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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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

二是程序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是时空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2、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发现泄密事件后,可以向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向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3、制定《保密法》的宗旨
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如何理解“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保密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国家保密局,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保密局。

“保密工作机构”是指根据机关、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保密管理或教导的内设工作部门。

6、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7、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区分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8、国家秘密载体种类
一是纸介质载体,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的纸介质载体。

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二是磁介质载体,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的载体。

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磁盘(含软盘、硬盘、U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是光介质载体,以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光盘等。

四是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物品等。

9、计算机口令的设置要求
(1)保证口令的长度,机密级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10位以上,秘密级的设8位以上;
(2)保证口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避免使用诸如生日、电话号码、门牌号码、重复数字等简单易猜解的口令,最好使用数字、字母、特殊字符的组合;(3)口令要经常更换,机密级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每周要更换。

10、手机通信保密管理规定
(1)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2)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3)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4)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5)使用其他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通信工具,也就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11、如何防止计算机网络泄密?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党政机关普遍应用,通过计算机网络窃取国家秘密已成为境内外敌对分子重点手段之一。

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各单位联网计算机必须做到内网(本单位局域网)与公共信息网、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内网与外网使用不同计算机或一台计算机安装隔离卡均可实现物理隔离目的);坚持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谁上网、谁负责”的网络保密制度。

12、为什么不能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手机通信是一个开放的电子通信系统,它须通过通信卫星完成传输任务,只要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能够截获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的通话信息。

手机在待机状态下也能泄密。

因为在待机状态下,手机也要与通信网络保持不间断的信号交换,产生电磁频谱,很容易被识别、监视和跟踪。

情报专家直言,即使使用者不使用手机,也可通过简单的电话暗码,摇控打开手机,窃听你的任何谈话。

因此涉密场所要安装手机信号干扰器。

13、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能连接互联网?
如果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就容易被境外情报机构通过互联网植入的特种“木马”等间谍程序,进行非法攻击和远程控制。

一但攻击成功,攻击者就会像操作自己计算机一样,操控被控制的涉密计算机,任意窃取涉密信息并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使存储、处理的信息遭到恶意破坏。

14、涉密信息系统的“五禁令”
(1)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严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严禁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5、机构撤并、干部调动时,应如何移交或交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发手续。

各级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原单位。

16、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保密要求
(1)严禁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严禁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严禁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严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7、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的保密要求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由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3)、销毁纸质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4)、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5)、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18、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刑法》规定:⑴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⑶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9、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
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着力”,即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20、保密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

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

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

总的讲,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密法作必要的修改,有利于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政务信息依法公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21、新保密法有哪些改进?
新保密法为纠正过去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的现象,建立健全了4项制度措施,尽可能地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把该保的保住,把该放的放开。

一是上收定密权。

新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根据新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

定密主体大大缩小,可以节省大量行政成本。

二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

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定密责任人首次写入保密法,解决了定密权责不清等问题。

三是设立保密期限制度。

以往“只标密级,不标期限”,导致“一密定终身”。

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四是健全了自行解密与解密审查相结合的解密制度。

新保密法规定,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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