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集团地产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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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就购房合同未尽事宜所做约定,该协议同购房合同一样享有法律效力,如购房合同及相关附件与本补充协议不符或相矛盾,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

一、关于契税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售价并未包括房价款本身以外的一切费用,除法律规定应该由出卖人承担的以外,其余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自行缴纳契税;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承担,如因此造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完毕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或未在商品房初始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相关文件资料并补齐面积差异款的,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不再受《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登记240日的限制,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按揭客户由于按揭银行未能在商品房初始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抵押登记证明导致办理产权证逾期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卖人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

二、关于付款的约定

1、因非双方原因,导致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按揭款到帐日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按揭款到帐日起7日内自行用货币资金形式付清应付的房款数额,逾期付款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均可随时行使),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逾期30日内,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选择贷款为买受人自愿向银行申请,出卖人仅限于推荐相关银行,具体办理按揭事宜由买受人负责办理,买受人不得以银行等第三方的原因或其自身原因作为抗辩其逾期付款的理由。

2、乙方签约时如未按银行要求提供齐全按揭资料,需向甲方缴纳按揭保证金壹仟元整,逾期提供按揭资料的,甲方有权对按揭保证金进行每日100元扣款。自按揭资料提供齐全之日起,买受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办理商业贷款相关手续,在合同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60天内放款,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的按揭款项在约定的时间内转帐到出卖人指定帐户,出卖人全额退还买受人壹仟元保证金。

3. 买受人办理按揭若由出卖人作为担保方贷款的,需在接出卖人办理产权证通知之日起30天内,配合出卖人向房地产交易的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申领房产权证;若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的,出卖人有

权向买受人追索违约金(违约金为买受人所申请银行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三)。

4、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须在贷款银行或出卖人要求的日期内办理完毕抵押手续;如买受人逾期办理或拒不办理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承担贷款数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5、买受人应保证支付给出卖人的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房款属于自有且无任何可能被司法机关追溯,如买受人已支付给出卖人的本合同约定应交房款被司法机关追溯或产生其他风险,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处理该物业,并赔偿出卖人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6、买受人在逾期60日后支付购房款但未能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及违约金的,即使出卖人接收该款项,出卖人亦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买受人支付款项的行为并不影响出卖人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

7、出卖人解除合同后,买受人须在出卖人的要求下配合出卖人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在备案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出卖人可以进行另行出售前,出卖人有权不予退还在扣除各项违约金后买受人的剩余购房款;本条款单独有效,不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而受任何影响。

8、出卖人开发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客户自办贷款的要求;如买受人坚持自办按揭贷款的,需要向出卖人提出申请。出卖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逾期付款的,买受人同意执行购房合同第七条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出卖人只负责提供办理产权证时出卖人应提供的资料,不提供房产证代办业务。

9、如买受人违反按揭贷款合同,被银行或司法机关从出卖人处划扣保证金或者其他款项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承担被扣划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尚须承担合同总房款10%的违约金,并须支付出卖人被扣划款项及被扣划款项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承担被扣划金额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商品房备案信息注销手续后,对买受人已付房款,在扣除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出卖人处理此事时支付的律师费等正常费用及买受人承担的违约金后将买受人已付款的余款(如有)无息归还买受人。如已付房款不足抵扣的,则买受人仍需向出卖人赔偿出卖人实际损失差额。

10、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按上述时间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则延期付款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购房款,除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为追索购房款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

12、买受人承诺,凡在未付清全部房款或者未解除出卖人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买受人所购房产被有关国家机关限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或者出卖人的财产、银行账户等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国家机

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买受人自上述财产被限制之日起30日内协调处理并确保解除,逾期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承担全部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买受人支付的房款在扣除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违约金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后的余额,按照前述机关的要求处分或者提存。

13、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含税(增值税)价。

三、合同终止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如买受人提出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经出卖人同意并且在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可终止履行或解除。

四、变更

买受人正式签订合同后,不得随意变更付款方式、买受人姓名或增减共有人等合同中已签订好的事项,如有特殊需求可向出卖人提出申请在出卖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五、房屋差价款

如出现面积差异,买受人需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30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退补面积差价款手续(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当买受人未付清出卖人应收取的所有房款、代收的税费和其它应收取的费用前,出卖人有权暂停向买受人转移房产的占有权或者产权证书,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房屋交接

买受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主动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能主动按照约定时间履约,则相关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出卖人亦可通过在媒体刊登公告的形式通知买受人,公告发出时间即视为已送达买受人;视为送达买受人之后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未按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商品房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通知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即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该商品房提前具备交房条件,出卖人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日期之前进行交房;届时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对买受人进行通知,具体交接手续办理日期依照出卖人的通知为准。如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则自通知载明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即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七、配套设施位置摆放

本楼所设的开关站、公厕、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有线电视箱、水泵房、燃气调压站、车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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