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川人社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人社发〔2017〕63号攀枝花市、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戒毒管理局,省级机关相关单位: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职责使命,大力推进戒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实践戒毒导师制度,完善“常青藤”戒毒模式,努力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戒毒矫治工作者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全省戒毒矫治工作再上新台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决定:授予四川省戒毒管理局管理处等20个集体“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彭朝阳等100名同志“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戒毒矫治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不断提高戒毒矫治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2017年12月26日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共20个)省戒毒管理局管理处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科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规划科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二大队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七大队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认知康复科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生卫科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大队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省成都戒毒康复所三大队省雅安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攀枝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100名)彭朝阳省戒毒管理局研究室主任郑潼省戒毒管理局警务督察科副科长曾令兵省戒毒管理局生活卫生处主任科员杨春林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蒋文剑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徐艺铭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副主任科员张增虎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大队长侯庆兵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大队长何俊良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科员刘志勇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大队主任科员薛新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副大队长杜富刚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主任科员黄川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科员邓曙光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九大队主任科员朱波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教导员潘文川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一大队副主任科员谢洪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三大队主任科员何源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四大队大队长赵小平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五大队主任科员赵平原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六大队主任科员梁彬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科长杨秀华(女) 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离退休管理科科长宇启艳(女) 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财务科副科长陈姝霖(女) 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宣传科副主任科员谭仕明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主任科员蔡雪峰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教导员程洪刚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副大队长王智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副大队长陈国安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大队副大队长林建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副教导员蒲云华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副教导员李川宝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副教导员万琼(女)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九大队主任科员喻建军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副大队长胡晓霞(女)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宣传科副科长吴峡(女)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财务科副科长李和明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务督察科科长骆志军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科科长曾传波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后勤科主任科员胡红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胡波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九大队副大队长罗艳均(女)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主任科员文仙桃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辜崇谊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教导员李左梁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康复中心副大队长李晓波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副大队长周长维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身心康复中心副主任科员陈晓婷(女) 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中心主任科员汤吉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主任科员康建锋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科员陈涛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科员陈凯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主任科员邹士银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科员陈雪梅(女) 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主任科员刘小辉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大队副主任科员何金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科员王超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副主任科员白鹰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主任科员李安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九大队主任科员陈世雄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副主任科员王霞(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组宣科科长王珊(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科长吴毅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委副书记王兵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科科长陈洪军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主任周利(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教导员赵洋(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大队长邓勇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护卫队副教导员毛琴(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大队长郑雪红(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大队长卢秋池(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科员蓝沁微(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副主任科员方晓青(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大队长赵勇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副科长雷宇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副主任科员徐涛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教导员陈小光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大队长黄河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主任科员黄霆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副大队长闫进省成都戒毒康复所生产科科长徐科省成都戒毒康复所医院副教导员王皓省成都戒毒康复所二大队主任科员储海啸省成都戒毒康复所三大队教导员杨海一省成都戒毒康复所管理科科长李晓舟省成都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人事警务科科长代彤省雅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范刚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大队长牛桥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政管理科科长杨翼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龚剑攀枝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副主任林健攀枝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计划科副科长赵宗穆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三大队大队长张强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科科长李坤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警戒护卫大队二级警员王志强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二大队三级警长王勇成都市禁毒办专职副主任刘坤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科员万凤林四川省禁毒总队支队长汪斌四川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主任科员兰楠(女) 四川法制报记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川财行〔2014〕268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268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司法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财政厅、司法厅制定了《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2014年11月28日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省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
补助资金选取地方人均可调控财力、法律援助办案量、地方贫困人口数等主要因素,按照因素测算方法分配。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案件,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办案成本需要,按以下办案补贴标准包干支付:(一)成都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500-13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500-1500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川公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川公发【2010】126号)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违法上访行为处理原则对公民合法上访行为,要认真接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违法上访行为,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教育疏导、宽严相济、属地管辖、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
(一)教育疏导原则。
上访事由地、上访人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接访单位,要主动向上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上访人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二)宽严相济原则。
对确实不懂法律、年龄较大、明显被他人利用的,要视其情况,加强教育疏导;对组织、指挥、煽动、串联的组织者和长期缠访、闹访者,要重点查处,依法打击。
(三)属地管理原则。
对违法上访人员打击处理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原则上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上访事由地、户籍地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如果上访事由地、户籍地管辖更为适宜的,事由地、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与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协商违法犯罪证据的移交工作,严格依法处理;出现管辖争议时,由各自部门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7.10.21
•【文号】司发通[1997]106号
•【施行日期】1997.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司发通[199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成立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办公室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承担。
根据工作需要,经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由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安置帮教工作移交基层工作司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承办中央综治委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任务;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和对外协调事宜。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繁重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努力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安置帮教工作抓紧抓好。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
及时与司法部基层工作司联系。
1997年10月21日。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03]7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3.09.15【实施日期】2003.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废止1979年以来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3]75号)全省各级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州律师协会: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切实依法做好该项工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川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7日川办发[2010]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司法厅、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川07行终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幽夏春梅严皓月【审理法官】陈幽夏春梅严皓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省司法厅;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白洋安【当事人】四川省司法厅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白洋安【当事人-个人】戴江宁白洋安【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司法厅绵阳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小平【代理律所】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省司法厅;白洋安【被告】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本院观点】省司法厅的此上诉理由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第三人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在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如下事实:百世快递官网显示单号5151408040××××快递的最后到达地为百世快递成都盐市口分部,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局邮件收发登记表中没有收到该快递的记载。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原告戴江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戴江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3:28:3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戴江宁向省司法厅投诉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接受委托,白洋安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其权益一案,省司法厅转交市司法局调查。
2019年1月17日,市司法局作出《投诉回复》,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并知道《投诉回复》内容,原告不服向被告省司法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6号监狱管理局所属各单位:2012年以来,全省监狱系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拼搏,负重奋进,攻坚克难,为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顺利实现四川监狱“五年三步走”目标,顺势迈上“二次跨越”新征程,推动四川“两个加快”,努力实现“四个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民警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奋力推进平安监狱、法治监狱、信息监狱和文化监狱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狱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四川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现将评选表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监狱,监狱下设的科、监区,以及工人企业(车间、班组)。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监狱系统在职在编民警和在岗职工。
(二)表彰名额此次共评选表彰先进集体80个(其中:监狱(处)级单位12个,科、监区级单位64个,工人企业、车间或班组4个);先进个人120名(其中:科级及以下民警90名,职工15名,处级民警15名)。
监狱(处)级单位及处级民警由局党委统一研究提名,不占分配指标(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班子团结,坚强有力。
认真落实省委“两个意见”和“一个决定”,班子成员具有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团结、和谐、亲民、务实,民主气氛浓厚,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个人清正廉洁,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发[1992]12号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发[199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f35b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c8.png)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发[1992]12号)各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人事(劳动人事)局:现将《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上报省司法厅、省人事厅。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司法助理员在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应在国家核定的司法行政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司法助理员。
国家核定的司法行政编制不足时,司法助理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现有工作人员兼任。
第三条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任免。
乡(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任免。
第四条司法助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工作变动,应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做好司法助理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思想教育等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实施方案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实施方案背景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已经服刑完毕,被释放出狱、解除劳动教养等刑罚措施,但因生活困难、思想不健康等原因,需要继续接受帮教帮扶的罪犯。
为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稳定就业和生活,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安置帮教机制。
目的本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理、追踪和监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实施内容本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安置、帮教和监督。
安置在刑释解教人员未被释放出狱之前,司法机关应根据其人员性质、表现、适应能力及相关司法政策加以评估,制定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计划。
安置计划应包括安置时间、安置地点、安置工作等内容。
在制定安置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刑释解教人员的喜好、职业技能、社会背景等因素。
安置地点应选取社区内比较稳定、治安相对较好的区域,并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吸纳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会性工作和就业,增加其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帮教帮教是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的核心内容。
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
同时,还应密切关注刑释解教人员的身心健康状况,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促进其融入社会、妥善处理家庭、邻里矛盾,避免再次犯罪。
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属于社区矫正的一类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应戒骄戒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追踪和监督,定期评估和检查其行为表现和适应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和心态,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
实施措施为了落实上述主要目标和内容,本方案实施以下具体措施:1.改进工作机制。
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档案,做好信息记录和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强跨机构协作。
2.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舆论一视同仁,支持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强化帮教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能力培训,增加其就业和收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川高法〔2010〕79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四川省“法检公司”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公正执法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全省法、检、公、司系统开展了以“三项重点工作”为主题的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活动。
自今年4月《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法检公司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会的通知》下发后,法、检、公、司系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论文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本届执法理论研讨会共收到论文775篇(法院系统221篇,检察院系统221篇,公安系统168篇,司法行政系统165篇)。
经各单位评委初评、复评和四单位评委交叉评审,共评出一等奖论文8篇,二等奖论文20篇,三等奖论文40篇,优秀奖论文80篇。
综合各系统组织报送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确定20家单位获得组织奖。
为充分调动广大政法干警开展理论研究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获奖论文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论文作者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省政法干警要以受到表彰的论文作者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为榜样,切实加大执法理论研究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理论水平,积极转化研究成果,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附:四川省“法检公司”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主题词: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会表彰决定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0年12月2日印发(共印770份)四川省“法检公司”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等奖(8名)纠纷解决、规则发展与社会重建——“大调解”体系发展的动力与走向分析李海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关系之定位分析——从成都法院“两权”运行机制展开张静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城市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的司法处遇苏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论民事检察和解的正当性及实践困境李建军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代娟咸阳师范学校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实施与完善房军绵竹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以标签理论为视角罗正荣郭杨双流县公安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之立法思考——从教育矫治对象与模式之角度张大立徐玲四川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完善罪犯分级管理机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和完善对罪犯从宽、从严管理工作机制探讨陈荣范元亮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二等奖(20名)大调解视野下执行和解之调适——适用执行和解制度的调查与思考时小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和解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透析——以刑事审判为视角颜华郑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益均衡:基于现实与理想的价值诉求——对短期功利主义刑事和解实践的反思张顺强王晓燕金堂县人民法院试论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下的比较分析冉睿重庆铁路运输法院赵作海案带给口供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张明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李鹏飞陈爽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合法化研究罗健文陈国江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突发群体性事件司法应对机制的改进——基于系统论的考量吕杰雷长彬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络舆情的司法应对魏薇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路径敬川龚晓明刘明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构建刑事和解的思考岳德松四川省公安厅公安机关执法管理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邹清德阳市公安局公民见证公安机关执法探索与实践谢平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环节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研究彭广林侯勇广元市公安局大调解体系的法律问题黄杰伟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工作机制研究——以与“大调解”契合为视角龚毅马丽芬四川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惩罚机制的实践与运作陈远翔卓瑶乐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职能区别与实践运作奉光明阳朝全绵阳市司法局医生、教师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认定邓中文陶泽华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苏维内江市司法局三等奖(40名)职务犯罪自首问题研究——兼论职务犯罪案件自首与普通刑事案件自首的区别孙重光李红彬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论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及赔偿责任——以房屋登记为中心李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因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法律思考黄燕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困境与选择——论执行和解在“大调解”背景下的价值重估和制度重构易晓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时代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传播钱薇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考量李泽胜通江县人民法院雅安市近四年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分析——以正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为样本程冰梅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分析与探讨李建生曹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论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杜新盐边县人民法院关于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实证研究——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和刑事二审程序谢荣阳邓刚文晏萍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的障碍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和解的建议唐跃兵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生态价值取向尉国胜田晋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李学勇西南交大峨眉校区功能主义模式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薛培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白文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的探索与突破李玉林刘一亮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赵开年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现实隐患与出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再思考与完善唐倩泸县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牟位煜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证分析与思考陈珍建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唐斗成懿萍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完善举报人权益保护制度的路径设计马开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在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中的价值定位及社会追求王德运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徐承达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情研究杨素洁成都市公安局对实施主动警务理论与实践的思考詹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处置拆迁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制王超眉山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彭建军邻水县公安局试论公安机关警察职务犯罪法律特征及其预防邓亚华雅安市公安局对峨边民族地区警务工作的思考沈文俊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大调解体系的法律问题黄政钢南江县公安局简论刑事和解制度徐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浅析强化执法制度设计对规范公安民警执法行为的现实意义——从公安执法环节处置醉酒滋事问题的角度黄卫红凉山州公安局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工作机制研究谢魁蒋文广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办理信访疑难案件初探郑伯胜江成邓燕萍资阳市司法局四川省地级市法律援助现状、问题、对策黄晓明德阳市司法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余静施小燕泸州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调查与思考黎仕海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矛盾纠纷化解包案机制的实践与思考左尚勇广元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初探赵世华眉山市司法局刑事和解机制的利弊分析及制度完善构想廖鸿玲曹洪喜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社区戒毒的实施与完善思考曾镒秀泸州市劳教所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机制的实践与运作聂家芮肖宇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优秀奖(80名)警惕调解泛化的危害王小飞胥洪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时期民事司法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出路蔺伟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冯朝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关于达州市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的调研报告牟玉霞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论民事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之构建王大崇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胡珉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大调解体系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的思考邓荣郑渠浪渠县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实证分析蒋相立马光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杨华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司法队伍建设的法律保障之新形势下法官队伍建设的法律保障岳龙建彭山县人民法院法院与检察院协同调解民事抗诉案件问题研究蒲云龙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浅析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董泽强茂县人民法院大调解机制的构建与诉调对接实务安建萍华蓥市人民法院谈假立功问题及其对策梅进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制与纾解——论中国转型期信访制度改革的出路黄颂杰三台县人民法院信访问题的化解对法官司法理念转变的影响邓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浅析司法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敏琦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浅议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及应对朱磊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法院突发事件与舆情应对策略研究曾幸刚侯文静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范围和限度刘华伟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浅谈民族地区起誓制度在证据中的使用——民事法律在藏区实施过程中的再思考且祖奎丹巴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初探尧荣恒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顾清清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樊建康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浅谈附条件不起诉试行中的问题及完善甘庆华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试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曹良德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创新公诉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与思考田晋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俐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高公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能力之相关探究李开宴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执法信息化的法律问题李继先何龙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研究李润朋凉山州人民检察院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制陈鉴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权利救济、检调对接与司法合作主义彭林泉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初探郑洪武雷静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死刑宽严情节思考立克幸义杨汶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霍建国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王井余达县人民检察院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刑事案件的侦办质量罗春梅周树明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制度:困境探究与路径探索——以资阳为视角方彬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研究——以反贪污贿赂工作为视角陈德伟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浅析检察机关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职能代启芬康定县人民检察院试论涉检网络舆情的司法应对龚军辉王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罚权的合理使用李翔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应扩大到所有刑事案件周玉平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浅议如何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徐宇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戒毒管理模式探索何毅魏正永绵阳市公安局浅论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徐瑰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推进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实践与思考王永立龚平杜亚卓达州市公安局推进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实践与思考王建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区防范与矫正邱林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实施与完善杨毅资阳市公安局探索建立富有实效的人性化戒毒模式钟建康威远县公安局刑事和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罗良难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公正廉洁执法刍议但启贵富顺县公安局浅谈基层公安民警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作为游敦礼乐至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农村特殊人群法律保护的调研报告江建军伍鑫淼乐至县公安局浅析信息化犯罪的司法应对王清富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尤忆芦山县公安局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念创新交通管理效果考核体系潘晛成都市公安局浅析刑事和解在轻伤害案件侦查阶段的运用邱天军汉源县公安局论如何有效促进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刘鑫蓬溪县公安局浅议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现场证据收集万军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浅议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杨华简阳市公安局“虚实结合、以地管人”创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韩林峰高巍旺苍县公安局关于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王刚巴中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的弊端和改进措施李嘉祥万晓翠绵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初探赵世华眉山市司法局论公证在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中的功用李全一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探讨余智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特色探索赵泽勇资阳市强制戒毒所浅析未成年教养人员的义务教育蒋宪君四川省未教所浅谈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杨冰自贡市贡井区司法局建立和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社会防控体系邵义建攀枝花市东区司法局完善律师参与信访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谷永兰盐边县司法局困扰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与对策韩家宇广元市朝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和完善雷建合江县司法局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王定东青川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陈伦泸州市龙马潭区司法局“大调解”体系的法律问题——以三大调解对接机制为视角裘有度马丽芳柏玲玲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证机构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张剑攀枝花市攀枝花公证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张镭江安县司法局论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旦措马尔康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邓先彪开江县司法局大调解探讨勒格英林阿侯拉子美姑县司法局组织奖(20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法制处成都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德阳市公安局雅安市公安局四川省司法厅法制处成都市司法局宜宾市司法局攀枝花市司法局泸州市司法局。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7月12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机关党委书记熊义堋出席会议并讲话,四川高院二级巡视员吴红艳主持会议。
省人大代表李凊应邀出席会议。
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会签《关于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化解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分别通报2023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司法局、成都中院围绕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争议实质化解、深化府院联动、创新行政审判机制作经验交流。
熊义堋在讲话中希望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帮助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行为规范化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人社领域行政争议。
进一步加强三方协同联动,切实增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合力,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推动法治人社建设再上新台阶。
王强强调要在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的指引下,统筹执法、复议、审判的资源力量,形成争议化解、诉源治理更大合力。
要把工作重心和力量更多放在前端规范和源头预防上,共同将争议化解在小、化解在早。
要突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切实推进人社领域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四川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秋季开学“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秋季开学“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26•【字号】川教函〔2020〕439号•【施行日期】202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秋季开学“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通知川教函〔2020〕439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法治宣传教育,打造我省学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品牌,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0年“法治四川行”一月一主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56号)要求,现将2020年秋季开学“法律进学校”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增强广大师生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大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活动安排围绕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重点组织好以下七项活动。
(一)“法治教育第一课”活动。
结合秋季开学实际情况,围绕新生报名、学生返校,充分利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以下简称“普法网”)()和四川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分学段为大中小学免费提供的各类法治教育资源,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好“法治教育第一课”活动,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和接受习惯,积极开展观看法治微电影、“我讲法治小故事”、法治宣传讲座、法治教育专题报告会、研讨会、读书会等活动,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青少年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法治纽扣,培育遵规守纪、学法守法意识。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面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司法厅2014年1月22日四川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的各项目标任务,继续深化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司法行政机关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执法执业公信力不断增强、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制度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积极配合做好《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社区矫正条例》等司法行政类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制定的相关工作。
清理、修订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上网公布。
(二)深化司法行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强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运行。
优化行政审批办事流程,不断完善“服务群众六项承诺”制度。
加强司法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川司法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川司法发[2004]104号)各市、州司法局、编办:近年来,我省基层司法所在指导人民调解、承担社区矫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还存在发展不均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好等问题,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在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关于“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两所一庭的组织、业务、队伍、基本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的指示,根据中编办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编综法[2001]3号)、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范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履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
门人员信息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4.08
【实施日期】2016.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的公告
为加强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管理,强化落实亮证执法、依法执法等制度,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将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公布。
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公布的人员信息会作相应调整,请予以监督。
附件: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表
四川省司法厅
2016年4月8日
四川省司法厅
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1•【字号】川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9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一日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省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能。
2、指导和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职能。
3、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职能。
(二)转变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3、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机关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订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外商台商投诉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05]11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发布日期】2005.11.18【实施日期】2005.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司法发[2005]113号)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近年来,我省企业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在推进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利益格局的广泛调整,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保险、企业征地搬迁等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出现,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这些矛盾纠纷具有复杂多样、触发点多、涉及面广、升级快、调解难度大等特点,已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了一定影响。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要求我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改革,构建文明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司发[2004]1号)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75号)四个文件精神要求,参照1991年四川省司法厅、计经委、生产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司发[1991]22号),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特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关于规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业务【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02]3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10.24【实施日期】2002.10.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司法发[2002]32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纠风办、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省各中心支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广大公证处及公证员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地为群众和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公证处及公证员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降低收费、给付联络费、协办费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某些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向公证处及公证员索要各种好处费、联络费等;在大中城市,公证处设点(室)太多太滥等,导致一些地方公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公证的信誉,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也使国家利益和公证行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并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管理,严肃执业纪律,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我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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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等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基
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综治委安帮小组﹝2001﹞5号
【发文日期】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司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使暂时无业可就、没有生活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机会,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央[1992]7号、中央综治委[199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川委办[19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企业(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帮教基地具备的条件
1、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认定和年审,按四川省司法厅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签发的川司发[2001]121号文件执行。
2、经市、州以上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须向当地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主管机关备案。
3、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0%以上。
4、有健全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刑释解教人员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刑释解教人员名册。
二、安置帮教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当地财政可在财力许
可的范围内适当给予支持。
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规定项目范围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三年。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基地),减免相关税、费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财政、税务、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签注意见后报财政、税务、工商部门批准。
2、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实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送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备案。
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安置帮教基地资格,解除安置帮教协议,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接受司法、劳动、财政、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对弄虚作假而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按税务、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