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综合类Ol法律法规1.aw1.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01法律法规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3.电力监管条例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3.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煤炭01法律法规1.aw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5.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煤层气产业政策7.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9.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13.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1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4-14石油天然气01法律法规1.aw1.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新能源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1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11.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12.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能源节约01法律法规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核电Ol法律法规1.aw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场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4-9电力安全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2.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2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1.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附件2:。
煤炭企业13项费用提取涉税处理
煤炭企业部分费用提取涉税处理1、环境治理保证金:国函[2006]102号文及鲁财综[2005]81号文都只规定了环境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办法,未明确税务处理办法。
新税法实施条例45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这就排除了企业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提取的所谓专项资金。
因此,对于企业按规定上缴给国土资源或财政部门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提取但未上缴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矿产资源补偿费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第150号令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煤炭企业要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开采回采率系数和补偿费费率(计提标准1%),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规定: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3、塌陷补偿费鲁财工字[1999]86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土地塌陷费,已签定协议的,从1999年起的,在三年内计入制造费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土地塌陷费,签定协议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计入制造费用;没有签定协议的,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入制造费用。
4、价格调节基金2007年济宁市政府《济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产量8元/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成本,税前扣除。
按以上规定,煤炭企业提而未缴的年末余额应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为了促使企业缴纳,对于企业上年提取未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凡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的,也准予税前扣除。
5、造林费鲁财综字[1999]37号《关于调整造林费上交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造林费由原来按原煤成本产量吨煤集中0.10元,降为0.05元,从企业制造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省煤管局集中的造林费属于预算外资金。
因此,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省煤管局的造林费准予税前列支,提而未用、未缴的造林费不得税前列支。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升煤炭行业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
第三条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坚持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重点,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紧密结合本地税源分布特点,对煤炭行业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科学调配征管资源,充实管理人员,合理划分各级管理权限,以满足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将煤炭行业纳入本地区重点税源管理范围,对煤炭行业涉及的资源税、所得税等各税(费)作为重点税(费)种进行管理。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重点突出以下几点:(一)定期巡查辖区内煤炭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督促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或因企业改制、重组等原因涉及改变住所或者经营地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做好注销和重新登记的有关衔接工作。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
。
但转让
94 ) 0 1 5 号 文件印发了《 资
:
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如下
。
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 为
, , 、 。
,
一
、
自产 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 ,
不动产 是指不 能移动 移动 后会 引起 性 质 形 状
资源税纳税 人 自产自用应 税产 品 因无法 准确提 供移送 使 用量而采 取折算 比换算课税数量办 法的 具
政 策 法规】 【
商誉
。
视 同销售建筑物
一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
(
)
( 二 )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转 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 作用者 转让 土地使 用 权的行为
销售 其他土 地附着物 是指有偿转让 其他 土地 附 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 ,
,
土地所有者 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 地
其他土地 附着物 是指建筑物或构 筑物 以 外的其
:
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 售其他士地附着物
。
:
、
体规定如下
l
、 ,
煤炭 对 于连续 加工 前无法 正 确计算原煤移 送
, 。
,
( 一 ) 销售建筑物或 构筑物
使用量的 可按加工 产品的综合 回收率 将加工 产品实
际销量和 自 用量折算成原煤 数量作为课 税数量
2
, , ,
,
转让 著作权 是 指转让 著作的所有权或 使用 权的
行 为 著作 包括文字著作 图形著作 ( 如画册 影 集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中税网税坛第13期_煤炭资源税从量变从价 资源税改革进程再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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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征管应注意五个关键点
纳税类_纳税辅导-资源税征管应注意五个关键点廖永红《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实 施。
近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资源税 是小税种,但政策文件多,内容涉及广,纳税人应防范哪些涉税风险呢?笔者 认为应抓好发票、核算、计税、优惠、资 料等五个方面的关键点。
_、外购与自采混合销售的换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 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 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 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 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 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 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 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 税。
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 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 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 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14号)明确,纳税人以外购 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 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 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 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 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 购进数量。
计算公式为: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 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 额(数量)x(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 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例1]某煤炭企业将外购200万元原煤与自采3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俜,选煤销售额为560万元。
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200 x(3%+2%)=300(万元〉。
二、计税扣减防止多缴税款资源税产品计人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T)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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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 纪九 十年代初期实行 的新 的税务 改革至今 , 煤炭企业 方 面的税收种类越来越多 , 主要是增值税 、 资源税 、 耕地 占用税 、 环境治理 税 等等 , 繁 多的税收政 策增加 了企 业的负担 , 因此企业应 根据 自身特 点,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 , 在彻底 吃透政 策的前提下 , 选择可 以减 少税收 的环节 进行 重点筹划 , 对企业生产进行结 构调整 , 规避较大 的税种 , 为 企业创造较大 的经济效益 。根据煤炭企业 生产 的特点及煤炭种类所关 系到的领域 , 并结合当今 国家对税收政 策的执行特点 , 提 出了有利于加 快煤炭企业进行税务 筹划 的措施。 ( 一) 企业、 个人 所得税综合筹划 由国家颁布的[ 2 0 0 0 ] 第八 十四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扣 除文件的第 五十四条办法可 以得到 , 煤炭化工企业在工作 的 日期 内, 每一年工作 日 在为职工配送 、 补给 的工作 劳保用品 , 例如工装 、 皮质护 手用品 、 手 电、
( 一) 煤 炭企 业税 务 过 重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 日, 我国对煤炭企业进行 了税务体制改革 , 将煤 里 的某一法规知 , 如果企业在使用下岗人员 , 被招聘 的职工工资纳税起 炭 由原来的低税率百分之 十三上 升到较高税率 的百分之十七 , 相对于 点 可 以上 调 为 四 千八 百元 每 人 。 中国重 、 轻工业 的税率平均值来说是较高的 , 最可能的原 因是近年来我 ( 二) 附加税、 土地税 等综合筹划 国环境越来越恶化 , 主要 是煤炭生产过程 中污染严重 。由行业数据调 由财政法规[ 2 0 0 0 ] 第零七九条规定可以看出 , 如果煤炭企业 以不盈 查报告显示 , 煤炭 企业 的税收率是最高的 。根据煤 炭企 业的的增值税 利的 目的创办老年公寓或 养老院的 , 应该将此部分 的税 收做相应的扣 变化情况来看 , 在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 煤炭企业在全国相 同的二 十几 除 , 并且在老年公寓 的配套 设施例如交通工具 、 被 占用的土地等等 , 都 个行业 中, 纳税 的比例在这二十几个行业 中是在 中间位置的。 当时 的 可以免去煤炭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煤炭企业 中闲置的居 民房 、 职工 行业负税率为百分之六点一 , 而煤炭企业的负税率为百分之三点六 三; 公寓可 以和具有 专业资格证 的企业通 过签订合 同的方式创 办老年公 在二十一世纪初期 , 煤炭 负税率 的在 同种行业 中位居第二位 , 位居第一 寓 , 为社会创造福利 的话 , 可以节省很多税金 。 位的是石油化工企业 , 并且煤炭企业 的负税率 高于同种行业接近百分 ( 三) 混合销售增值税的筹划 之百 。在 当时 , 全国普遍调低税务率 , 平 均降低税务率两个点 , 但煤炭 顾名思义 ,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 出售 的过程 中不止出售一种商品 , 企业却将税务 率上调了接近五个百分点 , 这就变相 比全 国平均税务点 附带多种物资同时进行 买卖 。所 以在销售 的过程 中会 同时涉及到增值 高 出了接近七个 点 , 在 二零零七年一月 至十一月期间 , 具有纳税 资格的 税和 营业税 等多种税务 , 所 以在纳税 时 , 如何合理的分配两者 的比例 , 煤炭企业上 缴的增值税率达到 了百分 之八点一 , 相 比二十世纪 九十年 可 以为企业 节省更多资金 。例如煤炭 公司如果出售资源 的时候 , 同时 代初期的增值税率高 出了接近五个百分点 。 利用本公 司的车辆进行配送 , 这 时候 完全可以考虑从收货方 获取的运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9.20•【文号】•【施行日期】1984.09.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煤炭部对统配煤矿实行总承包,是我国煤炭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适应统配煤矿维简费改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部分煤矿城镇建设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这样做有利于加快煤炭工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
望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支持,密切协作,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煤炭部要进一步改革管理办法,简政放权,逐步实现政企分开。
要扩大基层企业的自主权,煤炭部的派出机构要短小精悍,精兵简政,主要是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以减少中间管理环节。
要重视多种经营,发展联合经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为了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由煤炭部实行统配煤矿总承包,相应地部对分骨干统配煤矿管理体制、统配煤矿提取维简费和部分煤矿城镇建设费用的政策,急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和必革。
一、关于将部分骨干统配煤矿划归煤炭部直属问题。
目前,全国有统配煤矿九十个,其中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安徽、贵州、四川以及原上海所属的大屯等三十二个统配煤矿已划为煤炭部直属企业,这些单位的人、财、物和产、供、销均由煤炭部统一管理。
其余五十八个统配局(矿)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管理,财务、干部、劳动人事由地方管;生产指标由地方提出,煤炭部平衡;基建计划、投资、物资供应、产品调拨由部下达和安排;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地方下达的财务计划互不衔接。
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煤炭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用自采原煤进行洗精煤,资源税如何计算缴纳
⽤⾃采原煤进⾏洗精煤,资源税如何计算缴纳【⽹友问题】请问企业⽤⾃采原煤进⾏洗精煤时,资源税如何计算缴纳?【律师解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资源税暂⾏条例》规定:“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开采或者⽣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开采或者⽣产应税产品⾃⽤的,以⾃⽤数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资源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3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规定:“⼀、⾃产⾃⽤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产⾃⽤应税产品,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量⽽采取折算⽐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法规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前⽆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量的,可按加⼯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产品实际销量和⾃⽤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因此,企业⽤⾃采原煤进⾏洗精煤,以移送数量为课税数量,对⽆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量的,可按加⼯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产品实际销量和⾃⽤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企业不能准确提供移送使⽤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新疆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新疆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煤炭资源税改革,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第五条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新疆煤炭资源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一、关于计征办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五条和《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通过企业内部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的,以内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依据扣除。
通过企业自有运输车辆将煤炭送达用户的,企业应当将煤炭价格和运输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扣除费用。
纳税人虚增运费煤价,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压低煤价、定低煤价,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资源税征管规定或者直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均可合理调增煤炭的计税价格,确保有法必依和公正执法。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七条和《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