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万一

一、绪言

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在目前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样,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旧中国的六法全书都被废除了,《中华民国民法》就仅在我国台湾地区继续有效。

新中国成立之后,民事立法翻开了新的篇章。本文围绕民法典制定的起起落落,对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行简要回顾和评述,充分展示取得的成就,并对民法典的编纂略作展望。

二、民事立法的初创时期(1949—1956年)

建国之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民事立法也受到重视。《共同纲领》在“总纲”中确立了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2)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3)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4)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根据这些原则,加强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废除封建制度,建立新的土地制度。比如,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该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附则。其基本精神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多余的粮食、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废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二是建立新的婚姻制度。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先后通过的《婚姻法》,共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其中,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三是将私人资本主义的政策法律化。1954年9月5日,政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困难和资本家的愿望。

四是建立商品交换的制度。1950年10月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同日贸易部发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1950年11月14日,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明确了8种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行为。

五是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四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8月11日,政务院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对我国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国体和政体、经济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起草民法典。经过2年多的努力,于1956年2月形成民法草案,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共四编525条。该草案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把亲属法排斥于民法之外,婚姻家庭也被认为不属于民法范畴,没有规定物权而只规定了所有权。因为政治运动,立法工作中断了,该民法草案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三、民事立法的挫折时期(1957—1978年)

1957年1月,毛泽东专门讲了法制问题,“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然而,从这一年夏天开始的反右派斗争,批判“法律至上”,法律虚无主义抬头,而1958年的“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有了进一步发展。1958年8月21 日,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