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化率的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绿化率的规定
说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园路及铺装场地可适当增值但不大于总面积5%
1.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面积的一半以上地形坡度大于50%
3.水体岸线总长大于面积的周边长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1.小型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不得大于总面积3%
2.大型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宜为总面积5%
3.除公园外城市绿地内建筑占地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2%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420-2007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大于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大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1.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5%
2.按规划成片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5%
3.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5%
4.新建工业园区其附属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
5.新建地面主干道红线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
上海绿化条例2007 1 17 1.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
的建筑间距内的另星绿地面积
2.在居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 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平米
且至少有1/3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外
3.位于浦西内环线的建筑基地难以达到上述指标可将每块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屋面地栽绿化折算
屋面与建筑基地的高差M 有效系数%
1. ≤1.5 70
2. 1.5----5.0 50
3. 5.0----12 30
4. .≥12 0
4. 不在建筑基地内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和绿化隔离带不得作集中绿地面积计算但中心城
区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可按50%计入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但不.大于≥建筑面积之2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
各区段内的绿地率(含水体面积)不得小于95%,其中:除特殊需要外,水体面积在不低于现状水面率的前提下,原则控制在总用地的12%以内。

各类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各区段总规划面积的1%。

原则上生态休憩绿地范围内的建筑占地平均不超过其用地总面积的2%,其中生态休憩绿地中三个重要节点绿地的规划控制参数按《图则》要求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

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等占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总用地的4%以内。

上海市生态专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与控制性图则
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居住绿地占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为一般住宅≥35%,花园别墅≥5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且至少有l/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绿化覆盖面积(绿化覆盖率) >50%。

垂直绿化面积达到总绿地面积的20%。

可供居民进入活动休息绿地面积≥30%总绿地面积。

各种元素指标控制:合理控制各项指标,其中道路地坪面积≤15%总绿地面积,硬质景观小品面积≤5%总绿地面积,软底水体面积一半控制在绿地总面积的10%—20%,绿化种植面积≥70%总绿地面积。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
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
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
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5计算。

绿地设计规程1989-09-2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