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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效果进行浅析。

《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体现在婚姻自由、家庭暴力、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首先是婚姻自由,根据《婚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进行包办婚姻、相亲相配,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或者离婚。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使得她们能够自主选择爱情和婚姻对象,避免了被迫嫁娶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家庭暴力的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有权拒绝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不得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而且,《婚姻法》还规定,保护被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保护了所有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免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威胁,为他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得到了《婚姻法》的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在《婚姻法》修订中,还新增了关于婚前财产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保护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利益。

针对以上规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些地方出台了妇女维护权益的法律援助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和援助,以及心理疏导和法律支持。

我们也要看到,《婚姻法》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薄弱,许多妇女并不知道自己在婚姻中具有的权益和保护措施,甚至有些人认为受家庭暴力是一种常态,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在一些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中,仍然存在着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妇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维护。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法律案例留守妇女(3篇)

法律案例留守妇女(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打工,农村留守妇女成为农村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她们承担着家庭的重担,既要照顾老人,又要照顾孩子,还要从事农业生产。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地位低下等原因,留守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维权。

本文通过对一起留守妇女法律维权案例的分析,探讨留守妇女法律维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农村妇女李某因家庭纠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前夫离婚。

李某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家中只有她和年幼的孩子。

丈夫在外期间,李某不仅要照顾孩子,还要承担家庭经济来源,生活压力巨大。

在丈夫回家探亲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殴打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李某多次与丈夫协商,要求离婚,但丈夫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涉及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受害方有权要求离婚。

2. 案件焦点(1)李某的离婚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遭受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请求合理。

(2)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中,李某在遭受丈夫殴打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3. 案件结果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与前夫离婚,并要求前夫赔偿李某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

2.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针对留守妇女法律维权难的问题,政府应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为留守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婚姻家庭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现代婚姻家庭问题也不断涌现和多样化。

本文将分析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分析婚姻家庭问题众多,涉及面广泛。

目前,以下几个问题呈现出明显的趋势:1.1 婚姻不稳定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压力的增加导致了婚姻的不稳定。

许多夫妻面临着沟通不畅、矛盾冲突频繁等问题,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

1.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受害者包括妇女、儿童等脆弱群体。

虽然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仍有许多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与救助。

1.3 经济压力家庭经济压力是婚姻家庭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物价上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许多家庭面临经济困境,夫妻间的矛盾也因此加剧。

1.4 子女教育问题现代社会,夫妻双方都投身于工作中,缺乏对子女教育的关注和沟通,可能导致子女教育质量下降。

二、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2.1 加强婚姻教育加强婚姻教育对于改善婚姻稳定性至关重要。

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婚姻教育的宣传力度,提供夫妻沟通技巧、解决矛盾的方法和情感管理的培训。

2.2 完善法律保护和援助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机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增加对施暴者的心理疏导和改造。

2.3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组织建立以婚姻辅导为核心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夫妻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婚姻中的问题和困扰。

2.4 发展家庭经济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机会等措施,帮助家庭摆脱经济困境,减轻经济压力,为夫妻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2.5 强化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夫妻双方对子女教育的重视和理解,鼓励夫妻间的互动和合作,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三、结语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婚姻教育、完善法律保护和援助、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发展家庭经济和强化家庭教育等对策的落实,我们可以逐渐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为每个家庭创造和谐幸福的生活环境。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8-28 11:23:00 ] 作者:方青编辑:凌月仙仙论文摘要:《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一论文,笔者首先简要分析了影响妇女权益实现,男女不平等现象存在的社会根源,从而提出了维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其次,又分析了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渊源,这些法律渊源在我国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以保障妇女权益的合法实现。

同时指出这些法律体系并没完成其历史使命,现状中的妇女权益并不容乐观,仍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订加以更加切实的保障。

第三,笔者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权益仍需保护的原因。

其从五个方面分析了男女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的具体原因,其中主要包括社会形态领域和生产资料分配因素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对滞后,都阻碍了男女平等实现的进程。

这五个原因同时也是我国妇女权益保护面临的严酷现状,所以政府不能无视现状,要迅速调整法律、政策,从根本上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最后笔者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中涉及到妇女参政权的实现障碍。

妇女劳动再就业面临的严峻形式,妇女受教育权利仍被限制,造成妇女素质低下,加大了其就业难度和自立难度。

同时还提出妇女法执行主体的不确定性,致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妇女权益落实难。

最后一个方面是妇女现行素质的两级分化需要政府加大对成人妇女的教育投入。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现状问题从所周知,妇女受压迫和男女不平等是阶级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其存在的原因主要财产的私人占有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不平等的社会分工,包括性别分工模式。

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妇卑、男高女低、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的价值判断体系。

所以无论是政治上还是从学术上,国家一直都努力把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实现立法领域的男女平等,作为妇女解放的基本目标。

我国建国后,就把男女平等适时地作为国家的立宪原则纳入了根本大法,这有效地推进了男女平等事业的进程,从而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卑” 的思想根 深 蒂固 , 不 仅男 人普 遍 存 在 “ 大 男 子 主 义” 思想 , 很 多妇 女也 甘 当男 子 的 附属 品 , 唯 夫命 是 从, 对 丈夫依 赖性 过高 而失去人 格 的独立 性 。另外 , 由于农 村环境 相对 闭 塞 , 加 之村 民文 化 程 度 相对 较 低, 使 他们缺 乏婚 姻 家庭 法 律 知 识 , 法 律 意识 淡 薄 , 不论是 施暴 者 、 受 害人还 是农村 基层 调节 机构 , 都 意 识不 到家庭暴 力 给他 人 人 身权 益 造 成 的极 大 伤害 ,
施 暴者 认为丈 夫 打老 婆 天经 地 义 而 肆无 忌 惮 , 受 害 人 则认 为“ 家 丑不可 外扬 ” 往 往 采取 隐 忍 方式 , 企 图
向城 市转 移 , 农 村 妇 女肩 上 的负担 愈加 沉重 , 家庭 角
色也 在 发生 变化 , 其 由传 统 的 家 庭 主妇 逐 渐 转 变 成
( 二) 农 村 留守妇 女婚姻 状况 并不稳 定 伴 随农 村 男性 劳 动力 大 量涌 人 城 市 , 留守 家 园

农村 妇 女 婚 姻 家庭 权 益 保 护面 临 的难题 及
原 因
( 一) 家 庭暴 力并 未 引起 足够 重视 在 农村 , 受“ 男尊女卑 ” 封建思想 影响, 缺 乏 对 女性 的尊 重 , 很 多人把 “ 驯 服 妻 子 ”当成 炫 耀 的 资 本, 一些 人甚 至 将妻 子视 为 私有财 产 , 稍有 不顺 就拳
“ 劳 动力 主妇 ” , 集 农业 生 产 和 照顾 家 庭双 重 责 任 于

身 。农 村 妇 女 这 一 社 会 群 体 应 当 受 到 社 会 的关
注, 她 们 关系 到 农 村 经济 的发 展 和 社 会 的稳 定 。然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有哪些短板待补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有哪些短板待补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有哪些短板待补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面临诸多挑战的问题。

尽管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但仍有一些短板亟待补齐,以确保农村妇女能够真正享受到平等、公正的待遇和保障。

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一大短板。

在一些偏远农村,教育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这使得农村妇女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由于缺乏良好的教育,她们在知识储备、技能培养和职业发展上受到限制,难以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这不仅影响了她们个人的发展,也使得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就业机会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相对单一,就业岗位有限,而适合农村妇女的工作更是少之又少。

许多农村妇女只能从事简单的农业劳动或家务劳动,收入微薄。

同时,在就业过程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的现象,一些企业或单位在招聘时对农村妇女设置不合理的门槛,限制了她们的职业选择。

土地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漏洞。

在农村,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然而,在土地承包、流转和征收等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有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例如,在一些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被剥夺,或者在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被忽视。

这不仅损害了农村妇女的经济利益,也削弱了她们的生活安全感。

健康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相对较差,农村妇女的健康意识也较为薄弱。

一些常见的妇科疾病和慢性病得不到及时的筛查和治疗,影响了她们的身体健康。

同时,农村妇女在生育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医疗服务不到位、生育保障不足等问题。

在婚姻家庭方面,农村妇女也面临着一些权益保护的难题。

家庭暴力时有发生,而受害者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救助渠道和法律意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农村妇女也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度较低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妇女的声音和意见往往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表达。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的思考在农村地区,妇女一直以来都承担着重要的家庭职责和社会角色。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的多重因素,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和发展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教育三个方面探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一、婚姻家庭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常常遭遇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尤其是晚婚晚育观念的普及,使得一些农村妇女在结婚年龄过期后面临着压力和困难。

在这方面,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非常重要。

同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也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早婚、包办婚姻和家庭暴力等问题的打击力度,确保婚姻家庭平等、和谐和幸福。

二、劳动就业问题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劳动就业问题一直是一大难题。

由于受到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农村妇女经常被局限在家庭劳动和农田劳动中,缺乏机会从事其他更有发展潜力的职业。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推动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多样化。

这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创业和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权益保护,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职业选择。

三、教育问题教育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重要方面。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文化观念和资源分配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妇女普遍面临着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不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和教育质量。

其次,要加强性别平等教育的普及,推动农村妇女意识到自己接受教育的重要性,并鼓励她们积极参与学习和进修。

此外,还应加强农村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高父母对于女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为农村妇女创造更宽广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努力解决。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和提供良好教育等措施,我们可以为农村妇女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有机会的社会环境,推动她们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

新时代婚姻家庭领域的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新时代婚姻家庭领域的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新时代婚姻家庭领域的女性权益保护研究近几年频频上热搜的女性婚姻家庭权益问题越来越多,幸福、和谐的家庭是每个人所期待的,家庭成员是一个家庭是否能美满最主要的因素,夫妻双方之间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也是一大推动力。

现如今,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在提高,同时也在女性权益保护上颁布并实施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近几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受到的侵权现象特别突出。

因此,提高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对于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工作迫在眉睫。

标签:家庭;女性;维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在推重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女性在社会中的价值也越来越受人肯定,这对于女性的权益保护无疑是一大推动力,如今虽然女性表面上和男性有着相同的社会地位,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尤其是近几年,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可见,只要男女发展不协调、差距拉大,女性发展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就会出现不协调与不平衡,最终导致社会发展的进程受到限制、发展的速度受到影响。

【1】因此,只有切实保护女性权益,才能使社会和谐发展。

一、新时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和内容在旧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是非常低的,特别是在婚姻生活中,在经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后,又成为了一个男人的私人物品,他们的极端约束也使得女性不得不把男性当中自己的生活的重心,在家庭日常生活当中的摩擦和不适给女性带来了很多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伤害。

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现在针对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保障权益也越来越多,主要有:(1)人身权权益。

特别是婚姻的自由权(不受家庭以及他人的干扰,完全是自发、自愿的行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包办,买卖婚姻,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同时也不允许借由婚姻谋取利益,提倡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婚姻关系”,【2】同时女性不会因为劳动能力不足,经济收入过低而被人忽视甚至被歧视,女性在家庭中应当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待遇。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大势和妇女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变化,与妇女权益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呈上升趋势,根据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较为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各镇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很多妇女在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包括:1、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并不是因为对婚姻保留希望而继续维持关系,重要原因就是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2、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夫妻稍有口舌,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而作为“家务事”,旁观者避之不及,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无法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大量流动的外来妇女的无序管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流动妇女一定程度上处于游离与城市和乡村间的“边缘人”状态,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在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获得上产生了很大制约。

其中包括:1、作为女职工,大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相对较低,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偏低;2、大多流动人口妇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从事体力活的占多数。

尤其在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求工作时间较长,并且以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的形式,大部分劳动妇女为追求高报酬而忽视自己的身心健康;3、一些外来打工者非法姘居,生儿育女,一旦发生纠纷,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以长宁法院近三年离婚纠纷为视角为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长宁区法院立足近三年来的司法实务统计分析,以离婚纠纷为核心和视角,透视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一)离婚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分别收案857件、776件、85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43件、559件、568件,占总收案数的75.03%、72.04%、66.82%。

图表1:2007—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各类型案件分布情况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司法领域,离婚纠纷占据绝对多数,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在离婚之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少,大都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贯彻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648件、578件、575件,而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422件、355件、328件,分别占据各年结案数的比例为65.1%、61.4%、57.0%。

图表2:2007---2009年离婚纠纷中两性提起诉讼的数量比较三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自强自立能力的增强,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仍有多数女性一般只在婚姻生活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鼓起勇气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较高,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也较男性为多。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婚姻法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确保她们的权益不受侵犯,能够过上平等、幸福、有尊严的生活。

首先,婚姻法在财产方面为妇女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妇女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婚姻法规定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些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独立性,防止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失。

在婚姻关系中,妇女的人身权益同样受到婚姻法的重点保护。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如果妇女遭受了家庭暴力,有权依法请求公安机关的保护,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不仅是对妇女在婚姻中忠诚付出的一种法律认可,也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法律制裁,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还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迫。

在离婚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时,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要求抚养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再者,婚姻法对于妇女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也给予了关注。

妇女权益保护现状如何

妇女权益保护现状如何

妇女权益保护现状如何在当今社会,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妇女权益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从政治权利方面来看,妇女的参政议政程度在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政府部门,担任重要职务,为决策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然而,与男性相比,女性在政治领域的代表性仍显不足。

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女性在晋升和参与高层决策时仍面临着隐形的障碍和性别偏见。

在经济领域,妇女的就业机会有所增加,但职业性别隔离现象依然存在。

某些行业和职业中,女性的比例较低,而在一些女性占比较高的行业,往往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相对有限。

此外,妇女在就业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如性别歧视、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孕期、哺乳期妇女的劳动权益保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教育是提升妇女权益的重要途径。

如今,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女生的比例不断上升。

但在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仍有部分女童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学业。

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也影响着妇女素质的整体提升。

在婚姻家庭方面,妇女的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法律对于反对家庭暴力、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和抚养权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着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分割不公等问题。

一些妇女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健康权益方面,妇女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但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的医疗保健条件仍然相对较差,对妇女特有疾病的防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社会观念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虽然性别平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传统的性别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一些人对女性的角色定位和能力评价存在偏见,认为女性更适合照顾家庭而非从事职业工作。

这种观念不仅限制了妇女的个人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为了进一步改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浅析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护

浅析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护
法学 论坛 2 0 1 4年 6月 ( 下)
浅 析婚姻 家庭 中妇 女权益保护
李 小 杰
( 西南科技 大学 ,9) 1 l 绵阳 6 2 1 0 1 0 )
摘要 :“ 弱者 ,你的名字是女人” 。莎士比亚的这句名言似乎以一种信誓旦旦 的方式昭示出几千年妇女 多舛 的命运 。然 而,伴随着全面的、持久不懈的各种谋求 男女平等运动的展开,妇女 的地位 已经发生 了翻天覆地的 变化 。现在的妇女 已经从妇女性别角色的压迫 下解放 出来;但是 由于封建观念、等级观念和特权观念的影
国妇 女权 益保 障法 》为基本准则 ,由多部法 律 组合 而成一 整套完 整而完备 的保护妇 女 权益 的法律体 系。 不可否认 。在立法上 ,还是存在很多问 题 ,笔者认为有 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 , 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存在很多空泛 的条文 ,不具有 实践意义 。 很多条款的规定 是不 明确 ,不完善 的,缺乏科学的体系性 , 应用起来 困难重重 。 在妇女权益保护的类型 化上要进一步完善现有规定 。 第 二 ,缺 少监督 机制 和实施法 律的条 件 。我国虽从国务院到各省、市 、自 治 区层 面上都建立 了妇女工作 委员会 , 但是由于权 利定位的不 明确 ,影响了实质功能的发挥。 ( 二) 增强妇女权 益保护的建议 侵害 妇女 婚姻家 庭权益 的普遍存 在是 性别歧视 、 男女不平等的产物。而正是这些 女性歧视与性别 的不平等 , 是妇女婚姻家庭 权益 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我们应加强妇女 保 护的制 度性建设 , 吸收 国外的先进思想 。 实施 国际标 准。动员全社会 的力量 , 为妇女 的进 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 同时要 鼓励妇 女在参 与经济 和社会发 展 的过程 中争取 自身的进步与发展。通过法

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相关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相关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相关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关注逐渐增加。

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等,他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常常面临各种困境和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但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和保护并不充分。

妇女在家庭中往往承担更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但却面临家暴、离婚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儿童则容易受到抚养权和监护权争夺的伤害;而老人则可能经历子女遗弃或虐待等不尽如人意的晚年生活。

其次,弱势群体在法律执行中常常面临保护不力的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定的保护机制,例如妇女维权组织和儿童保护机构的设立,但实际上弱势群体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局限和困难。

一方面,法律流程繁琐,对于缺乏法律素养的人来说很难理解和应对;另一方面,一些社会机构和司法机关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态度不坚决,导致维权效果不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立法部门应加强对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更加科学、公正地解决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

例如,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并加大对施暴方的处罚力度;又或者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儿童和老人的权益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对于弱势群体的维权,仅有良好的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专业、高效的人才来执行和辅导。

在社区中设立妇女儿童保护中心和老人关爱机构,并招募专业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服务,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另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也是十分重要的。

很多弱势群体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普及知识,提高民众对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的认识和关注度。

例如,在学校开展婚姻家庭法教育,增加课程内容,让学生们从小就明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性,并知晓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和 国家 的发 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 国家和社会 的发 展离不开一个一个 念却难 以转变 。由此 ,婚姻 家庭立法必 须 以绝对倾斜保护 的方 式矫正妇女的弱 势地位 ,真 正完全 实现 妇女的权利 自主
要 求
四川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诉 讼 法 学 专 业研 究
小家庭 的稳 定与和谐 ,婚 姻家庭法律制
⑩鼬
婚姻家庭 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程 文佳

要 :女性是一个 国家和社会进 步、发展 的坚 实的力 量,但是 由于传统观念 的影响,女性在婚姻 家庭 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
女性的权益 没有得到真 正意义上 的保 障,家庭暴力 、财产权受损 等现状 时常发 生。本文通过 对婚姻家庭 中妇女权 益保 障 的必
高校的创业成功项 目、社会 上最 前沿的 项 目、符合本校大学生创 业的项 目和历
第三 ,加 大对创业知识 、政策 的宣 座 ,对创业政 策进行解析 ,尤其是 资金
以包含 如下区域 :①榜样区 。着力 宣传 传 力 度 。学校 可 定期 举 办创 业 知识 讲 支持 方面 的政策 。举办创业大讲堂传播
究 的教学领 域 ,但 是却缺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的实践
[ 2 ] 屈 芳,郭 海方 . 创 新机 制让 大 学
生 敢 创 业 — — 访 省 委 经 济 体 改 革
第三 ,学生 自身方面 。从上文 的调 教学经 验。针对 目前我校非师范专业教 查结果来看 ,我校 的非师范类专业 的大 师会利 用专业优势对相关企业进行授课
学 生创 业 意愿 很 高 ,虽然创 业 实践 略 少 ,但是这也表明大学生 的创业空 间还
专 项 小 组 成 员、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刘玲;李先智【摘要】家庭矛盾是引发社会问题不容忽视的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与社会地位.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婚姻家庭中全职主妇占已婚女性人口的比例呈上升态势,更多具有高学历的女性怀孕生子后做起了"全职妈妈".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专职家庭主妇却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与社会保障,她们经常面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完善法律及相关制度,积极保护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弱势群体;全职主妇;女性权益;法律完善【作者】刘玲;李先智【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000;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时增加了一项被称之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内容。

这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婚姻家庭生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退出职场,回归家庭做起全职主妇,相关法律规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日益凸显。

众所周知,女性由于身体素质以及生理上的特点,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相较于男性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很容易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然而,在女性中还有一类比普通女性更弱势的女性群体,她们因婚姻、生育等家庭生活的需要,放弃了原有在社会中的工作,转而回归家庭,操持家务,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起居,这就是所谓的全职主妇。

由于身兼保姆、厨师、老师等数职,专职家庭主妇的劳动强度不亚于在外打拼的丈夫。

但是,与其他职业女性相比,虽然同样付出劳动与心血,可是她们却面临着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哪些问题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群体逐渐壮大。

她们在农村承担着家庭的重担,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首先,劳动权益保障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往往需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但她们在劳动中常常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

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和培训,她们在农业生产中的效率和收益相对较低。

而且,在一些农村地区,妇女的劳动成果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回报,例如在土地承包、流转等方面,她们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在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时,留守妇女的话语权相对较弱,难以在资源分配和利益共享中获得公平的机会。

其次,健康权益保障存在诸多漏洞。

由于长期承担高强度的劳动和家庭压力,农村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容易出现问题。

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疗设施和服务水平有限,导致她们在患病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另一方面,她们自身对于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定期体检和保健的意识。

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些必要的医疗费用可能成为沉重的负担,使得她们在面对疾病时选择拖延或放弃治疗。

教育权益保障也不容乐观。

农村留守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们的发展和自我提升。

她们缺乏获取新知识、新技能的机会和渠道,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而且,在子女教育方面,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她们往往需要独自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但由于自身教育水平的限制,可能无法给予子女有效的教育指导和支持。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面临挑战。

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感情容易出现问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一些留守妇女甚至面临着丈夫的背叛和婚姻的破裂,但在离婚过程中,她们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可能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由于农村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留守妇女在家庭中可能遭受家庭暴力,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持,她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社会保障权益也存在缺失。

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汇报材料自建国以来,我国妇女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公民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程度和评价以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得到了提高和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

法律既提供妇女争取平等机会的依据,也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可靠救济。

实践也证明,权益保障是妇女事业发展进步的坚实支撑,在法律的保护伞下,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焕发能量。

然而,由于受根深蒂固的封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大量存在,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仍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妇女权益遭遇诸多挑战,从法律平等走向事实平等的道路绝非坦途。

一、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程度不够高;一是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

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数量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二是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二是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一是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二是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三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四是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三是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

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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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困境()
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平等
妇女婚姻自主权
妇女对夫妻财产权利平等
妇女生育自由
妇女权利救济
家庭暴力仍是严重侵害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的最大威胁。

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妇女在面对暴力威胁时处于弱势的一面。

尽管社会在弘扬和谐家庭的建立,反对暴力,但是家庭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改变,男女平等思想已被广泛接受,妇女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

但是,作为家这个妇女赖以生存的细胞来言,似乎显得越来越不稳定,离婚案件大幅提升,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威胁着家的稳定。

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切实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显得日益重要。

一、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困境
1、家庭暴力仍是严重侵害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的最大威胁。

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妇女在面对暴力威胁时处于弱势的一面。

尽管社会在弘扬和谐家庭的建立,反对暴力,但是家庭暴力始终客观存在,家庭暴力具有频繁性、私密性,常常是不断升级、逐渐外化。

除非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立即寻求警方干预或取得社区援助、医疗机构救助,否则,暴力侵害的证据难以保存。

即时走上诉讼道路,妇女因没有证据而使法院无法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对受害妇女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也无法满足。

更有的,妇女因忍无可忍而导致悲剧发生。

2、经济不独立是阻碍妇女思想解放的桎梏。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中国大部分家庭还是男主外,女主内,男人赚钱养家,妇女照顾家庭,因此妇女的衣食住行依赖于男性,所以在婚姻家庭遭遇变故,比如婚外情、比如家庭暴力、比如离婚等纠纷出现时,妇女往往因害怕一旦离婚自己没有房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子女的抚养权等,不敢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选择忍气吞声。

这严重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3、离婚诉讼中因举证困难导致财产分割不公平损害妇女财产权。

在诉讼中,财产分割所出现的侵权,主要反映在共同财产认定不准,以及生效的判决执行不了。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男
方在外的隐性收入真实状况,很难为女性一方所掌握。

一旦离婚,在财产上妇女容易处在不利的地位。

有的男方明明经商、承包赚了钱,但却谎称亏了本,负了债,而且在法庭上出具所谓的证明材料。

有些人除本职工作外,额外收入丰厚,但却一口否认。

而从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来讲,谁主张,谁举证,但多数妇女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不很关注,往往因为举不出更有力的反驳证据,只好是哑巴吃黄连。

二、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对策
1、弘扬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婚姻是非观。

婚姻是神圣的,结婚意味着责任、担当,那为什么会离婚率会不断上升呢?有人将它简单归因为:经济发展了,个人面对的冲击和诱惑更多了。

其实不尽然,因为婚姻问题其实非常复杂,它牵涉社会因素还有人的情感因素。

近年来,到法院来诉讼离婚的人中,年轻人所占比例加大,80后、90后闪离的现象增多,这些小两口结婚仅一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

归根结底是他们缺乏忍让和宽容,遇事不能冷静处理。

有的是因为一方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产生信任危机,有的是因为都不愿意照看孩子而发生纠纷等等。

所以,在全社会弘扬正确的婚姻观至关重要,确立婚姻不是儿戏,家和万事兴,一个温暖融洽的家庭就是一个安全的避风港,结婚的人一定要慎重、珍惜对方,为自己为孩子,为社会尽一份责任。

2、培养女性主动发展意识。

家庭不是女性唯一的生活空间,女性要用于突破,利用自身优势发展自己。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不但滋长了男性对社会的控制欲,也使女性甘愿作为男性的附庸在社会的边缘平凡的生存。

许多女性将作为贤妻良母作为人生的最高目标,将希望寄托在丈夫身上。

导致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不稳定,最受伤的还是自身。

基于此全社会要广泛关注女性生活,妇联要加强宣传教育。

特别是农村家庭妇女往往更需要改变思想。

通过定期开展教育宣传,开展讲座、列举真实个案,使妇女从实例中明白只有自强、自立、自尊、自省才能够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

3、增强社会保障,加大全社会对妇女的关心、爱护。

要逐步完善女性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建立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险等,从而以全社会的力量解除妇女的后顾之忧,减轻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劣势地位。

对于因家庭暴力而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情节轻微的当地居(村)委会、妇联要进行调解、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

(转自368婚姻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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