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办发〔2004〕1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国资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国有产权转让的实际状况,特制定规范本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区国资监管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凡将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让方")的行为,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二、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1、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凡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批准程序,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沪府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5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4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政府资金,改革投入机制与评估办法”的要求,促进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能力,有效发挥科技创新对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撑作用,现就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全面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能力,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竞争、统筹管理与部门推进、加大投入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有效激发和带动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和资金投入。
“十二五”期间,根据“分类管理、重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二、总体目标优化和完善市级财政对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创新环境建设以及国家重要科技项目配套等的投入管理办法,重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级财政投入机制改革。
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三个转变。
(一)市级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从原来由各部门分散投入向聚焦本市重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集中投入转变,集中财力办大事,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
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
废止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6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沪国资委秘[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统计对象包括:(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版)
上海市国资委管好资本、服务企业履职清单(2017版)序号管理事项子项主办处室管理措施1改制重组管理事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企业改革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设立、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重要子企业改制重组事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设立、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决定,但改制重组致使本市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的,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于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可以授权其董事会决定。
授权与否,通过公司章程体现。
2重大投资管理事项非主业投资规划发展处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办法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操作资产负债率超过70%企业的投资境外投资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操作3国资收益管理事项财务评价处企业为国有独资的,国资委核定并收缴国资收益;企业为多元投资的,国资委审核税后净利润分配方案并收取按股权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国资委审批对企业留存收益使用4章程管理事项政策法规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准;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参与制定或审核章程草案,并通过投票表决1 / 95领导人员任免及董监事委派事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市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管理;经理班子成员副职成员逐步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重要骨干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任免前报市委备案外派董事、监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董事监事工作处国资委委派6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业绩考核处、金融企业评价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完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2 / 9处7股权和分红激励事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分配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规定操作张江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市政府《张江办法》和张江管委会等部门《实施细则》,企业激励方案报国资委前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市国资委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8领导人员出国管理事项因公办公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出国前报市国资委审批3 / 9董事监事工作处因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董事监事工作处按照《市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党委【2016】172号执行)9财务预算事项企业预算正式案财务评价处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预算调整案4 / 910财务决算报告事项财务评价处市国资委审批11发行债券事项财务评价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操作12清产核资事项清产核资申请立项财务评价处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清产核资结果批复13国有股权内部整合事项无偿划转产权管理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市国资委《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关于优化产权管理方式促进企业资产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非公开协议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5 / 9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操作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14国有资本权益变动事项国有企业增资产权管理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操作不实资产核销按照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国资委《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操作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国有控股6 / 9上市公司配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15国有股权确权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产权管理处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国有股转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国有股权质押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操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按照市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操作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市政府《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操作7 / 9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操作16股权转让受让事项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产权管理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操作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操作1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评估管理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8 / 9项目核准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18企业划拨、空转土地使用权处置事项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企业改革处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联合审批国有企业空转土地使用权处置9 / 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规范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规范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规范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国资委拟订的《闵行区规范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8年3月22日闵行区规范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区属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用于社会公益性和公共租赁房使用的房地产租赁除外。
本意见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仅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闵行区国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平台、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资产交易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阳光招租、企业增收。
(二)市场竞价原则遵循价格保底、价高优先的原则,部分项目兼顾社会效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53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不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府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发展优势产业、稳定均势产业、淘汰劣势企业的产业方针,现就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重要意义。
在加快优势产业发展的同时,建立劣势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其释放占有的土地、能源、环境等存量资源,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对推进本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政府主导、区县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劣势企业,要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提高存量资源利用效率为落脚点,探索形成劣势企业能退出、存量资源能利用、新进企业能发展的新机制。
推进工作实行市、区县联手,区县为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劣势企业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实行转移、转型、转性和关停,促进土地、能源、环境等存量资源的再利用,降低淘汰成本,确保社会稳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各处室、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
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持有的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股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外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本办法所称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是指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
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
知
(沪府办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
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
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