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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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

一、关于撤三申请(商标局,周期一年或两年)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正当理由:①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②指(导致商品无法进行销售、商标无法使用的)政府政策;③(导致不能进行生产经营、商标无法使用的)企业破产清算;

2.关于使用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递交申请的时间点

1.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御型撤三)

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进行撤三申请,以便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前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保证“在后商标”的注册。

2.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递交(进攻型撤三)

若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在后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申请,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周期一年半左右)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撤三申请策略

1.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申请撤三,不建议使用此法;

2.针对这枚商标的部分(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撤三,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通过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或某几个商品项目,基本上会大大提高注册人举证的困难程度,撤三成功的几率也将大大提升;

例1,某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服装与婴儿全套衣构成类似;服装与游泳衣构成类似;婴儿全套衣与游泳衣不构成类似;服装与帽不构成类似。当发生撤销三年不使用时,逐一分析如下:

1)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服装”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这枚商标就“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这3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2)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服装”这2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游泳衣、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3)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游泳衣”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游泳衣、服装”这2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4)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帽”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帽”这1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的注册应被撤销。

例2:甲企业在先注册商标ABC的核定使用商品是“传真机、电话机”,乙企业在后申请注册abc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复印机(照相、静电、热)”;*传真机(0903)与电话机(0907)构成类似;复印机(0903)与传真机(0903)构成类似;复印机(0903)与电话机(0907)不构成类似。

乙企业为使自己的abc商标能注册在“复印机”商品上,对甲企业的ABC商标就“传真机”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这个时候,甲企业应针对“传真机”商品完成举证,如果甲企业只是出具了其商标在“电话机”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虽然“电话机”与“传真机”构成类似,甲企业注册的“传真机”也应被撤销,这个时候乙企业的商标可以注册在“复印机”商品上。

3.进攻型撤三过程中可通过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等待或补进二次申请降低审理进度上的时间差所带来的风险。

4.通过隐名代理申请撤三,可在一段时间内防止答辩人可能的类似于报复的行动,比如当在后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后,原来的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提出异议,阻碍其顺利注册;

5.与撤三答辩人协商;

(四)办理途径及流程、费用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备案代理机构总名单”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3.商标撤三需缴纳的官费:1000元

(五)商标撤三应提交的书件(2书、2资、2经办)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见附件1;

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六)可撤回撤三申请的时间点(苹果公司的撤唯冠IPAD商标案,注册号1590557,6000万美元转让)

1.自撤三申请人递交撤销申请时起至商标局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前可撤回,通常1个半月至5个月左右的时间;

2.自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起至商标注册人提交答辩前,通常2个月左右的时间,尚未求证到特别明确统一的答案;

3.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后,若注册人按期答辩,则可撤回(撤销);若商标注册人未按期答辩,则属商标被法定撤销情形,撤三申请人无法撤回;

二、关于撤三答辩

(一)答辩时间

自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起至

迟不超过两个月内进行答辩,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

者无效或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二)撤三答辩策略

1.向国家商标总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原始证据材料(实际使用图样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只要不改变其显著性特征即可);

说明1:自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

说明2:已核准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提出“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撤销答辩点:①商标在本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进行答辩;②使用证据;

3.与撤三申请人的协商

前提:答辩人确实一直在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拿不出符合采信要求的证据,或商标间商标本身存在相当程度的区别(很大的可能可以不判为近似)且商品所在的市场不同。

结果:答辩人可以给在后商标申请人就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出具同意书(其实质是由商标注册人出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出:在后商标与其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针对在后商标,主动放弃对其在先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此换取撤三申请人撤回其撤三申请。

风险(例:大众汽车“途安”与在先“安途”“同意书”,市场公众利益):①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风险一,提供了“同意书”之后,撤三申请未能成功地撤回;风险二,若在后商标确实与在先商标商标非常近似,为了保住在先商标的注册,而允许在后的商标与之并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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