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额中机械台班燃动力费的调整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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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额中机械台班燃料动力费的调整指导意见

机械台班中涉及到需要调整的燃料动力费相关的材料为汽油、柴油、电。此三种材料涨幅的定价权为国家发改委。在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基期价格分别为:汽油3.3元/kg、柴油3.0元/kg、电0.44元/度。介于此三种材料价格的浮动较大,由于我省工程造价中的管理费、利润的费率是以人工、机械费为基数计取的,机械费因燃料动力的上涨而带动管理费和利润的上涨是不合理的。现统一调整方法:

1.市场油价、电价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价格,燃料动力费只计算价差。

2.价差计算:汽油(以90#准):市场价-

3.30元/kg-1.37元/kg(此费

用为养路费,定额机械台班中使用汽油的机械费已包括,计算价差

时应扣除)。柴油:(以0#准):市专场价-3.00元/kg-0.96元/kg(此

费用为养路费,定额机械台班中使用柴油的机械费已包括,计算价

差时应扣除)。电:市场价-0.44元/度。

3.数量按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用量进行分析。组价时单独补项,作为价

差处理。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采用我省2003版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的投资估算、概算、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结算,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执行。

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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