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3篇)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招投标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原则;3. 依法依规原则;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投诉范围: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2.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投诉条件:1. 投诉人应当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或者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2. 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3. 投诉事项应当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4. 投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途径第六条投诉途径:1. 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2. 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投诉;3. 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诉途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投诉材料。

第四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投诉受理:1.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者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3.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调查处理:1.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者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投诉事项;2. 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 调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处理决定:1. 对于投诉事项成立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 对于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执行流程和要求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执行流程和要求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执行流程和要求招投标投诉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方对其他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产生质疑或不满,并通过投诉的方式来寻求解决的过程。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各级政府和招标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执行流程和要求,以便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一、表达投诉意愿投诉方需要书面提交招投标投诉申请,要求包括投诉的具体内容、理由、证据材料等。

申请中还需包括投诉方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联系方式等。

此外,投诉方应明确投诉的对象,并规定提交投诉申请的时间限制。

二、受理投诉申请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投诉处理机构在收到投诉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投诉事项属实,并核对投诉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投诉申请缺乏必要材料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三、立案调查如果投诉申请符合要求,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投诉处理机构会正式受理投诉,对涉及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等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后,投诉处理机构将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由专业人员负责调查和审核投诉事项。

四、调查结果和通知调查组在经过详细调查后,将向双方发出调查结果通知书。

如果发现投诉事项确有问题,将要求被投诉方做出解释或纠正错误;如果投诉事项不成立,将及时向投诉方解释并终止投诉程序。

五、调解或仲裁如果投诉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或争议较为复杂,投诉处理机构可能会协助双方进行调解或推荐仲裁。

调解或仲裁过程中,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投诉处理机构将充当中立的角色,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六、处理结果和执行最终,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投诉处理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调解或仲裁结果等,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一般包括要求被投诉方采取整改措施、赔偿损失等。

被投诉方应及时执行处理决定,并向投诉方提交执行报告。

七、申诉渠道如果投诉方对处理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起申诉。

招投标管理机构或相关行政机关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并给予及时的答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湘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如下通知: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在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从事政府采购操作事务,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省级财政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负责从事省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原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和退出具体操作事务后,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人员在各市州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安排),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不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宜。

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可由采购人委托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透明使用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投诉情况。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投诉处理程序和要求应得到严格遵守。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投诉处理的一般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投诉处理程序1. 提交投诉投诉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并明确描述投诉事项的内容、背景和要求。

投诉材料可以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证人证言等,以便于招标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和调查处理。

2. 受理投诉招标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投诉方提供受理通知。

通知应包括受理投诉的日期、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预计的处理时间等信息。

同时,招标机构还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其他招标人和相关方通报投诉事项,确保公正处理。

3. 调查核实招标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按照要求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核实投诉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果有需要,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听证等方式来深入了解情况。

4. 处理决定在调查核实完毕后,招标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应明确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并向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进行通知。

如果投诉事项属实,招标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保护投诉方的合法权益。

5. 审核监督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应纳入监督范围,相关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对招标机构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复核或复议。

二、投诉处理要求1. 公开透明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应公开透明,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应了解投诉处理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节点。

招标机构应及时向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处理进展的情况通报,并定期公布投诉处理的结果和反馈意见。

2. 公正独立招标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保持公正和独立的立场,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相关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确保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保密性原则投诉材料和投诉处理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方提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湘政办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市、州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省计委备案;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备案。

二、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出台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省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招投标办设省计委),为全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索引号:000014349/2013-00419∙统一登记号:CSCR-2013-01026∙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发文日期:2013-09-12∙生效日期:2013-10-09∙信息时效期:2018-10-09∙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CSCR-2013-01026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9日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水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执行;(六)对医疗器械、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七)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招标采购活动中渎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

附件: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政府采购除外)。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澄清。

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询问,不足十五日的,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作出答复或澄清。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能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七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十五条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11.3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

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

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招投标项目在各行各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而有时投诉问题也会难以避免地出现。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将为您介绍招投标项目投诉的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投诉的种类在招投标项目中,投诉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如被投诉方的不当行为,投标过程的不公正或违规行为等。

常见的投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招标文件的不合理或不合规定;2. 被投诉方的不公正行为,如内定中标等;3. 投标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

二、投诉的途径一旦发现投诉问题,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投诉:1. 向相关招标机构提出书面投诉,附带相关证据材料;2. 向行政监管机构或投标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 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解决。

三、投诉处理程序在处理招投标项目的投诉问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投诉受理:招标机构或相关部门应接受并受理投诉,并开展初步调查;2. 调查取证:相关机构应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3. 复议或仲裁:若投诉方对初步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机构提起复议或仲裁申请;4. 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或仲裁结果仍无法满足投诉方的要求,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依据在处理投诉问题时,相关法律法规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在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中常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招标机构的规章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投诉处理机构应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秩序。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简单分析,以帮助更好理解招投标项目投诉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

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被其他投标人投诉,称其在评审中有欺诈行为。

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被投诉公司的内部邮件等。

招标机构立即受理投诉,并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发现,被投诉公司确实存在在评审中篡改文件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招标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取消了被投诉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将此情况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与处理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以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的调查与处理决定第十条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开展调查,查清事实,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核实。

第十一条对于查实的投诉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撤销违规行为、修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等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注重保密性原则,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

第四章投诉的答复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答复,并告知处理结果。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限制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限制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限制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事业单位采购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是其核心原则。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争议和纠纷。

为了保障诉求方的权益,招投标投诉处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限制。

1.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在招投标投诉处理中,通常需要经历以下程序:1.1 投诉受理阶段当投诉方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材料应包括投诉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投诉书应明确指出投诉的事实、依据和要求,并附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1.2 投诉审查阶段招投标投诉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将进行投诉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对投诉事实的核实、证据的调查和后续处理方案的制定。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投诉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进行现场调查。

1.3 处理结果通知阶段招投标投诉部门在完成审查后,将向投诉方发出处理结果通知。

处理结果通知应明确说明投诉是否成立,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补救措施。

如果投诉成立,相关单位可能会被要求重做招投标过程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处理。

1.4 申诉阶段如果投诉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申诉。

申诉一般需向上一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或相关法院提出。

申诉阶段将重新审查投诉事宜,以确定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要求招投标投诉处理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2.1 公平公正招投标投诉处理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投诉部门在审查投诉时,应客观中立地处理,遵循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相关政策。

2.2 保密性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及投诉内容应予以严格保密,以防止不必要的泄露和影响。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投诉人的隐私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2.3 及时处理招投标投诉处理应高效及时。

投诉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尽快展开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通知也应及时发出,以便投诉方了解处理进展。

招议标管理办法: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与监督

招议标管理办法: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与监督

招议标管理办法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与监督一、概述招议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中投诉处理与违规行为的处罚与监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而制定。

二、投诉处理1. 投诉方式书面投诉投诉人需提供详细的投诉事实和证据,并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口头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方式或者面谈的方式进行投诉,但需要在后续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备案。

2. 投诉受理招标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和处理投诉事项。

投诉受理窗口应该及时受理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

3. 投诉处理程序接收投诉投诉受理窗口接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录投诉,并为投诉人发放投诉受理回执。

初步审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投诉事实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若初步审查结果无法确定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应当进行进一步核实。

转办审核经过初步审查后,投诉受理窗口应将投诉事项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查证,并形成处理意见。

处理反馈审核部门应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并公正、公开地处理投诉事项。

若投诉成立,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处理应在接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投诉事项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报告投诉进展情况。

三、违规行为的处罚1. 违规行为分类违规行为可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通投标、招标文件泄密等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未缴纳保证金等行为。

2. 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取消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等。

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限制参加下一次招标等。

3. 处罚程序违规行为查实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并查实违规行为。

处罚决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被处罚方。

整改要求被处罚方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招标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范围第四条投诉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的行为的;(三)资格预审结果或中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四)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投诉人资格第五条投诉人可以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投诉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

第四章投诉程序第七条投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并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投诉期限的,投诉人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顺延期限的申请。

第五章投诉内容第九条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三)相关请求及主张;(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真实、有效和透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五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二)项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招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评标标准及权重;(五)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并且在招标人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应当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提前合理时间进行,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八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要求;(二)投标文件的要求、内容和格式;(三)合同条款和合同模板;(四)标段划分和投标报价的要求;(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办法;(六)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投标第十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证明;(二)投标报价和付款条件;(三)投标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方式和递交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附件: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政府采购除外)。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的处理按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或澄清。

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投诉进行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经济和信息、通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水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医疗器械、药品、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对经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经济和信息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七)对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通信管理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八)对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民航管理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九)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商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化或调整的,相关部门依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监察机关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监督处理投诉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受理、交办、督办、转送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投诉;监督检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内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三)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四)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五)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条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三)被调查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四)调查的过程情况;(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六)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七)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八)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虽未投诉,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七)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招投标投诉或案件后,应按照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与监察机关协调、沟通处理情况。

调查报告和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应及时抄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投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如新证据实质上影响原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