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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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管理办法

日照市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管理办法

日照市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查管理体系,预防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含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以及大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或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日照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日照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日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对日照市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日照市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按危险等级不同实行分级管理。

日照市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危险性等级划分详见《日照市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等级划分表》(附表)。

危险等级1的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等级2的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论证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条件、施工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条例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条例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日照市工程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维护施工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日照市境内所有涉及建设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企业投资工程以及个人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督、保证质量、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环保节能”的原则,确保施工项目长远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日照市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依法行使工程管理职责,保障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工程立项与审批第五条工程项目须经过规划和设计,符合国家建设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施工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经济性、社会效益等因素。

第七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审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相关材料真实合法,不得虚假造假。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审批机构应当公开公平,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得滞后。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结果应当依法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合法注册,且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资格。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循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中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保护周边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遇到的问题,避免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日照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6月28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五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环境保护第七章城市交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等所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日政办字〔2020〕6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日政办字〔2020〕6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市县乡三级组织机构、市县乡村四级管理网络)”组织体系,推动落实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海滨城市建设创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机制。

各区县要健全交通隐患动态排查、分级督办、治理效果评估等工作流程,每月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每季度调度整改进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回头看”。

对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分级验收销号;对短期无法整改完成的,公安、道路建设管理部门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巡逻提示,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实行交通安全隐患台账制、交办制、清单制,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做到隐患整改不到位不放过、验收不合格不放过。

2.加强建设项目交通安全风险评估。

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缺失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车运行。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或对未来交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日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大项目顺利推进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的,围绕稳增长、转调创、强蓝区、惠民生,着力用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机遇,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国家、省、市一个时期确定的重点投资领域,如粮食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服务、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清洁能源、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二)带动力强、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对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就业和财政收入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三)跨区县并对全市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四)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大项目;(五)重点利用外资大项目;(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市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负责全市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各区县(包括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下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大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好大项目的管理、监督、保障和服务等工作,集中力量保障大项目建设,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其顺利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已经2015年5月27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6月6日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六)是否存在土地转让的现象;(七)其他应当进行监管的事项。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日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东港区、五莲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优化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精致城市,现就理顺城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围绕保障精致城市建设,坚持“统一管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权责,强化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充分调动各级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建设管理一体、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精致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权责划分(一)市政设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主城区银河公园(含人民广场)、植物园、末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植物园以外的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区域由市城投集团具体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做好行业管理指导;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管护事权(包括城市道路及附属绿化、桥梁、天桥、人行道、路灯、管线、管廊等附属设施,道路保洁、垃圾收运及垃圾收集站和作业车辆加水点、污水倾倒点、停车场等作业保障设施,公厕及附属设施、公园绿地、楼体亮化等)全部由属地区负责,暂不能移交的市级PPP项目、在建项目等,在合同到期、建成后,按程序移交属地区管护。

对“五纵七横”道路大修以上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统筹实施,投资由市、区按照3:7比例分担,建成后交由属地区管护;生活垃圾处理厂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建设,涉及统筹使用的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厂和环卫作业垃圾收集转运站、加水点、停车场、垃圾暂存点等设施,由市级统一部署,属地区筹资并建设;对日照市城市公园及绿化提升PPP项目(市民公园、海曲公园、北京北路)、城市道路跨越铁路、综合性公园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日政办字〔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日政办字〔2023〕41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鲁交城市〔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要求,制定如下措施: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合《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修编我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制订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确保公交规划落地实施,并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效衔接;巩固全国绿色出行创建城市试点成果,加快推进我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二、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实现城市公共交通新建配套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科学合理预留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多种渠道增加场站供给,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鼓励以公共交通为开发导向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探索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持续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与配套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公交车辆退役车载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和管理。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日政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2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推进与管理第四章要素保障第五章附则日照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发挥支撑带动作用,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体现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导向,能够有效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骨干项目。

重点向新旧动能转换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专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双招双引项目倾斜。

主要包括:(一)交通、能源、水利、新基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和技改项目;(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四新”经济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六)其他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分为新建、续建和储备三个类型。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上半年能够开工建设、且年内能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当年继续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手续尚不完善、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不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条件成熟优先转入市重点项目。

日照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日照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日照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委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年月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年月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参考:《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他相关的管理活动。

结合日照实际,便于操作。

第三条【定义解释】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土地利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分析评价土地规划及建设项目开建前或在实施过程中以及建成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对土地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日发改信用〔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发改信用〔2023〕81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有关企业:现将《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分类与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查询和应用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六章附则日照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日照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积分是依据日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设定的积分规则,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个人信用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五条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个人信用积分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日照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个人信用积分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信用分类与归集第六条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度保证措施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度保证措施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度保证措施一、引言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在进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重要工作。

为确保报告的质量和进度,需要采取一系列保证措施。

二、前期准备1.明确评价目标:在编制报告前,明确评价的目标和范围,明确要考虑的交通因素和评价指标,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组建专业团队:根据评价需求,组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团队,包括交通工程师、交通规划师、环境专家等,确保评价报告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收集数据:收集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数据,包括路网信息、交通流量、交通运行状况等,为评价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三、报告编制1.制定详细计划:在开始编制报告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包括各个工作阶段的任务和完成时间,确保报告的进度可控。

2.分工合作:根据团队成员的专业领域和能力,合理分工,确保各个任务能够高效完成。

3.加强沟通:定期组织团队成员进行工作交流和讨论,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报告的内容准确完整。

4.质量控制:对报告的编制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对数据的验证和核对、对评价方法的审查和确认,确保报告的质量符合评价要求。

四、报告审查1.内部审查:在编制完成后,进行内部审查,由专业人员对报告的内容、结构、逻辑等进行审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外部审查:邀请具有相关经验和资质的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对评价方法、数据处理等进行评估和验证,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修订完善:根据内外部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报告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报告的质量达到要求。

五、报告汇总1.编制报告:根据修订后的报告内容,进行最终的编制和整理,确保报告的格式整洁、结构清晰。

2.报告审核:由项目负责人对报告进行最终的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3.报告发布:将报告以适当的形式发布,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确保报告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

六、结论通过以上的保证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和进度。

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正文:---------------------------------------------------------------------------------------------------------------------------------------------------- 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2018年12月29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二)用地性质变更,调整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三)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的;(四)道路路网依法进行重大修改的;(五)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日照市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日照市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日照市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日照市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5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军二OO七年七月九日日照市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包括城市道路路段)。

第三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至两侧规定范围禁止设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第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100米;(二)国道自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不少于20米;(三)省道自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不少于15米;国道、省道无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的,自公路路肩外缘6米起计算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控制区进行管理。

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建筑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交通安全、集市贸易、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管,共同做好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条例规定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条例规定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日照市工程管理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日照市境内的各类工程建设管理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在日照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相关规定,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日照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五条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工程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工程设计前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分析,确定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工艺。

第八条工程设计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明确变更内容和原因,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归档保存,备查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相应人员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拖延工期或者违规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记录和报备,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由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从工程设计、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日政办字〔2020〕11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日政办字〔2020〕11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现就调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市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一)调整建设体制。

主城区既有道路(包括国省道市区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诱导屏等)的补建和更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根据道路管养事权划分,分别会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联合制订建设方案。

方案形成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完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建设资金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根据道路管养事权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主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三同时”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根据道路管养事权,分别会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联合制订建设方案。

方案形成后,由道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完毕,由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验收,联合签署验收报告。

建设资金按照道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根据道路管养事权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二)调整管理体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日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23〕7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3日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预算管理和征收监督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城市主城区范围内(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域外)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事项。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负责本辖区(东港区政府负责主城区、功能区之外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预算、征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名义向购房者、用户收取供排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

建设项⽬交通影响评价办法2019-08-16第⼀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对城市建设项⽬实施规范、科学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或城市⼟地利⽤变更对交通的影响。

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建成投⼊使⽤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定服务⽔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要求,减⼩项⽬所带来的负⾯影响,缓解项⽬产⽣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

第三条本办法适⽤我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建设⼯程项⽬和道路、桥梁施⼯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建设、规划等⾏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重⼤市政⼯程建设或改扩建项⽬,以及其他重⼤建设项⽬时,必须要求项⽬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城市规划⼄级或交通⼯程咨询⼄级以上资质。

同⼀机构不得从事同⼀项⽬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作。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的项⽬范围包括:(⼀)市区建成区内,建设项⽬规模超过2万平⽅⽶的⼤型公共建设项⽬及超过5万平⽅⽶的居住类项⽬;(⼆)边缘组团、城镇及重点地区,建设规模超过5万平⽅⽶的⼤型公共建设项⽬及超过10万平⽅⽶的居住类项⽬;(三)⼤型城市交通设施(如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出租车服务中⼼等);(四)距城市主次⼲道交叉⼝120⽶以内需开设机动车出⼊⼝的建设项⽬;(五)在城市主、次⼲道上施⼯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程项⽬;(六)规划⾏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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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委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年月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年月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参考:《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他相关的管理活动。

结合日照实际,便于操作。

第三条【定义解释】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土地利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交通的影响;通过分析评价土地规划及建设项目开建前或在实施过程中以及建成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对土地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城乡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主管机关及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活动。

住建、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应当委托具备城市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或者专业的交通工程咨询机构来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参考:《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书》时,应当委托具备城市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或者专业的交通工程咨询机构来完成。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六条(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

《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交通咨询或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编制依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应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参考:《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编制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调查数据等作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七条【编制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

修建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当进行类比案例的交通调查分析。

参考:《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八条(编制要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分类】交通影响评价分为两类:(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修改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两类:(一)选址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创设]日照市规划局建议为彻底解决城市交通与城市发展问题,建议我市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如果我市从编规阶段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将交评工作予以前置,在项目选址阶段就不再存在交评工作。

赴威海、上海考察两地的建议,建议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选址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以减少建设项目落地后产生的交通问题。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阶段应当进行交评的范围】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修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容积率大于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的商业开发项目;(二)用地性质变更的,如调整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三)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四)道路路网依法进行重大修改时;(五)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认为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选址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容积率大于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的商业开发项目;(二)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三)用地性质变更时;(四)道路路网依法进行重大修改时;(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具体标准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倍及倍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阶段交评主管机关】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编制、修改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出具《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编制、修改方案应当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明确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

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选址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之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评范围】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建筑规模超过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如商业、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办公等);建筑规模超过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建设项目或者配建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项目;(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如航空客货站场、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港口码头、加油站、大型公交枢纽、汽车动力补充站、轨道交通设施等);(三)建设规模小于本款(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需要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四周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四)上述项目的改建、扩建;(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建筑规模超过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如商业、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办公等),建筑规模超过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建设项目;(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等);(三)在城市快车道、主次干道上施工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市政工程项目;(四)上述项目的改、扩建;(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五条下列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建成区内,建筑面积超过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者配建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项目;(二)其它地区,建筑面积超过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机动车检测站,汽车动力补充站等);(四)建设规模小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五)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项目的交评主管机关】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参考:《岳阳市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作为最终设计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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