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新规范,你必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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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新规范,你必须看!
必读36条
1、新规范中只有24条为强制性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2、第3.1.5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新增加内容)
解读: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5.1.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第3.1.6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新增加内容)
解读:也就是说,从弱电井端子箱需要分回路引出报警线路,每条线路上最多串接32个点。
穿越防火分区时的线路宜从弱电井单独引出回路。
短路隔离器宜集中设置在弱电井接线端子箱内,穿越防火分区处,可暗敷设短路隔离器的过路盒。
4、第3.1.7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
不应跨越避难层。
(新增加内容)
解读:也就是说,避难层之间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应单独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我理解为同一台报警控制器的输出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5、第3.1.8条: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新增加内容)
解读:软启动是否可以,未提及。
较好的处理方法是:35KW以下可直接启动,大于35KW宜采用降压启动(星型三角型,应放2根管子到水泵,如为1根管子,管径应放大,要考虑2根电缆或7根电线从控制柜到泵)。
6、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警报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解读:也就是说,新规范明确:需要配置图形显示器。
注:原规范5.2.3条: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7、第3.3.3.3条: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解读:也就是说,水管井、空调井等处可不考虑设置探测器(有条件还
是设置好些)。
注:原规范4.2.3.条: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应单独划分为探测区域。
8、第3.4.8.5条: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新增加内容)
解读:也就是说:监控室等可以和消防控制室合用,只要内部做出分隔就可以了。
9、第4.2.1条中规定: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直接控制自动喷淋消防泵。
(新增加内容)
10、第4.3.1条中规定: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解读:也就是说,消火栓按钮不需要直接启动消火栓泵,只是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原先的方法容易误动作启动消火栓泵)。
注:原规范6.3.2条: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11、第4.5.1条中规定:电动挡烟锤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新增加内容)
解读:也就是说,是由消防中心联动控制,不是由设备附近的探测器联动控制的,探测器输出的信号只是作为联动的触发信号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12、第4.5.3中规定: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解读:也就是说,防烟、排烟风机应为单独控制线路(多线制必须要有)。
注:原规范6,.3.1.2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13、第4.6.3.1条中规定:疏散通道上在卷帘门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5m内应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解读:也就是说,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门两侧,除设置感烟探测器外,每边必须设置2只感温火灾探测器。
注:原规范6.3.8.1条: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14、第4.7.2条: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解读:也就是说,电梯机房内电梯控制箱处应该设一个模块以及一个消防电话分机。
电梯五方对讲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也可解决轿厢内与消防控制室的通话)。
注:原规范6.3.1.9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15、第4.8.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注:原规范5.5.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16、第4.8.8条: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广播。
注:原规范6.3.1.6条: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17、第4.9.1.3条: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新增加内容)解读: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完成强制切换,可满足要求。
18、第4.10.3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档杆的功能。
(新增加内容)
19、第5.2.2.3条: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
解读:也就是说,地下车库宜选用感烟探测器,而不是感温探测器。
注:原规范7.2.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无烟火灾;
20、第6.2.2.4条:一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N=S/K.A。
解读:也就是说,10000人以上公共场所,K宜取0.7~0.8;2000~10000人公共场所,K宜取0.8~0.9;500~2000人公共场所,K宜取0.9~1;其他场所,K取1。
21、第6.2.12条: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新增加内容)
22、第6.4.1条: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
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注:原规范5.2.2.4条: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23、第6.5.2条: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注:原规范5.5.2条: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5.5.3条: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24、第6.7.4.1条:计算机网络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新增加内容)
25、第6.7.4.2条: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6、6.7.4.3条: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新增加内容)
27、第6.7.5条: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新增加内容)
28、第6.8.2条: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新增加内容)
29、第6.8.4条: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X100mm 的标识。
(新增加内容)
30、第8.1.2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新增加内容)31、第11.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解读:也就是说,电源线路、联动线路必须采用耐火电线或电缆,其他消防线路可采用阻燃电线或电缆(采用耐火系列更好)。
32、第11.2.5条: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新增加内容)
33、第11.2.6条: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新增加内容)
注:原规范10.2.7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34、第12.4.1条: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35、第12.4.2条: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收式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6、第12.4.6条: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也就是说,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