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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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性规定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 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 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 重大伤亡事故及 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 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义务性规定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 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 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 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医师发 现患者 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 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 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授权性规定
5、在执业活 动中,人格尊 严、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 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 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 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 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 利和其他 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 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 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 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 时填写医学文书 ;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 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 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 家属同意。
(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 同意权)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惩罚性规定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
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
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 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 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 告的。
三、《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温家 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7号:《护士条例》 已经2008年1月23日 国务院第206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5月12日起 施行。
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 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 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 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 适应的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 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 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享有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 能力和学 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 的权利; 有参加专业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 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
(一)适用主体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 照条例规 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 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 酬、享 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 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医护人员常用法律法规摘录
培训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三、《护士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五、《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仁心仁术经典视频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适用主体
所有与医疗相关的机构
(二)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

规 定
中 社区诊所
(六)惩罚性规定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 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 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 证明文件的;
(六)惩罚性规定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 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 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 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
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
(二)授权性规定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 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
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 本条件;
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
择合理的医疗、预 防、 保健方案;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 续医学教育;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 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 体,并在执业许可范围 内设计相关科室;
必须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 相应医疗行为;
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并注册, 并在注册机构和注册执业范 围内开展医疗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专业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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