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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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有关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参考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应当遵循“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全面进行危险源辨识。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进行论证后,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管理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措施登记备案时,应提交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详见附件2)。
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重大危险源清单的内容,录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工序、机械设备等。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由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专业承(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专项方案中应明确条件验收的标准及重大危险源施工
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带班领导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施工条件验收,条件验收报告应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验收内容包括:专项方案制定、审批情况,检测监测情况,施工、监理交底情况,落实措施情况,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施工,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对施工部位实施视频监控。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带班领导必须24小时在现场带班。遇突发事件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1小时内上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实施总管理。应每天组织召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参加的重大危险源例会,协调解决有关事项,检查落实各方人员到岗情况。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参加重大危险源例会,提出解决有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施工应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作业班组每天在施工前应进行交接检,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自检;专职安全员每天应进行过程管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各危险点位进行不少于4次巡检。交接检、自检、巡检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停工整改,检查及整改工作应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施工应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应下达监理通知单,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并下达停工令。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
第十六条监测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按程序编制专项监测方案并严格执行,每次监测数据应在1小时内报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应按照职能分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应在施工现场悬挂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项目名称、重大危险源、施工时间段、督办内容、督办单位、督办责任人等信息(公示牌样式详见附件3)。
重点督办方案编制、条件验收、领导带班、人员到岗、例会、视频监控、自检巡检交接检、监测以及旁站监理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确认重大危险源消除后,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申请销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支)队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重大危险源参考范围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建设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