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长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10.23
【实施日期】2001.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23日长春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确定供应商等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参加市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并认定的资格,否则不能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凡能够为政府采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以下统
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
第四条供应商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供应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
3、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良好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能力;
5、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记录;
6、履行了缴纳各种税款和社会保障义务;
7、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8、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没有职业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
9、没有走私犯罪的记录;
10、没有歧视妇女和残疾人就业的记录;
1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供应商资格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详细填写的《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一般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5、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