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取得、变更、延续及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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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矿山采矿权获取流程及修订内容(自然资源部)

2020年矿山采矿权获取流程及修订内容(自然资源部)

2020年矿山采矿权办理最新流程及要求过去,办理采矿权证难一直被人诟病,从矿山资源勘查到最后拿到采矿证,短则一年时间,多则数十年,流程复杂、资料繁多是主要问题。

近日(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重磅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末附全文)。

通知提出,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包括采矿权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一、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

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

二、鼓励采矿废石利用。

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但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将采出的废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违法采矿处理。

通知明确,工程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工程砂石尤其经济发达地区以卖为主、自用为辅,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本应该合法运行的砂石却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给众多工程及矿业人士造成困扰,该通知发布有助于工程砂石土的合理应用和合法运行。

这对中国矿业界将是一件里程碑事件!过去办理采矿权流程图如下: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yqgls@。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采矿业管理制度

采矿业管理制度

采矿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采矿业的管理,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矿业企业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

第三条采矿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采矿业的监督检查,保障矿业活动合法合规。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矿业的统筹规划,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条矿业企业和个人从事矿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矿产资源环境。

第二章采矿权管理第六条矿业权的取得、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法申请,经矿业权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采矿活动。

第七条矿业权的使用期限应当依法规定,到期需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矿业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矿业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矿业权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擅自转让。

第九条矿业权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向矿业权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矿业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采矿权的管理信息,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矿产资源管理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和储量计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未经勘查评价和核准的矿产资源,不得随意开采或者利用。

第十四条对于已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当实行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回收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类型和利用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采矿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矿业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采矿活动,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矿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矿业企业应当加强对采矿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矿业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矿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业企业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围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4)经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3份);(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7)电子报盘。

采矿权新立、转让、延续、注销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新立、转让、延续、注销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新立、转让、延续、注销审批流程图
返回 采矿权申请人、(延续、转让、关闭矿山)采矿权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报送
不合格 所在乡(镇)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国土资源所签署明确意见
报送
不合格
兴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初审
不合格
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审核
国土资源局地环股 审核
报送
未通过
国土资源局会审会会审
国土资源局耕保股 审核
国土资源局领导签批
需兴山县人民政 府审批的,报送
县人民政土资源部 门审批。
不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矿 管 股 对 新 立 矿山 划 定 矿 区 范围;打印采矿许可证; 对延续、转让的矿山重新核 定范围;打印采矿许可证; 对 注 销 矿 山 下达 关 闭 矿 山 文件批复。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16•【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四)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硐情况;(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六)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

第七条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一)矿山状态,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三)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四)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采义务履行情况。

非油气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转让申请登记书示范文本模板2023

非油气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转让申请登记书示范文本模板2023

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签章)矿山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瞳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瞳煤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开采主矿种、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共伴生矿种。

7.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资源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

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设计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10.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如探矿权转采矿权。

IL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须填写。

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与备案时间、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具体情况。

13.查明资源储量:填写已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数据。

14.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

15.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16.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17.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8.采矿方法、选矿方法: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

19.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20.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点击数:406 ]【字体:】受理单位:地质矿产局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县地质矿产局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县地质矿产局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局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包括地质地形图、矿体纵投影剖面图、储量计算图)。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采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1. 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2. 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3. 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地质矿产局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目录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7)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7)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 (32)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3)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6)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 (39)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2)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3)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一、探矿权申请资料(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

采矿权实务操作规程(3篇)

采矿权实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实务操作,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采矿权申请、审查、批准、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抵押、注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采矿权实务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原则;(三)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四)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采矿权申请第四条申请采矿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二)具备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经济实力;(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四)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五条申请采矿权,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矿权申请表;(二)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三)地质勘查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报告;(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采矿权审查与批准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采矿权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八条采矿权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资格、能力;(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三)环境影响评价;(四)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采矿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矿权人名称;(二)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三)采矿权范围;(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采矿权变更与延续第十一条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权范围、期限或者采矿权人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发布时间:2007-10-19 来源:编辑:点击率:212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矿产资源开采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我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申报及审批程序、审批原则、申报材料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先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审查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

第一节一、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有审批发证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材料。

(二)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属省级、地、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拟建矿山所在地的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通知及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报地(州、市)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

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地(州、市)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县级的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上报省级审批机关。

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意见上报的,视为同意。

(四)通知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要求(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说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地理位置,开办矿山企业的理由和必要的论证依据,开采矿种,矿区地质勘查程度,探矿权权属,矿区范围内其它矿业权的设置情况(是否已设置矿业权,是否有矿业权重叠交叉问题),采矿权申请人的办矿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说明),以往所从事过的矿业开发活动经历等。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概述“采矿权”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开采矿藏、矿石的专有权。

在我国,采矿权拥有者应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在省级或市级地质矿产部门注册登记,其采矿权才能生效。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一、采矿权设立的审批服务指南1.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探矿权或者已经发现矿产资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的资金和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技术力量;2.必须具有从事确定采矿范围和设计矿区内设施设备的条件;3.具有矿井等所需设施,以及与采矿活动相适应的综合利用能力;2.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采矿权设立申请应由采矿权申请人向最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矿产局”)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矿产局”)递交书面申请。

(2)初审收到申请书后,矿产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矿产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公告征求意见。

(3)公示在勘查结束后20天内,矿产局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继续审批;如有异议,则进行调查取证。

(4)核准矿产局受理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审核报告,并报送上一级地方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审核报告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核准,发给采矿权证书。

(5)备案核准通过后,颁发采矿权证书,同时每年要以书面方式备案。

二、采矿权变更的审批服务指南1.申请条件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采矿权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与现有采矿权不同,变更内容实质性的;2.变更情况发生在有效期内;3.通过矿产权评估,确认变更后的采矿权具有合理性和价值;2.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采矿权变更申请应由采矿权持有人向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矿产局”)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矿产局”)递交书面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2.12【实施日期】1998.02.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二、事项代码:A-005037-5037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五、受理范围:属市级颁证的全市矿山企业六、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申请人提供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人是否完备了必要的签字、盖章、核对文件、资格审查等手续;(3)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或盖章;(4)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时限。

不予许可的情形:1.资料要件不全的2.资料提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超过法定受理时限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十二、申请表格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窗口、网上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对照《采矿权延续登记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将书面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后台审核人员。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种);5.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一、申请与受理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后,应出具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

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国土资源部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采矿登记项目四十日,需要专家评审及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协助审查的时间除外)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或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采矿许可证变更过户注销流程

采矿许可证变更过户注销流程

采矿许可证变更过户注销流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采矿许可证变更、过户还有注销的流程。

这事儿听起来可能有点复杂,不过别担心,跟着我一步一步来,就会清楚很多啦。

首先呢,要是想变更采矿许可证。

你得先准备一些材料,具体要啥材料呀?这个你可以去相关部门的网站查查,或者打电话问问工作人员。

我觉得呢,最好把可能用到的材料都准备好,像企业的营业执照呀,采矿权的相关证明之类的。

准备好了材料就可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啦。

这一步要特别注意!材料一定要齐全,不然可能会被打回哦。

那要是过户采矿许可证呢?这可就更得小心点儿了。

原采矿权人和新采矿权人得达成一致的协议,这个协议可不能随便写写哦,得详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呢,也是要准备一些材料,这里的材料和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可能有一些重叠,但也有不同的地方。

根据经验,把所有涉及到采矿权的文件都整理好准没错!接下来就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和材料。

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审查环节,审查的时候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者对某些内容进行解释。

别嫌麻烦,积极配合就好啦。

刚开始可能会觉得这事儿麻烦得很,但习惯了就好了,毕竟这是很重要的事情嘛。

最后就是注销采矿许可证啦。

这个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不过一般来说,可能是采矿权到期了,或者企业不再从事采矿相关业务了之类的原因才会注销。

注销的时候,先把企业内部关于采矿权的收尾工作做好,然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小提示:别忘了最后一步哦!整个过程中呢,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很重要!要是有什么不懂的,一定要及时问呀。

而且在准备材料的时候,多检查几遍,确保没有遗漏。

这流程看起来是不是也没有那么可怕啦?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完成采矿许可证的变更、过户或者注销工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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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
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在探矿权有效期内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评审认定书。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

(三)审批
开发科收到窗口转来的资料后,送有关科室进行会审,相关科室在2个工作
日内将会审意见及资料返回开发科,开发科将会审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局务会审定。

批复后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探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发证机关组织专家审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查认定;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及地质资料已汇交的证明;
4、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发证机关审查意见。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5、营业执照;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8、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环保、水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10、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11、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经局务会审定后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五、变更登记
1、矿区范围变更矿区范围:参照采矿登记程序办理。

2、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参照采矿登记程序办理。

3、采矿权人变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2)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
(4)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转让协议。

4、企业名称变更
凡涉及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情形的企业名称变更按采矿权人变更办理。

不涉及企业资产产权变更的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5、经济类型、开采规模、采矿方式的变更经济类型的变更按采矿权人变更办理。

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变更需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发证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意见。

六、延续登记
1、延续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
3、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的收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征收关印鉴)
4、经批准的矿山企业保有地质储量数据资料
5、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履行其它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

矿山企业原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采矿权,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手续,同时向采矿权评估机构提供采矿权评估有关资料。

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价款处置后,按采矿权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七、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
3、矿山企业投入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人所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
5、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的收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征收关印鉴);
6、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7、采矿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标的(采矿权)具体描述、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义务的承诺、履行的期限、地点或方式等。

8、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转让原无偿取得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原则上也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

9、受让人资质证明。

八、注销登记
1、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
3、尾矿处理、水土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方案;
4、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收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征收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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