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总厂党委授权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分厂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进行,科级岗位需要选任时,至少提前6个月向总厂党委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三)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选拔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八条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福利总厂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出动议,党委党工部就选拔的职位、方式及民主推荐等内容提出工作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民主推荐:先进行个人推荐,个人推荐以正职推荐为主,其他人也可以推荐,个人推荐应写出书面材料并署名。党委工作部对个人推荐人选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后,
将个人推荐人选纳入相关会议推荐。
(三)组织考察: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总厂主要领导确定考察对象,意见集中的可以等额确定。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要求,要进行档案审核、个人事项报告核实、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在核查基础上,组织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讨论决定:总厂党政联席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
2、任职:党群领导人员由总厂党委任命;分厂、业务与管理部门领导人员由总厂厂长聘任。任职前要进行廉政谈话和任职谈话。
(四)竞争上岗包括动议、竞聘、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竞聘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其他程序同组织选拔。
(五)公开选拔按照动议时形成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纪律。
第十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坚持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民主测评等,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总厂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