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浅论《行政许可法》
浅论《行政许可法》【摘要】《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立法背景、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等方面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了浅论。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许可法》的制定目的和主要内容,深入掌握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规则。
结合许可法的重要性、现实意义和发展方向,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未来,《行政许可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需要不断根据实践经验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求,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立法背景、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许可条件、程序规定、重要性、现实意义、发展方向1. 引言1.1 浅论《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平公正、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旨在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制度,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有效防止行政滥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立法依据、程序规定、许可条件等方面的内容,为规范行政许可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法还强调了公开透明、便民利企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于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与补充《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2. 正文2.1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始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需要相应调整和改革。
在这个背景下,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管理的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法律。
第二条行政许可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并发给许可证、证明、批准文件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采用容缺式审查。
即使申请材料不完整,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补正材料,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义务,并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的内容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行政许可,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听取需要听证的申请人的意见。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许可或者延长审查期限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证明或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浅析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浅析《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我国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行《行政许可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下面我就该法中的第八条浅谈一下其实行后的利与弊。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首先来讲第八条的核心思想是防止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切实保障相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总的来说,该条主要体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何为信赖保护原则呢?它是指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
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即便是自我纠正错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什么说该条文体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因为我们从他的第一款就可以看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条款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刚好一致。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刚好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在合法条件下的正当利益。
体现了法律制度中的诚信。
浅论《行政许可法》
浅论《行政许可法》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作为我国经济向现代化转型期的来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建设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实效让人有喜有忧。
社会各界对这部被温家宝总理称为“行政机关自我革命”的法律规范充满了期望。
不管是立法者,法律界还是社会各界都希望它能够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
肩负着诸多的期望,《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不尽人意。
《行政许可法》的生成与我国社会的联系何在,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在现实是否得到完美的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和现实中的实效差距何在,原因何在,我们又应如何弥补《行政许可法》的缺陷积极引导其正面作用推动我们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发展。
这是引发我思考的主要原因。
本文或许并不成熟,是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点思考.[关键词] 法的生成有限政府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转变一、《行政许可法》的生成法的生成是指特定国家的法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形成并发挥作用的活动,《行政许可法》的生成体现了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具有特定的社会背景,经历了一定的过程。
(一)社会各阶层的意愿推动《行政许可法》的生成由于我国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作为被行政许可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处于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保护,社会民众对《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呼声强烈。
法律学界也呼吁通过同意行政许可法律规范来完成行政体制改革。
作为政治架构的政府也希望通过该法来完成“行政机关自我革命”。
在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上升为国家意志最终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行政许可法》的生成有特定的社会背景任何一部法律的生成够需要必不可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成熟。
中国加入WTO 后, 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传统的行政审批不透明出现反差,《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对加入WTO的一向重大承诺的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 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 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 增 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批判性思考——以九江市丽景湾项目纠纷案为素材
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批判性思考——以九江市丽景湾项目纠纷案为素材中文摘要以流行于英国、欧共体的合法预期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设计可以说有得有失。
有得之处在于对实质性保护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的保护路径更加务实、客观。
有失之处在于程序性保护杳无踪迹、补偿性保护失之抽象。
英文摘要 In contrast with legitimate expectation in the UK andEuropean Community, the Article 8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ce Lawin the PRC provides a more objective and effective substantiveprotection. However, there is lack of procedural protec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protection is too abstract and vague.关键词行政许可法政府信赖保护合法预期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icence law; protection of trust in government; legitimate expectation一、引言时光流逝,当我们回顾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历程时,我们会说,《行政许可法》的突出成就之一是初步确立了合法预期制度。
仔细品味第8条,我们会发现,其中所蕴涵的保护方式,不像是有意识地仿效西方的设计作品,更多的是“土生土长”,散发着浓郁的泥土芳香,表达出中国立法者的务实的经验、认识与智慧,但却与西方的合法预期保护方式有某些不约而同的偶合。
那么,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普通法国家和欧共体所流行的合法预期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呢?至少从我已经阅读到的、为数不少的有关合法预期的英文文献看,对合法预期的保护方式也大致不外乎程序性保护、实质性保护和赔偿性保护。
项目核准重大变更规定和条件及变更备案
项目核准重大变更规定和条件及变更备案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所谓行政许可变更,是指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行政主体对已生效行政许可内容作出改变的行为。
对于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形,应当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变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特别提示,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项目发生的某些变更情形,规定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如《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拟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拟进行重大调整的。
原核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三、核准权限下放后仍应由原核准机关实施变更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力度的加大,许多行政审批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市、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八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早期的“不准翻供”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其中德国是推行这一原则的代表。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
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即便是自我纠正错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有错必纠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但在撤销行政行为这一点上,主要限于对相对人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超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在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擅自撤销。
如确实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信赖保护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浅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浅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作者:张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在总则中创造性地规定了一套行政许可的原则体系。
这些原则同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一样,旨在高屋建瓴地指导和规范行政許可的设定与实施,解决行政许可权与公民权益保障、行政许可中的具体法律规则的价值导向以及应用等问题。
关键词法定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4-02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大体也可称之为行政许可的原则,即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适用于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的基本规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总则以及相关条文的规定,我们将这些原则概括为以下几点原则:一、许可法定原则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都必须依据法律,不能同法律相抵触。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样也必须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即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法无授权不可行”。
现行《行政许可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就许可法定原则的内容来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许可的设定主体必须法定行政许可主体法定原则是指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确定的,不能由行政机关擅自设定,更不能仅凭长官意志甚至是掌握行政管理权的官员个人决定。
由于行政许可常常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行使问题,特别是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行使,如果设定不当,极易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但是,行政机关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国家机关,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更有效地配置稀缺资源,特别是针对现实政治经济生活中突然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效控制,又必须发挥行政机关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的优势,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 告;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为听证主持人。
03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章节
《行政许可法》共设八章83条,主要包含总则、行政许可 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
其中,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 和实施程序等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法》重点条文
01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 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二、《行政许可法》重点条文
09 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 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 开为例外”)。
二、《行政许可法》重点条文
10 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当场作出外,行政许可的期限为 20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应告知申请人理由。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办理时间不得 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但应告知申请人 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 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许讼法的疗释笫一条第二款笫八项
行政许讼法的疗释笫一条第二款笫八项
摘要:
一、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二、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解读
三、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具体内容
四、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实际应用
五、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一、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一部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它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行政许可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解读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这一款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定义,即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从事特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三、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具体内容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这一项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兜底条款,意味着只
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就可以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方面的活动,行政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确保这些活动的安全、合规进行。
五、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许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乙市某工业园区设立分公司。
甲公司按照乙市工商局的要求,向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设立了分公司。
然而,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公司在申请设立分公司时,故意隐瞒了其分公司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将地址填写为乙市某工业园区。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甲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遂依法撤销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3. 乙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三、案例分析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许可的内容、条件、期限、义务、权利等事项。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在本案中,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伪造、变造。
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颁布时间:2011-10-10来源:栏目:行政许可法释义关键词: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许可含义和原则的规定,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本法始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泽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因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是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需要明确,'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涉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部门的利益、特定单位的利益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应予以警惕,尤其要注意从制度上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谋一己私利之实。
'杜会秩序'亦称'公共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一体两面。
行政机关只有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把二者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行政管理)浅析行政许可法
浅析《行政许可法》在企业登记工作中的作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企业科张洋万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三年来,《行政许可法》在企业登记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充分利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契机,在前两年应对入世和加强授权体制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素质,强化了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下面就《行政许可法》在企业登记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谈点浅见。
一、作用(一)落实合法原则,促进了企业登记机关更加依法行政。
企业登记主要采取审批登记制度,因此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对于前置许可项目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因素,即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该项前置许可项目是否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
为了便于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编制了《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
此外,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国家工商总局还指定出台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登记过程中,我们严格地按照《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等程序和时限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等书式文件格式和书面决定。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市局的有关要求,对现有企业登记行为进行梳理和改进,做到“四个规范”:一是规范使用省市局下发的十四种行政许可文书;二是规范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新的企业登记表式,并调整修改登记注册须知和指南;三是规范各类事项登记程序和环节,对适用当场许可登记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了登记注册;四是规范企业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提交文件材料的公开形式和内容。
对不同情况的企业申请事项分别发出《受理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撤销行政决定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增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原则-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原则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的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这是行政许可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即行政许可的法定性。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对这一原则的确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6.禁止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解
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解最近在教学指导下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了解到行政许可法是中共第十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于03年8月27号通过的法案,于04年7月1号施行,该法案旨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措施旨在保护人民、及其他法律团体的的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先来谈谈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单位主体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通过办法许可和护照的方式赋予相关人员从事一些具体行为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适用范围。
第三就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一点先谈设立本法的基本意义,设立行政许可法是为了维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利益,这其实和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他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繁荣,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能够切实有效的措施。
所以我们并不能不进行关注。
谈了基本意义来谈谈立法宗旨,行政许可的立法宗旨旨在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行政许可下所应受到的合法权益,过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够明确很混乱,导致行政许可事项不断增加,加大了成本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如今,妨碍了他人的积极性。
而行政许可法的宗旨既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审批过多并且复杂的难题。
总的来说宗旨可分为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和公民息息相关的、我们并不能认为这是公事而不是私事,因为它跟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第二是为了实现保护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组合和谐共处的状态构成了社会发展的稳定所必须的发展条件。
其下又有三方面内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行时也应该根据宪法办事可以采取行政措施,依职权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点讲行政许可的立法依据行政许可法跟其他法律一样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立国及治国根本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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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行《行政许可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下面我就该法中的第八条浅谈一下其实行后的利与弊。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首先来讲第八条的核心思想是防止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切实保障相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总的来说,该条主要体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何为信赖保护原则呢?它是指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
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即便是自我纠正错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什么说该条文体现的是信赖保护原则,因为我们从他的第一款就可以看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条款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刚好一致。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
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刚好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在合法条件下的正当利益。
体现了法律制度中的诚信。
但是,它在体现改巨大作用之前必须满足其自身的要求,就像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在合法条件下的正当利益受法律保护。
重点之处就在于必须是依法取得的,而这个法我认为范围就大了,他可以包含只要是和行政许可法有关的法律他就必须遵守,因此我认为这一点上他对法的规定比较笼统。
第二,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一点来说,他还是有通融之处的,因为在一定条件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撤回或者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但是对于一定条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它是指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也就是说原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准予从事某种活动,后来通过修改,对这种行为加以禁止。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对原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了改变,提高了准入的门槛,或者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
被许可人必须满足新的许可条件或者对其从事活动的范围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对已颁发的行政许可作出变更。
二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只有在满足这样的条件下他才可以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该条颁布之后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对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体现出不同情况下法律适用的规定,对于遇到重大问题我们可以使法律规定灵活运用于解决问题。
最后,关于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这一规定来说,他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首先来说补偿是基于合法行政行
为所给予的,他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确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是或然的。
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二是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
我认为,改点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反之一想,问题就出现了,它关于补偿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有没有地域限制?还有合法行政造成损失和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呢?有没有规定赔偿的期限问题?这都是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因此现实就出现了好多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就只能靠涉案双方进行谈判与商量来解决,但是,这种谈判一般都不能达成最终的合意,因此它就变成了单方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好出面说怎么补偿,补偿多少,这样就体现不出该法制定的本来意图。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我们国家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各有利弊,有利之处就在于它就行政法律效力有了明确的规定,为我国行政法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其不利之处就在于条文规定含糊不清,补偿规定抽象模糊,没有具体实际的规定,使他本来的立法意图没有正在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1]:莫于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莫于川,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3]: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4]:余凌云,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批判性思考
[5]:《行政许可法》发条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