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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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的法律风险引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股权代持是指当一名股东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持有他的股权。
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身份可能会被隐藏起来,成为隐名股东。
然而,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要与股权代持者签署合同。
然而,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得以隐藏,这给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存在以及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2. 股东权益的保护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面临着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由于身份的隐藏,隐名股东可能无法直接行使其股东权益,比如表决权或利润分配权。
这种情况下,如果股权代持者滥用其权力,或未按照约定执行相关权益,隐名股东将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3. 股东权益的流转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可能面临着股东权益无法正常流转的问题。
由于隐名股东的身份隐藏,股东权益的转让可能会受到一些法律限制。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股东权益在转让时需要进行披露,以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
然而,隐名股东的身份隐藏可能导致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披露义务,从而使权益转让受到限制。
4. 税务合规性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进行股权代持可能涉及到税务合规性的问题。
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代持时,可能存在逃税、避税或滥用税收政策等行为的风险。
税务机构可能会对隐名股东的身份以及相关交易进行调查,以确保其符合税收法规,这给隐名股东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5. 法律追责问题隐名股东在进行股权代持时,需要与股权代持者签署合同,并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其身份隐藏,一旦发生法律纠纷,隐名股东可能面临法律追责的问题。
隐名股东可能难以证明其在交易中的真实角色,从而使得其法律地位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结论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下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包括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权益的流转、税务合规性以及法律追责问题等。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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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合同/协议甲方:乙方:签订时间: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核心内容: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一)股权质押担保《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六)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七)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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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大多数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是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但是,在实践中隐名股东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公司法解释(三)》也认可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也要注意一点,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虽然最终的收益都是归自己,但此时需要承担的风险却是很大的。
那究竟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诉讼或者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得以确认。
(二)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实际投资人不会有上述风险,隐名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最好与实际投资人签订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同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隐名股东姓名(名称),这样隐名股东就能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利益。
(三)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若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投资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
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若既不能在股东名册中记载,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隐名股东转化为实际股东的条件是什么?大多数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是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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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隐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人(隐名投资人)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行为。
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
我国的《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出资并没有进行规定,然实践中出资人处于种种考虑,往往“借壳入股”。
将“壳”即显名股东进行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实际出资人则在背后“实质持股”。
由于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作用,如果一旦显名股东见利忘义或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则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地位不被承认。
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很给被法律认可的。
二、隐名股东无法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份因显名股东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所以其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没有对显名股东的权利不做任何限制,显名股东是无法也不能防止隐名股东转让名下股份的。
三、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如显名股东因经济纠纷而成为债务人或执行义务人时,显名股东名下的股份有可能被司法冻结、甚至被强制执行,这一点是显名股东无法控制的,只能通过事后救济。
针对以上所列风险: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1、签订书面委托持股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实际的投资情况,比如隐名出资人投资的数额,显名出资人有无报酬,显名出资人的权限,更重要的是要约定好违约责任,这样就会避免隐名股东不被承认的法律风险。
2、办理股权质押实际出资人可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显名股东将股权证明交于隐名股东做质押担保,并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这样可以防上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出现。
3、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因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这样也会限制显名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转让其名下股份。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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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相对的,有些时候虽然想要给公司入股注资,但发现自己并不符合该公司的入股资格或者受到了其他的一些限制,这个时候就会想要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来入股。
而隐名股东其实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究竟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
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隐名股东应该如何防范(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
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
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
代持股协议下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目标公司如何防控风险?
![代持股协议下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目标公司如何防控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c9d768b676eeaeaad1f3308a.png)
代持股协议下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目标公司如何防控风险?!坚铮律师事务所引言:A、B二人约定,A“出资”B“出名”,以B的名义投资C公司,投资收益由A享有。
此约定书面化即形成《代持股协议》,其中C公司为目标公司,A为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B为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享有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
下文就A、B、C三方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简答。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1、A(隐名股东)(1)如《代持股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A则无法依据该协议向B主张权利;(2)A在公司法意义上不属于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3)B恶意损害A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未经A同意擅自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或滥用股东权利(如违背A的本意行使股东表决权等);(4)B因自身债务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冻结或强制执行;(5)股权转让的纳税风险,如隐名股东想显名则需进行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将缴纳到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为法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6)如B离婚或意外死亡,其所代持的股权将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建议:作为隐名股东应挑选诚信可靠的人作为显名股东,必须签订《代持股协议》并确保有效。
在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应在缴款说明上备注“缴纳投资款”并保留好缴款凭证。
对于上述风险应在协议中通过条款予以规避。
①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经过A同意,且B必须按照A是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②协议签订后,B以目标股权向A办理质押担保,确保B无法擅自就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转让,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或继承分割需变卖股权,A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行使优先权。
③提前就未来股权转让的税费及相关手续费进行约定。
④在协议中约定严格高额的违约责任,提高B的违约成本,并进行公证,提高法律效力。
⑤如情况允许,可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2、B(显名股东)(1)如《代持股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如A 未能实际出资,B仍需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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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应的防范措施序号“隐名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对应的防范措施1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为有效2 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支付投资收益或由于公司增资扩股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2、滥用股东权: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选举权、红利分红权等3、殆于行使股东权利4、擅自处分股权应对措施:1、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2、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赋予名义持股人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
3、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怎么约定是重点),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存在第三人不信任的问题)4、实际出资人可以和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擅自处分股权的后果。
或质押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3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障碍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4 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代持股权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
(注:这点排除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
)5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份被分割或继承引入信托制度:隐名股东可以设立代持股权信托,以名义股东为受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
6 代持股权的双重征税。
隐名投资的风险及对策
![隐名投资的风险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e386cf39ed630b1c59eeb587.png)
隐名投资的风险及对策一、隐名投资出现的几种常见情形和原因:1、在内资有限公司中隐名股东为国内个人或者公司等法律投资主体。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但是有一些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乡镇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职工认购股权的情况出现,这时,认购人往往远远超过50个人的上限,为了保证公平起见,往往有改制企业出面成立一个员工持股委员会,有想要认购股权的员工与该委员会签订一个隐名投资协议,然后有该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显名投资人受让企业改制后的股权。
还有一些则是因为,有资格认购改制企业股权的人由于缺乏资金,但是又对公司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往往会与没有资格但是有资金实力的人签订一份隐名投资协议,由对方出资作为隐名投资人,而自己则成为显名投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规避《公司法》第142条对其股份转让的期限和份额做出的限定,往往采用私下协议先转让股权,但是不向股权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股权合法转让的时候由于双方没有及时的在股权转让之后去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时也会出现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情形。
2、在内资有限公司中的隐名股东为境外投资者由于国家在对某些领域对外资投资的限制,使得不少外国投资者只能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进入中国进行投资。
最常见的方式即在国内找一个合作者,然后与其私下签订一份投资协议,有该国内的合作者出面成立公司,并拥有名义上的股权。
从而实现其在中国投资或者取得某种政策优惠的途径。
3、在外资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隐名股东为境外投资者虽然旧的《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但当时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设立外资企业则通常采用授权资本制,可以分期进行出资,有些外国投资者第一次在中国投资失败后,第一个设立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尚未出资到位,债权人往往会要求股东以出资不实为由承担偿还责任。
这时,如果境外投资者想要在中国设立第二个公司,又想逃避第一次出资不实的责任,往往会采用与另一个境外投资者签订协议,由对方出面设立公司,自己仅仅成为一个隐名股东。
隐名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隐名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677caa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8d.png)
第1篇一、引言隐名出资是指在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名义出资人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出资,实际出资人则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一种出资方式。
隐名出资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隐名出资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隐名出资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规避股权登记、规避其他股东权利义务等原因,与名义出资人达成协议,由名义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资,实际出资人则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一种出资方式。
2.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出资,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依照约定向名义出资人支付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三、隐名出资的法律后果1. 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后果(1)名义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名义出资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名义出资人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名义出资人可能面临被追偿的风险如果实际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导致公司陷入债务困境,名义出资人可能因实际出资人的行为而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2. 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后果(1)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通过隐名出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股权登记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股权登记,其股权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撤销或限制。
(3)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被追偿的风险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实际出资人可能因实际出资行为而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股权代持之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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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之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前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商事交易的自由性与灵活性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商事投资领域的隐名股东现象即为例证。
隐名股东往往依赖于代持股协议而存在,其因缺乏工商登记的公示力而置于一种被实际代持人侵害的潜在风险状态。
因此,明晰隐名股东面临的实际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对于隐名股东权益维护尤为重要。
1隐名股东概述(一)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内部和(或)外部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以他人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实际承担出资义务的公司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称谓与名义股东相对,本质指向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二)隐名股东的特征第一,隐名股东必须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第二,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资料中并没有对隐名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予以刊记;第三,隐名股东产生于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第四,代持股协议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其中,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承担经营、分派利益的义务;第五,隐名股东出资的形式必须要求为资金,排斥以实物、技术等形式出资;第六,隐名股东实际享有公司收益,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三)隐名股东的成因隐名股东的出现不仅取决于出资者个人的单向选择,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法律规制与调控等因素同样对属于其形成动因。
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一是形成于实际出资人的特别需要。
出资人可能由于不符合合作伙伴所要求的资格或是自身信息安全的考量等因素而选择隐名。
二是形成于规避法律对于身份禁止的规定。
虽然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日趋宽泛,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仍然有待完善,因而对于某些商主体的干涉与管理依然属于一种常态化的现状。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数的限定、《公务员法》及各地的工商登记投资负面清单等对于从事商事投资的禁止性规定,这些因素促使出资人设法去开辟新的投资途径以避开限制实现投资意愿,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诸多隐名股东即为例证。
隐名股东论文风险防范论文: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
![隐名股东论文风险防范论文: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f4552ed9aa00b52acfc7cabc.png)
隐名股东论文风险防范论文: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中极为普遍。
隐名股东在公司运行中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该文从隐名股东理论入手分析其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隐名股东;风险防范;防范措施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
这里所谓的“隐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
由于法律的空白,隐名投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隐名投资极易引发各种纠纷。
实践中隐名股东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增加的趋势,较为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第一,股东资格纠纷。
股东资格纠纷就是谁是公司股东的纠纷。
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当坚持区分说。
即将涉及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区分为是属于个人法调整还是属于团体法调整,如果法律关系仅涉及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则属于个人法调整,强调意思自治,可以确认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如果法律关系涉及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属于团体法调整,强调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以工商登记上记载的名义投资人为股东,否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第二,隐名股东代位诉讼。
当公司和显名股东怠于行使诉权时,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呢?依据债的相对性,当公司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由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应有股东提起派生诉讼。
如果公司和股东均不行使诉权,放弃债权,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起诉?因为隐名股东即使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出资,但因实际出资并不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而很难被法官采信,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均坚持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处理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使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保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利益,法院应当坚持利益衡量方法,利用实际出资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要件和标准,否定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支持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起诉。
1#。隐名股东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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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风险一、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公司法》中没有对隐名股东的具体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至27条,对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予以认可,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对第25条至27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时的谈话: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
(2)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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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隐名股东是指在某个企业中持有股份,但是不愿意公开身份的股东。
隐名股东在股权投资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容易导致企业治理方面的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措施,要求隐名股东必须显名化。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
一、隐名股东的危害隐名股东的存在,容易导致企业治理方面的问题。
首先,隐名股东可能会干扰企业的决策,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
其次,隐名股东的存在,容易导致企业财务方面的不透明,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
此外,隐名股东还可能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利益,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为了解决隐名股东的问题,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措施,要求隐名股东必须显名化。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
1、美国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持有公开公司股份的股东,如果其持股比例超过5%,就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表格13D,公开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
如果持股比例超过10%,则必须提交表格13G,但不需要公开股东身份。
2、英国英国《公司法》规定,任何持有英国公司股份的股东,如果其持股比例超过3%,就必须向公司注册局提交表格TR1,公开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
3、中国中国《公司法》规定,任何持有中国公司股份的股东,如果其持股比例超过5%,就必须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表格5,公开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
三、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意义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意义在于,可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
显名化可以让企业管理层更好地了解股东的身份和利益,进而制定更加科学的决策。
此外,显名化还可以增加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的投资价值。
四、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挑战隐名股东显名化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显名化可能会导致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
其次,显名化可能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特别是对于那些股东众多的企业来说。
此外,显名化也可能会导致股东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为公开身份会让股东成为潜在的攻击目标。
五、结论隐名股东显名化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治理效率。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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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法律风险有哪些隐名股东是公司设立时的实际出资人,只是选择由其他人进行股权的登记,隐名股东的姓名不会出现在公司股东登记簿上。
我国存在很多的隐名股东,做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隐名股东法律风险有哪些?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1、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重要的体现便是善意取得制度。
同样,在隐名股东出资的风险中,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隐名股东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
实践中,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如身份不便、不愿透露财产等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而言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仅仅制约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并无拘束力。
如果发生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倘若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面对损失,隐名股东除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之外,别无他法,纵然我们都知道,股东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非仅为财产性收益。
2、无法避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欲隐藏起身份信息的愿望并未达到,反倒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此点尤其值得隐名股东注意。
3、无法向公司主张利益的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虽然在原则上肯定了股东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仅仅是为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下的肯定。
投资权益不等同于股东权益,隐名股东主张权益所指向的对象仅为基于合同关系的显名股东而非公司。
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此类纠纷占隐名股东纠纷的大多数,隐名股东想要公司承认其股东地位则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基本上等同于新股东入股公司,可见隐名股东想要“显名”,阻碍重重。
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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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出于某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
与此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但没有实际出资的人。
在现实中,由于种种经济利益矛盾冲突,一些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地位不被名义股东和其他股东承认,有的隐名股东的股权被名义股东侵占、转让或者抵押,还有的因名义股东债务纠纷而使隐名股东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造成隐名股东对其股份失去控制,带来重大财产损失采取以下措施,规避风险:一、慎重选择代持人选择名义股东时要全方位了解候选对象,从道德品质、社会关系、从事职业、性格特征、处事风格等方面进行考察,尽量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社会关系简单、双方不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容易沟通协商的人员,比如近亲属,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是维护隐名股东权益的直接证据。
与名义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或者代持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身份、隐名股东的投资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的报酬、股东权利的行使以及违约责任等,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即为合法有效,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隐名股东身份不被承认的风险。
三、限定名义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可建议公司签署股东出资证明书,将隐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在公司章程中对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股权做出限制,例如名义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最好与代持股期间相当)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四、行权委托如果隐名股东只是不想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并不排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则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向其签发授权委托书,将股东权利授予其代为行使。
这样可以避免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实施损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
五、保存出资证据如果隐名股东不能通过上述措施防止隐名出资的风险,则应当在出资时以及出资后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保留。
比如出资的凭证、银行转账证明、收款证明以及名义股东收到款项后将其出资的证明、参加公司股东会的记录,参与公司管理的记录等。
浅析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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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各种原因,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大量存在,而法律对隐名股东规定并不完善,导致隐名股东的投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主要从对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隐名股东法律风险防范随着经济的发展,隐名出资的现象在有限公司越为常见。
隐名出资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是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而公司的投资人众多,因此出资额较小的部分出资人不得不成为隐名股东,另外一种是投资者由于主观(如怕麻烦、不愿公开身份等)或客观(如规避法律规定、登记疏忽等)的原因未在工商登记为股东,由此产生了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相对公司法中的股东而言,其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隐名股东而引发的诉讼和纠纷亦屡见不鲜。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减少纠纷,降低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本文就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探讨。
1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由于隐名股东是通过与显名股东(或称“名义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或“代持协议”等协议方式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
目前《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虽然规定了隐名股东一定的法律权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隐名股东所面临的风险。
仍然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1无法参与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
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有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然后隐名股东由于其身份的隐藏,很难通过参加股东会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尤其在与持股比例较多的投资者或其他显名股东存在分歧时,其异议更难得到正常表达。
甚至,隐名股东若不通过显名股东都无法正常通过获取所投资公司的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隐名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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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公司?隐名股东作为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但身份未公开的股东,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和责任问题备受关注。
但是,是否有权利直接起诉公司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隐名股东的身份保护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选择隐藏自己的身份。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1.高净值个人:某些高净值个人可能出于隐私保护等原因,选择以隐名股东的身份进行投资。
2.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可能为了保护投资者隐私,将其身份作为隐名股东。
3.企业集团:在一些企业集团中,隐藏股东身份有助于实施战略购并等行为。
隐名股东的身份保护是其合法权益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产生负面影响。
隐名股东的权益和责任作为一名隐名股东,其依然享有与其他股东一样的权益,这包括但不限于:1.股权收益:隐名股东有权分享公司分红及其他利润。
2.股东决策权:隐名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在相关事项上行使投票权。
3.公司治理权:作为股东,隐名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治理事务,包括监督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
随之而来的是,隐名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1.资金注入:隐名股东有责任按照约定注入资金以支持公司的发展。
2.合规责任:作为股东,隐名股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其股东义务。
隐名股东起诉公司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公司并不明确,这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然而,一般来说,隐名股东要起诉公司,可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隐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一种情况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致使隐名股东权益受损。
2.严重违约行为:如果公司严重违约,违背与隐名股东的股权协议,隐名股东也可以选择起诉公司。
3.公司决议违法:在一些情况下,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但该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隐名股东可通过起诉来维护其权益。
隐名股东起诉公司的风险虽然隐名股东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有权起诉公司,但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1.股东身份暴露风险:起诉程序可能导致隐名股东的身份暴露,可能对其隐私和安全构成威胁。
浅析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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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艳 君 ( 中 冶赛 迪集团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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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核心内容: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六)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七)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