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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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立法比较

杨德明

近年来,网络化发展势头十分强劲。网络化给世界经济、社会带来了新的曙光,同时也给世界经济、社会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网络化引发的问题十分关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希望网络化能在一定的规范下健康发展。本文分别列举新加坡、美国、日本、欧盟的网络法制,期望对我国的网络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新加坡网络法制

新加坡政府于1996年7月公布的“国际网络管理办法”,要求国际网络服务业者、线上资料服务业者及其他各类网站提供资料或是进行讨论时,必须遵守新加坡广播局颁发的“国际网络言论内容指导方针”的规定,否则将受惩罚。此规定主要内容为:(1)为维护公共道德,使儿童及青少年免于受到色情信息的污染,对于列入管制黑名单的色情网站,新加坡广播局将要求国际网络连线业者主动设限,使他人无法进入该网站;(2)为维护种族或宗教的和谐,对于挑起种族仇恨、宗教歧视的网络言论将依法予以取缔;(3)为保护国家安全,对于攻击政府、影响百姓的负面言论将予以禁止。

1998年6月,新加坡公布了电子交易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立法方式规范电子商务的国家。其内容包括:(1)关于电子记录与签名的认定。该法明确规定,信息不应因其系电子记录的方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2)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该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对于为第三方的电子记录材料仅仅提供通道服务的,除例外情况,将不承担民法上或商法上的责任。(3)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该法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均可以采用电子记录的方式。此外,电子记录的发送人与

接受人之间的意向声明或其他陈述不应仅仅因为是电子记录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4)关于电子签名与确认机构,该法规定,如果一个文件上的签名被证实无误,那么就具备了两种关键的特性:①它证实了自签发后,文件没有被擅自改动;②它证实了签名是谁加上去的。对确认机构该法采用自愿注册方案。该法还对外国确认机构的承认问题以及对电子记录与签名的政府使用、计算机与数据的确认与通道等相关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新加坡还公布了电子非法运用法,电子知识产权的法令也正在加紧立法。今年6月新加坡法庭正在审理一起侵占互联网空间的诉讼案。引发这一诉讼案的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太平洋互联网公司对本地互联网搜寻引擎Catcha .com 私人有限公司的起诉。太平洋互联网指控对方未经许可在网站上提供超链接(Hy perlink )到太平洋一些网站的服务,使太平洋网站主页及相关页面的点击率下降,广告收入受损。互联网这一虚无空间,是否能像土地及其他财产一样遭非法侵占?这个由互联网科技所带来的全新法律问题很可能会由新加坡法庭先于世界其他国家立下判例。

二、美国网络法制

美国是国际网络及万维网的发源地,因此,网络法制建设起步较早。网络管理、政策、法律、法院判例、

企业自律、利益团体监督等均比其他国家先进。

目前,美国政府、企业、学校等部门都有自己的主页,通过网络提供信息并与外界沟通,网上的资料查询、购物、订机票、订旅馆、买书、远程教学、远程医疗、银行取款转账、财务咨询、股票下单、报税等已成为家常便饭。这些网络行为带来了无限的商机,但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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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法活动也无所不在,包括网络欺诈、色情网站、安全系统破坏、隐私权及知识产权侵害、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近年来,报案的网络欺诈案件逐年激增,1996年每月32件,1997年每月100余件,另外还有许多未报案件。近几年来,美国联邦及州各级法院,针对网络问题已经作出不少判决。网络行为的司法管辖权、知识产权侵害、电脑犯罪、合理使用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已有判例。

美国为解决网络造成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较重要的有:1.知识产权与N II白皮书(1995年9月);2.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7年7月);3.通讯端正法案(1996年2月);4.犹他州数位签章法(1996年3月);5.电子盗窃禁止法(1997年12月);此外,今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了隐私权法,电子签字法案也于今年6月30日正式通过。另外,尚在审议中的法案还有:公共网络维护法、加密技术保障法等。

除以上法律外,美国联邦及各州已经有不少可以直接或间接适用于网络行为的法律,例如:电脑犯罪法、隐私权法、公共信息自由法。

以下分别简述美国的通讯端正法、维护公共网络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及犹他州数位签字法。

1.通讯端正法。于1996年2月通过,由于该法规定对在网络上公开展示或传送“不法”信息者将处以最高两年徒刑及25万美元罚金,网络服务相关业者及公众团体均认为该法侵害言论自由因而提起违宪诉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都做出该法违宪的判决。因此,美国政府宣布未来将以科技的方式代替通讯内容端正法的限制,以解决网络上不当言论的问题。

2.维护公共网络法案。继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于1997年3月公布电子资料加密政策8大原则后,一些美国国会议员提出维护公共网络法案,试图通过有关的立法过程,为日益繁忙的网络世界建立游戏规则。该法案全文共58条,除针对一些用语作定义外,还规定民间可以用加密的方式来保护信息;商务部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也可禁止加密信息或产品的输出。这部法案的提案人认为政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乃基于对隐私权、资料、知识产权及网络使用者的个人安全的保护,因此,如有侵权发生,可对侵权人处以刑罚。

3.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克林顿于1997年7月1日批准并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其中陈述美国政府面对电子商务世纪来临时所持的态度及看法。此框架的宗旨是改善商业活动及培养消费者信心,使商业交易能够使用电子网络。在广泛咨询产业、消费群及网络社区后,该框架提出5大原则:(1)由私人部门来领导;(2)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当限制;(3)政府的参与是必要的,其目标应该是支持及实施一种可预测最低程度的、一致而简单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4)政府必须承认国际网络的特殊本质;(5)必须以全球为基础来促进国际网络电子商务。

4.犹他州数位签字法案。由犹他大学教授Lee Hollar等人提出,希望借助提供良好的认证制度及可靠的法律环境,确保国际网络电子交易活动的安全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今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克林顿在签署这一法案后宣布:从现在起网上契约将具有与纸上契约同等的法律效力。克林顿认为,网络签名不久将成为聘请律师、签署抵押契约、开账户或签署保险契约的一种普遍方式。

三、日本网络法制

日本在最近几年,有关网络管理及法律制度的研究兵出多路,除内阁外,大藏省、通产省、邮政省以及法务省均有举措。日本政府于1995年开始进行“行政信息化推进基本计划”的5年计划,以期使日本政府在进入21世纪时完全实现电子化政府。此计划由内阁的“高度信息通信社会推进本部”负责推动与协调。其他各相关省厅则依其主管事务而配合各相关制度的推动或研究。以下简述日本各部门的网络管理研究对策:

1.大藏省的研究对策。大藏省有关网络的对策研究由其所属外围研究团体———“财团法人金融信息系统中心”负责,希望通过研究达到以下目的:(1)了解通过通讯或网络等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及电子交割的需求及现有实际状况;(2)对采用电子交割制度时可能产生的问题作出分析。电子交割研究会经过多次讨论后,于1996年3月底提出一份“电子交割研究会报告书”。该报告的重点内容大致有3个方面:(1)安全对策。开放式网络的特征在于通过不特定多数的电脑传送信息,所以也包含着可能被泄漏或篡改的危险,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利用公开键密码、网络认证、加密技术的电子签章技术及认证制度,以及密码如何周期性更新以保障安全性,是当务之急。(2)交易秩序的维护。利用开放式网络与金融机关进行金钱账目往来时,银行、网络利用者与网络业者之间可能发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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