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赔偿法存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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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l O(Sum N o.81)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陈秀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摘要: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在行政权力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生效至今,其地位却从千呼万唤变成了令众人失望。

界定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针对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状况,提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以及国家补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弥补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 F3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20—04一、国家赔偿法含义界定国家赔偿制度初步确立于19世纪70年代,现今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国家赔偿实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可得出中国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山。

二、中国国家赔偿之现状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国家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许多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理赔小组。

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几年更是增长趋势明显,赔偿金额也随之攀升。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正式施行后也将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影响,检察机关需要积极应对采取相应措施。

[关键词]新国家赔偿法;检察机关;应对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正式施行后也将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影响。

一、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一)确立了法定结果归责原则,取消了确认程序,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则删除了“违法”二字。

虽然后续条文也规定了国家免责条款,但“违法”二字的删除,使得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由违法归责,变成“法定结果归责”。

归责原则的改变,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勇于承担责任,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态度,同时也带来国家赔偿的范围的扩大。

只要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

合法行使职权也可能需要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也将有所增加。

同时,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除直接以确认论的部分案件外,绝大部分案件均应先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只有经过违法确认后的案件才能进入赔偿程序。

违法行为的确认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身行为是否违法。

通过违法行为确认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将一部分案件通过“不予确认”,间接避免了国家赔偿。

(二)新《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可能会引发错案责任追究标准的变化因为不经确认程序即可以申请赔偿,特别是对于逮捕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采取结果归责原则,只要逮捕以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就要赔偿,可能会引发有关错案责任追究的一些争议。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国家治理。

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缺陷一:国家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仅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赔偿,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判决、错误执行、人员侵犯干,赔偿金数额也有一定限制,这限制了国家赔偿法的广泛适用。

因此,对于其他一些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下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权益被侵害时,其无法从国家赔偿法中受到保护,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因其并非特定侵权行为,因此难以得到国家赔偿法的保障。

完善方案:应当扩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的公民和组织被侵害的情况。

对于那些受到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非特定侵权行为损害的人群,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这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相关赔偿标准和赔偿机制来实现。

缺陷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公正目前,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法律对赔偿金数额的规定限制较大。

其二,法律对有关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公正性的规定不足。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民和组织的受到损失的实际得到的赔偿金数额过低,仅能弥补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惩罚损失者。

完善方案:应当完善赔偿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数额。

为了保证赔偿标准的公正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与受损失的本质、受损失的程度、赔偿人的能力等相关参数。

同时,国家赔偿机制应当制定精细的赔偿审核程序,杜绝一线发的错误赔偿现象,保证公民的受法治保护。

缺陷三:国家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国家赔偿机制虽然在国家权益和公民权益的侵害案件处理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污染企业流于赔偿,处罚不罚损害责任大而轻的现像大量存在。

其二,制定工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不足,人员侵权行为事件赔偿机制制定不清晰,致使人们不能充分进行申请所得。

论《国家赔偿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缺陷及完善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法 归责 原则 精神 损害 措施
国家赔偿是指 国家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或其
赔偿 , 这大大缩小 了宪法 关于 国家赔偿 的范 围。根据宪法第 4 条所体现 1
他组缀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 的赔偿责任 。 现行的 的精神 , 于所 有因国家机 关和 国家 工作人 员的行为受损 的公民都享 有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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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家赔偿法》 的缺陷及完善
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 杭州 300) 100
摘要 :9 4年通过 的《 19 国家赔偿 法》 多年来一直受到 学者 的关注 。 其 实施过程 中暴露 出一些缺 陷 , 在 问题 日益 凸 出。 归责原则 、 如 赔偿 范围、 支付标 准及 支付 方式等。本文针 对《 国家赔偿 法》 的上述缺 陷提 出了相应的 完善 措施。
从田家赔偿 的损失范围看 , 国家赔偿 的损 失范围包括两个 方面 : 一是 人身损害赔偿 ; 二是财产 损害赔偿 。 各依 据‘ 田家赔偿 法> 2 条和 第 2 第 7 8
条的规定。从 我国的赔偿范 围的规定来看 . 具有以下缺陷 :

( 对侵犯公 民人 身 自由权赔偿 的缺 陷 一)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在这种情 况下 .仅仅按照违 < 国家赔偿法》 3 条规定, 第 O 同时侵§名誉权、 已 荣誉权的. 应当赔礼道 法原 则进行 国家赔偿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 、 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 歉 。 法 消除影响 . 复名誉 。 不包括赔偿损失 。本 人认为 。 恢 但 这样的立法价值 政赔 偿中. 如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 自由哉量权的 。 取向是值得我们 深思的。赔 礼道歉等方式只 是表明违法 者对 自己行为可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其的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现行即94年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相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不足,有待不断改进,本文立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探讨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历时曲折的修改,经过四次审议到“三读”通过新国家赔偿法,新法以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经济环境为背景,与时俱进,对原94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适时有效合理的修改,简化了赔偿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加大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方面的不足之处(一)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部分、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转变,但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了不少以违法归责为前提的事项,诸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在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范围的第5款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该条款是典型的违法归责原则。

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对其造成人身自由权侵害的情况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违法并非易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合法使用武器、警械进行执法为由而不对权益受损方进行国家赔偿,这样将缩小赔偿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国家赔偿法操作,同时也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1]。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使其遭受人格利益的损失。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作者:刘珍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5期一、《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一些缺憾(一)归责原则仍不够全面新《国家赔偿法》在判断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中确立了结果归责原则,即如果错误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的刑罚在后来的裁判中被改正,则无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国家都应对公民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并没有在刑事诉讼领域全面确立起结果归责原则,根据其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获悉,新法对于刑事拘留国家赔偿责任的判定,仍然采用违法归责原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有限新修《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并且考虑到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举证能力方面的差别,规定特殊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适度加重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但是,新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倒置范围的规定十分有限。

根据新法第15条和第26条的规定,因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重残的情况尚为少数,需要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也就不以为多,而遭受一般身体损害的大多数受害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仍需由其自身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三)未真正将不作为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立法实践证明,一部法律的出台和修改必然经历过多次激烈的利益博弈。

在我国行政及司法不作为案件频发的情况下,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国家赔偿法》依旧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一度引起民众哗然。

立法机关作出过解释,但实际是把不作为致害是否应予国家赔偿的难题推给了法院。

而这样又隐藏了另外一种风险,即法院是否会在审理不作为案件的过程中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仍未真正将不作为致害纳入赔偿范围都是一大缺憾。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针对前文所析的制度缺憾,既仰赖立法机关审时度势,选择适当的时机再度对法律加以修善,也更加迫切地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明晰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也需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实务水平,以确保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

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

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分析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很难再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追求公家赔偿的诉求,鉴于此,国家在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完善我国原《国家赔偿法》不足之处。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2011-1-4 11: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于今年4月29日终于完成了修订工作。

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本文从对修法意图的分析入手,简单介绍了我们立法的进步之处,最后指出不足之处,以期待我们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治社会民主法制一、修法意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尤其明显增强了权利意识。

因此,公民对法治政府建设及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对国家赔偿制度提出新要求,各方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比较强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

我们的政府也应适应社会的变革,及时调整我们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政策、及时对不完善的法律加以修正,及时拟定新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征,法律永远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生活的,这种滞后可以理解,但过于滞后以使得很多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措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很多公民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政府也将承受很大的压力,我们的社会也将出现不和谐的因素。

因此,我们应及时的制定社会和公民所需要的法律以使得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之初,人们对其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也给予高度的评价,人们寄希望于这部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并被视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但在这实施的15年来,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公民真正获得相应赔偿以保障自己权利的案件为数不多,加之近几年来一系列典型的案件,更使得整个社会对国家赔偿法产生了质疑,也有很多的学者呼吁尽快加以修改,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发挥其作用。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伤害或者死 亡 的” 都要赔偿 , 新法增J 了这一 规定 , J u 这将 对遏制看 守所 的非正常 死亡事 件起 到积极 的作用 。
( ) 二 赔偿程 序 更加 顺 畅
旧的国家 赔偿法规 定 , 赔偿 请求人要 求刑事赔 偿 , 应先 向赔
偿 义务机关提 出 , 由赔 偿义务机关 对赔偿请求 中涉 及的行 为违法
之处, 体现 了我们 立法 水平的进 步和法 治社会 的进 一步发展 , 但也有 一些 不尽如人 意 的地 方 。本 文从对修 法意 图的 分析入 手, 简单 介绍 了我们 立 法的进步之 处 , 最后 指 出不足之 处 , 以期待我们 法律 的进一 步完善 。
关键 词 国家赔偿 法治社 会 民主法制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 6 1 -2 10 .5 22 1 ) - 20 0 0 造成 的损害 后果 , 不符合 国家赔 偿的立法 目的 。 较之 原来 的违法 中图分类号 : 9 1 D2 修 法意 图
费用 支付等方 面存 在的 问题 都逐 步暴露 出来, 民真正获 得相应 法取 消 了刑 事赔偿 中的 确认程序 , 的国家赔 偿法 的规定 , 公 新 赔偿 赔偿 以保障 自己权 利的案件 为数 不多 , 加之 近几年 来一系列 典型 请求人 向赔偿 义务机关提 出赔偿请求 , 赔偿 义务机关应 当在两个 的案 件 , 更使得 整个社会 对国家 赔偿法产 生 了质疑 , 有很 多的 月 内作出赔偿 决定 。如 果没有 按照法 定期 限作出赔 偿决 定或者 也
障, 在很多公 民付 出沉重代价 的时候 , 社会也 将付 出一定 的代 价 , 政府 也将承 受很大 的压力 , 们的社会 也将 出现不 和谐 的因素 。 我 因此 , 们应及时 的制 定社会和公 民所 需要 的法律 以使得他们 的 我 权利 能够得到 有效 的保 障 。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摘要]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诞生以来于2010年4月29日完成了首次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适应了当前形势的发展,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维护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文章简单介绍了立法的进步之处,最后指出在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期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进步;问题;建议国家赔偿法是新中国制度文明建设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一项制度。

它不仅是一部百姓救济法,更是一部规制公共权力和促进履行法定职责之法。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诞生以来,这部法律在救济因公职行为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限制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方面,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其施行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赔偿门槛高、赔偿程序难、赔偿标准低、赔偿范围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该法的社会效用。

为此,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4月29日终获通过,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如赔偿程序如何更具操作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均有所涉及,反映了我们在赔偿理论上的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们的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发展。

(一)赔偿程序更具操作性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违法与否进行确认。

修订时该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二)改变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是对责任归属的判断。

论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一、制度缺陷:
1. 赔偿金额不足:刑事赔偿的金额相比于实际损失往往过低,难以完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 赔偿程序复杂:申请刑事赔偿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和程序,时间长,要求高,申请难度大,申请人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3. 判决生效的限制:当被害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时,要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赔偿,这限制了被害人的追偿权力。

4. 赔偿责任不明确:刑事赔偿的责任人有时难以确定,无法达到赔偿的目的。

二、完善建议:
1. 提高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计算赔偿金额,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2. 简化赔偿程序:通过简化申请程序,增强申请人的权益,提高申请效率。

3. 放宽判决生效限制:加快判决执行进程,确保被害人的追偿权力得到充分保障。

4. 确定明确的赔偿责任人:通过明确赔偿责任人的身份,增强赔偿的可操作性,从而达到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的目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引言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赔偿机制的问题、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新国家赔偿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

1. 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立及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它有助于修复被害人的损失,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

在新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程序得到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 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2.1 刑事赔偿程序性质不清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没有明确其性质,使得刑事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具体操作中的困惑和混乱。

因此,应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使其与民事赔偿程序有明显的区别。

2.2 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过严根据新国家赔偿法,只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才能提起刑事赔偿申请,这种主体限制过严,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被害人可能无法提起申请。

应适度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3 刑事赔偿程序的审查时效问题新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程序的审查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审查过程可能会拖延很久,给被害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应加强对刑事赔偿程序审查时效的管理,确保程序的及时进行。

2.4 刑事赔偿的金额核定问题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金额的核定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赔偿金额核定标准,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3. 完善新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建议3.1 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应在新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强调其与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执行。

3.2 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在新国家赔偿法中,应适度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允许更多的人群提起刑事赔偿申请,保障更广泛的合法权益。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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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法治时评]新国家赔偿法的十二大缺陷点击:823 回复:3 作者:你好吧123 发表日期:2010-5-9 18:18:00 回复一、没有在总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赔偿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律,监督法院审判权,应对现实中出现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中出现的受理难赔偿难执行难问题,故应当在本条中增加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赔偿实行法律监督。

二、没有规定对两高争议案件,实行人大听证制度。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两高院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在本法中确立两高院争议人大裁决制度,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裁判提起抗诉的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听证代表由两院全国人大代表、两院审判、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发生地全国人大代表、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组成,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必要时可以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听证会及听证笔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开放公民旁听,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听证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听证笔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该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三、赔偿标准太低,国家赔偿远远不如民事赔偿,无法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不符合“赔偿”的原意。

公民在失去人身自由时人身和精神遭受了极大损害无法行使正常人拥有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亲属也无法行使正常的配偶权和亲权,为了弥补公民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

应当将本条修改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计算公民实际收入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的按实际收入赔偿,最高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五倍”公民在失去受到本法规定的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或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因的伤害后,其声誉、心理的伤害是难以平复的,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受到伤害的不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还应当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故为了弥补公民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确保国家赔偿不低于民事赔偿。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浅析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摘要: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举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加入了程序性条件。

从司法实践上看来,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家赔偿中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的诸多难题,但新法也依然有其缺陷之处: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精神赔偿”问题仍未解决、赔偿标准太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精神赔偿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2一、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性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将旧法第2条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则体系转化,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确便于操作,不过却会造成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

这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修订后的多元归责更加合乎情理。

(二)“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

在旧法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老百姓追赔之路费尽周折。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秩序的团体生活,国家如果有负所托,而滥用这种让与的权利(表现为作为其代表的官吏的滥用职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

这一社会契约思想把国家从神圣祭坛中驱赶下来,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而中国的传统观念与西方国家这种民权至上的思维理念有着巨大差别。

在中国,二千多年来的历史积淀,儒家思想渗透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家国一体的政治哲学,宣扬国家永远居主宰地位,个人永远处于附属地位,国家对被损害的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是近十年才有的事,而其实施情况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直到近些年,在媒体对几起大案的宣传下,才使各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杨振山教授毫不违言地指出,在中国,草民的心态和专制情结使受害者不敢轻言赔偿。

[3]1.3 “私了”使国家赔偿法更加没有“市场”为了避开繁琐且艰难的“寻求国家赔偿之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往往在公法救济之外想方设法寻求私了。

2001年轰动黑龙江通河县全城的“拘留所命案”经过一年多的诉讼以后,却突然销声匿迹。

原来,就在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过程中,栾家在有关司法领导协调下,终于在一份写有“赔偿请求人不再对栾君臣事件提出追究刑事和民事(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议书上签了字,此案便以栾家获得协议赔偿10万元人民币而告终。

另外,曾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的延安夫妻“黄碟事件”也在有关部门一次赔偿当事人29137元的最终处理下,而逐渐无声无息。

可见,国家赔偿法程序上的不合理,促使了受害人“私了”的决心,而国家赔偿法在当事人这种选择中更加失去了市场。

1.4单位赔偿的“方兴未艾”使国家赔偿金“备受冷落”曾有媒体报道,内蒙古财政部门的国家赔偿金专用基金数额高达几百万元,但自设立6年以来一直备受冷落,仅有一家单位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案件,虽然从1998年到2000年呈年年上升趋势,但立案总数仅19宗,只占赔偿申请很小的一小部分,而国家每年财政拨款的5000万元的赔偿金,几乎分文未动。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还存在诸多的缺陷。

本文从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三个方面来分析目前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粗浅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缺陷对策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赔偿,因此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

一、我国赔偿法实施的现状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要引入听证程序,增加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实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司法为民”6项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了完善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宣告无罪,或者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纠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完善立案和信访工作,确保群众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得以实现;建立法律救济制度,给予赔偿请求人更多的便利和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建立国家赔偿争诉的释明制度;严格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降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成本;解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难问题,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恢复。

所有这些,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成果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生活日趋法律化、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制定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国家赔偿案件很少,赔偿金额很低,甚至有的地方的赔偿金至今无人动用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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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根据什 么原 则把 责 责 原 则 ” 的 修 改 是 打 了 折 扣 的 ,并 不 类 似 案 例 不 胜 枚 举 ,施 行 多 年 未 曾 修 出台 的原 因所 在 。“ 改 的 国 家 赔 偿 法 一 次 次 被 推 至 风 任 归 给 国 家 , 就 是 国 家 赔 偿 的 归 责 原 彻 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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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l 01 9岁 陕 西 少 女 麻 旦 旦 被 赔 偿 程 序 等 问 题 上 争 议 过 大 , 新 国 法 律 程 序 没 有 错 , 但 结 果 错 r, 也 要 公 安 局 以 “ 淫 ” 为 由 拘 留 ,被 迫 两 家 赔 偿 法 暂 时 未 提 交 表 决 , 还 将 继 给 予 赵 作 海 国 家 赔 偿 。 卖 次 做 处 女 鉴 定 后 方 还 清 白。 麻 旦 旦 随 续 修 改 。 将 “ 法 归 责 原 ! ”修 改为 “ 违 J ! l J 结 实际上 ,洪虎提到 的 “ 归责原则 ” 果 责 任 原 则 ” 是 修 改 后 的 《 家 赔 偿 , 后 将 泾 阳 县 、咸 阳 市 两 级 公 安 局 告 上 , 国 法 庭 ,最 终 却 仅 获 7 .6元 国 家 赔 偿 。 正 是 学 界 争 议 最 大 、 赔 偿 法 迟 迟 不 能 法 》 一 大 进 步 。 但 同时 , 者 认 为 , 归 46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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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 龙说,删去 “ 法 ”二字 , 违 过 50 0 0万 元 , 即 便 是 获 赔 者 ,也 大 多 表 决 情 况 的新 闻发 布 临 时取 消 。这 令 实 行 无 过 错 原 则 ,也 就 是 结 果 责 任 原 经历 了漫 长而 曲折 的 煎熬 。这 部法 律 到 场 的 记 者 颇 感 意 外 。 则 ,不管 违法 不 违 法 ,只要 结果 错 了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副 就 要 赔 。 这 使 得 “ 法 ” 不 再 是 国 家 直饱 受 “ 门槛 高 、标 准 低 、 范 围窄 、 ” 违
偿法》 在首次修 订后 虽然相 比 l 6年前 八届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第 七 次会 议通 过 的法律有 了很大 的进步 ,但仍有 遗憾 ,
其是非至今争议不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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