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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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 要法 负律 责责 人任 的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
主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要
3、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
负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责
实施
人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职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沿德一标
法律法规培训
让世界更畅通
主讲人:刘 涛 时 间:2016.3.18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但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 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 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 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
Ø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Ø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 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 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 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员的配备: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 要法 负律 责责 人任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 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 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 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
Ø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目的)
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 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 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 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员的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员的配备
《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பைடு நூலகம்
宪法
安全生产专项 法(如矿山安
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相 关法(如劳
动法)
安全生产基 本法(如安 全生产法)
刑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如 劳动用品防护规定)
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如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Ø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 部门意见后制定。(新增项)
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如 贵州XXXX办法)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GB)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安全生产有关的 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