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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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1056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装修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环。

然而,由于装修涉及到工程施工、材料选购、费用预算等多个方面,因此装修过程中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施工安全、材料质量、费用预算、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签订1.明确双方权责在装修合同中,应明确装修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权责。

装修公司应明确施工时间、负责安装的材料、保修期等内容,而业主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图纸和材料选购要求。

2.合同履行保障装修合同应规定装修公司需向业主提供合格的施工许可证和保险责任证明,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和可靠性。

三、施工安全1.人员管理装修公司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布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做好施工过程的人员安排和出入管理。

2.施工材料安全装修公司在施工现场应配备合格的材料管理人员,对购买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存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施工设备安全装修公司应保证施工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性。

四、材料质量1.严格把控材料选购装修公司应根据项目要求和业主需求,严格把控材料选购,选择质量合格、节能环保的材料。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材料,一经发现立即更换。

2.材料质量检验装修公司应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材料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3.施工材料追溯装修公司应保留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的购买记录,以备追溯材料来源和质量问题的需要。

五、费用预算1.明确费用项目装修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并标明清晰的计算公式。

2.合理预算费用装修公司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所需材料及工程量进行合理的费用预算,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六、环保要求1.低碳环保材料选用装修公司应推广使用低碳环保材料,降低装修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

2.废弃物处理装修公司应妥善处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物,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

【管理制度】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建字40号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保障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为,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的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设计、施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内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五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均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装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并在20天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装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登记、备案,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必须待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的临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为,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一)在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前,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申报内容包括装修项目、施工方案、施工人员信息等。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申报后的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施工单位与人员管理(一)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三、装修时间规定(一)为了不影响邻里的正常生活,应合理安排装修时间。

一般规定工作日的上午_____点至_____点,下午_____点至_____点为允许施工时间,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施工。

(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单位和相邻住户说明,并取得同意。

四、装修材料管理(一)所选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避免使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材料。

(二)业主或施工单位在购买装修材料时,应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检测报告。

五、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一)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施工人员应文明施工,不得在施工现场大声喧哗、乱扔垃圾。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

六、水电改造与燃气安全(一)水电改造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的水电线路和管道。

(二)涉及燃气管道的改造,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的批准。

七、结构变动与承重限制(一)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承重体系,如拆除承重墙、梁、柱等。

(二)如需对非承重结构进行改动,应经过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报物业管理单位备案。

【2019年整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 总则1、1、1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72号文件转发得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得若干意见》,“加强对住宅装修得管理,积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得破坏结构、浪费与扰民等现象”,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得有关规定,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1、2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所指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得集合式住宅。

装修一次到位就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得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与卫生间得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1、1、3 本实施细则率先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与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执行,其她新建城镇商品住宅可采取分地区、分阶段得方式逐步全面推行。

1、1、4 推行装修一次到位得根本目得在于: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规范装修市场,促使住宅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

坚持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得原则,贯彻节能、节水、节材与环保方针,鼓励开发住宅装修新材料新部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效率,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1、1、5坚持住宅产业现代化得技术路线,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手工作业,开发与推广新技术,使之成为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得重要组成部分。

1、1、6 住宅装修产业链框图。

1、2 住宅开发1、2、1 住宅开发单位必须更新观念,建造全装修住宅,做到住宅内部所有功能空间全部装修一次到位,销售成品房得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并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独标明装修标准。

1、2、2 住宅装修应在市场调查得基础上正确定位,装修档次与标准应与住宅本身得定位相一致。

在标准化、通用化得前提下,力求多样化。

1、2、3 加强住宅装修组织与管理。

对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运用公开招标形式优选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与标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与高科技含量,创出装修设计、施工与管理得新水平。

【2019年整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 总则1.1.1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72 号文件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 号)的有关规定,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1.2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所指商品住宅为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

装修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1.1.3 本实施细则率先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执行,其他新建城镇商品住宅可采取分地区、分阶段的方式逐步全面推行。

1.1.4 推行装修一次到位的根本目的在于: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规范装修市场,促使住宅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

坚持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方针,鼓励开发住宅装修新材料新部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效率,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1.1.5 坚持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路线,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减少手工作业,开发和推广新技术,使之成为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1.6 住宅装修产业链框图。

1.2 住宅开发1.2.1 住宅开发单位必须更新观念,建造全装修住宅,做到住宅内部所有功能空间全部装修一次到位,销售成品房的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并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独标明装修标准。

1.2.2 住宅装修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正确定位,装修档次和标准应和住宅本身的定位相一致。

在标准化、通用化的前提下,力求多样化。

1.2.3 加强住宅装修组织与管理。

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运用公开招标形式优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和高科技含量,创出装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新水平。

2023年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2023年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2023年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家庭客厅的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提高家庭客厅的舒适度和美观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家庭住宅中的客厅装饰装修活动。

三、装饰装修规范
1. 家庭客厅的装饰装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

2. 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环保、无毒,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3. 家庭客厅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美观、实用,注重空间布局和舒适度。

四、管理机制
1. 家庭装饰装修前,需要事先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请,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和使用的装饰材料清单。

2. 相关部门将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发现问题,将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3. 家庭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

4. 完工后,需向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监管与处罚
1.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规的装修活动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会暂停或撤销装修资格,限制再次
进行装修活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如需修改或补充,
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或修订。

以上为2023年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旨在规范和管理家庭客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提高家庭客厅的舒适度和美观度。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2023年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2023年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2023年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一、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客厅装饰装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活需求和表达个人品味的方式。

然而,不合理和不规范的装饰装修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

因此,为了促进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的合理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管理原则本试行办法的管理原则如下:1. 合法合规:家庭客厅装饰装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安全可靠:家庭客厅装饰装修应保证安全性,防止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3. 环保节能:家庭客厅装饰装修应考虑环保节能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4. 健康舒适:家庭客厅装饰装修应注重人体健康因素,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管理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管理原则,本试行办法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禁止使用有害物质进行装饰装修,如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有毒有害的建筑材料。

2. 安全防护标准:明确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的安全防护标准,包括电力线路、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3. 环保节能要求:推广使用环保建材和节能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4. 健康舒适设计:鼓励采用符合人体工程学、舒适度和健康要求的家具、软装饰品等。

5. 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实施与监督本试行办法将于2023年开始试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法规的执行和效果的实现。

同时,应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和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

六、总则本试行办法是规范家庭客厅装饰装修的重要依据,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在试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升装饰装修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建设部1997)92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1997)92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1)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2)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2)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2)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七)国家和地方规定和其他规则。

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文号:镇政建 [2000]第70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2000/03/26各县(市)区、镇江新区建委(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市建设委员会二OOO年三月二十六日镇江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已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对居住的房屋迸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个人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镇江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镇江新区建委(建设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市家庭装饰协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第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管、市容、环互、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居住建筑物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镇江市建委委托的管理机构为镇江市抗震办公室)提出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变更设计的结构和抗震安全进行审查并核发《家居装饰结构变更审查核准书》。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室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否则,不准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办法,必须做到:(一)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业主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证照,不得出卖证照。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家居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六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七条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从业人员需经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进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

(2)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条设立家居装饰装修企业不受投资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设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施行。

第十条进驻各类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市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家居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到:(1)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或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2)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4)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5)从事家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7)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建字[1998]40号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保障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为,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的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设计、施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内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五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均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装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并在20天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装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登记、备案,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必须待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的临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提供以下资料:(一)持有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二)在其务工所在地有固定的办公或居住场所,持有租房合同,并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了暂住人口手续;(三)有6名以上(含6名)不同工种并已取得家庭装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合伙人员,有推选的负责人;(四)有相应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机具和设备;(五)具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赔偿支付的能力(不少于3万元);经审查合格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厅委托的行业协会发给《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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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2022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22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XX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XX县装饰装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房屋使用平安,维护公共平安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 建筑法?、 ?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管理 ?和宜春市人民 ?宜春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工程建筑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装饰装修活动也参照本方法执行。

本方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装饰装修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城区装饰装修活动由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建立健全各部门、乡镇场、社区(物业)装饰装修分级管理体系。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县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住建部门:牵头负责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装饰装修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对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核查,对物业效劳企业的诚信考核,对施工技术人员的培训及相关资格证书的颁发;负责对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房屋质量平安、消防平安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外立面、加层、扩建或外立面拆改等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认定。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未任何手续开工装修的行为进行处分;负责对擅自改变规划、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私自拆改房屋内部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进行处分。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装饰装修活动中违反? 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装饰装修企业、个体经营者按相关法规进行查处,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场、社区负责监管辖区内无物业管理的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审核登记工作,物业公司负责监管本小区内住户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审核登记工作,协调处理管辖区域内有关装饰装修的纠纷和问题,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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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从买房到装修房子,都需要一定规章 制度 办事, 那么在装修房子的时候也要遵守国家颁布的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法规这 样才能确保房屋能够顺利装修完工, 对于业主在装修期间还是以后的监督装修施 工都很用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 业主或者住宅使 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 作。

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变动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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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 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 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 基础地基的主要 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 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 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项行 为, 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 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 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 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 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 八条 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 作规程,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 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 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 者房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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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 第七条 、第八条 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 项告知装修人和装 修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 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 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 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 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 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 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为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 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 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都有权检举、 控告、 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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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资质审查 ,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 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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