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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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简介


4、瑞士体例
特点:内容丰富,超法、德之和;开创民商合一之先河;有意不 追求条款的完备,在很大程度上使用一般条款,有赖于法官的自由 裁量权;语言简短浅显,“用民众的思想来说话,使未受专业教育 的人知其所云。”


二、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泛指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相对于以 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渊源: 1、普通法---英国皇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六)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国法律所 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的,因而为国内法。当然,在民事领域, 特别是涉及到对财产流通关系的调整,各国法上适用的规则有较 强的趋同性,并且国际上也制定有相关的一些公约、条约,但这 些公约、条约并不能当然地成为一国的民法规范。 (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民事案件的准则。因此,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八) 民法是人法(以人为本) “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以目的使用之” ——康德 “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 ——黑格尔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的发展
民法总论

李国际
民法总论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民事权利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的客体 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法学参考书目及文献

1、辅助教材: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 社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4)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5)[德] 迪特尔 ·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法 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 《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 料)》 、 《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3、网站:http://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网)
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人本”之学 民法是“平等”之学 民法是“自由”之学 民法是“权利”之学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民法提供了指引我们与他人交往的“行为规 范”的礼度 [规范之礼] 民法提供了“定纷止争”的方法 [止争之道] 民法的完备和实行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 由之路 [法治之路]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 丁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认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 发生争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 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 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 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9、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 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有财产性,因此,又称为非财产关系,但其并非与财产没有联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三节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什么)及区分标准(依据什么区分) 2、私法与公法在实体上的差异(比较什么) 3、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为什么区分) 1、公法(PUBLIC LAW)与私法(PRIVATE LAW)的区分、标准 1)罗马法对世界法律的伟大贡献 2)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 T1: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 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T2: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T3:主体说。“双方为私人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一方或双方 为国家或机关的,属于公法。” T4:新主体说。(通说)公权载体以公权身份参与法律关系,则 存在公法关系。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 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 罗马市民间的关系;万民法(Jus gen-tium)指调整罗马人以 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由于罗马法中 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 的调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 系的法律,即以市民法称之,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 civil law。日本译为“民法”,通说认为汉语中的“民法”来自日 语。 二、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所谓平等,是指当 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权力与服从关 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经济利益上的隶属性,各自都是独立 的,对其财产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第二,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是社会的一分子,其相互之间发生的 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如果某一财产关系不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则不为民法所调整。例如,国家税务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购买办公用品与某一公 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而其以税务机关的名 义与该公司之间发生的税务征收关系,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一般是由 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 一般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自主确立的,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 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二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为后者的出发点和归宿;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为 前者的运动形式。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
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第二, 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第三,不具有经济内容;第四,与主 体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 不可任意转让、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 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一般认为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也就是不具
2、意义 (1)认识民商法的价值理念以及原理原则(如,个人权利的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 (2)把握民法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民法世界对生活世界的描述 技术) (3)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如,任意性规范,合同法133A)
两大法系简介





一、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 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民法体例的四个阶段: 1、罗马法时期(讲罗马法也称罗马私法)法学阶梯国法大全(民法大 全) 2、法国体例(拿破仑法典) 特点:早期民法典、注重实用(大杂烩)、语言生动浅显 拿破仑:“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 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 典。” 3、德国体例(学说汇纂体例---潘德克顿体例) 特点:结构严谨、逻辑清晰,用抽象概念、法官文体,是复杂的 “优良的法律计算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 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权 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 范体系。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保护和确认民事权利,对抗公法对权利的干涉和 不法行为对权利的侵害; (三)民法为文明法 最初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只是人类从野蛮社会进人文明社会才产生的,如交 换的基本规则,对他人侵害的赔偿规则等。而近代民法更是以“平等”、 “自由”、“民主”为其思想理论基础的。 (四)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 的,因而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五)民法为任意法 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 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当然,民法规范并非没有强行性或禁止性 的,为保障民事主体的选择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中也有 一些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但总的说来,特别是在合同法上,民法规范以任 意性规范为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2、私法与公法实体上的差异及关系 1)在私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 的决定 [自主决定] 在公法中,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职权法定] “ 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因为)主体充其量是对自己 承担责任。” [自己责任] 2)公法——须有法律依据以及一定的权限[职权法定] (1) 必须说明理由。如,税法。因为:国家拥有权力,实力远在单 个的人之上,如果没有限制,很容易变成极权专制国家; (2)法律后果:一般不归属于或完全归属于决策者 3)关于社会法——私法公法化 (1)所谓的社会法,指在私法中,决策受约束的那部分内容。如,反 不正当竞争法 (2)社会法,使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特征:遵循先例原则; 强调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旨在弥补普通法的缺陷的判例法 特征(规则):衡平即平等; 将应履行的行为视为已履行的行为; 重意思轻形式; 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救济; 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3、制定法 4、习惯与学说
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学习中要面对的几个问题
简单、滞后与内在冲突的民法现状与复杂的和 体系化的民法理论的矛盾 民事审判的司法腐败现象对民法学习的负面影 响 民法理论与民事法律实践的关系



绪论
《民法总论》的特点及意义
1、特点 (1)以权利及法律行为作为民法体系构成的基础 (2)以人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作为民法的本位
第一章

民法概述
3、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法与私法的意义 1)法治(RULE OF LAW)理念的要求 (1)政治国家(公法)与市民社会(私法) ( 2 )(限制)权力( POWER )与(自由)权利( RIGHT ) —— 以权利制约 权力 (3)宪政的标准——“分权未确立或权利无保障,则无(真正的)宪法” 2)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 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3)私法的优越性 (1)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 (行政契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关于民法的本位
1、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基本目的、作用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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