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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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篇: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

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5.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4日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

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花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花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花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花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泰安市教育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教师发〔2015〕3 号文件的通知》(泰教发〔2015〕64号)及《泰安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规划(2016—2020年)》(泰教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登记管理组织机构组长:王彦林副组长:李浩吴利华成员:郑永郑洪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德育主任郑洪新负责,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我校此次教师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学分登记管理对象1.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小学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三、学分登记管理范围2.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2四、学分登记总体要求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教师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30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72学分,3年内完成。

五、学分登记管理方式4.学校对教师培训学分情况实行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具体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布置、督促和落实工作。

5.使用全县统一的《宁阳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县教育厅监制,县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六、学分计算办法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注明的培训学时(未发培训结业证的凭培训通知规定的有效培训时间并核实培训笔记或听课本,由送培学校实行一培训一核查,并核发培训学时证明)每1学时计1个学分。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

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鲁教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教办发〔2015〕1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工作要点》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2月28日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工作要点2015年,省教育厅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推进依法治教,深化综合改革,增强保障能力,提高培养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一、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1.深入学习宣传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制定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

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深入开展宪法主题教育活动,推动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推动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方式,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启动第二批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人员互聘“双百计划”。

提高高校法治理论研究和应用水平。

全面开展教育系统法治教育培训。

2.推进教育法治建设。

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教育立法,保障教育沿着法治化轨道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师发[2015]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3.24【实施日期】2015.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篇: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

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鲁教师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健全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规律。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关注学校、教师个体差异及岗位特点,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师德为首、育人为本,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引导教师完成好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任务。

(三)多元开放,科学合理。

坚持评价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评价机制,力求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持续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依法实施考核,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学校培训项目及校本学分录入使用说明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学校培训项目及校本学分录入使用说明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培训项目管理使用说明(学校管理员)1登录2登录山东省信息管理系统,网址:【培训项目管理】- 培训报名管理接受省级、市级、县区级管理员创建的培训任务,并进行报名管理点击【培训项目管理】中的【培训报名管理】接受省级、市级、县区级管理员发布的培训任务,并进行报名管理①组织报名上级单位下发培训任务后,学校管理员可以在对应培训任务列表中点击【组织报名】选择需要报名的学科,点击【报名管理】选择需要报名的教师【报名方法一】1)点击选择需要报名的教师姓名。

可以直接勾选,也可以通过学科类型筛选,或者直接选择当前页面的所有教师。

选择完成后点击【保存】2)报名完成显示已报名教师信息,对于不合适的信息可以点击【删除】,其中【是否计划内】栏目,根据当前培训的要求,对每个教师进行标识。

【报名方法二】1)点击【下载模板】,即可下载附件表格《报名导入导出模板.xls》2)选择【教师信息管理】栏目,选择【教师基础信息查询】,可以导出本校教师的详细信息,附件为:3)选择教师信息表《>中需要参加本次报名的教师的【教师编号】将此标号添加到《报名导入导出模板.xls》的sheet1表格中的对应位置,保存《报名导入导出模板.xls》表的信息。

4)点击【浏览】选择存有报名教师编号信息的《报名导入导出模板.xls》后点击【导入数据】即可添加表中的教师到当前报名名单中。

导入报名信息(主要是教师编号)5)报名完成显示已报名教师信息,对于不合适的信息可以点击【删除】,其中【是否计划内】栏目,根据当前培训的要求对每个教师进行标识。

②提交报名通过【方法一】【方法二】完成报名后,即可点击【提交报名】完成本次报名任务提交报名完成本次培训的报名任务3【培训项目管理】- 学校培训组织管理点击【培训项目管理】中的【学校培训组织管理】①添加学校培训任务选择【学校培训组织管理】选择【添加培训任务】添加培训的相关信息并保存②对学校培训进行教师报名点击【参训教师管理】【报名方法一】1)点击选择需要报名的教师姓名。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解读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解读

请各单位接公文后,将该通知及《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发放到每个参训学员手中,让学员吃透精神,以便更好地了解学分管理和学分在以后教师资格注册中的运用。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解读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

其中,非学历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通过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以提升教师素质。

1、五年周期内需修满360学分,新任教师、班主任有特殊要求。

2015—2020的五年周期内,凡我省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须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依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

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2、责任主体的任务分工明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级实施。

五年一个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面对面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分。

中小学应积极开展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

3、继续教育实行信息化管理。

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两种手段。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

4、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激励政策。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之一。

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5、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经费保障。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33132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33132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作者:佚名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5-5-11 点击数:20764次字体:大小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师函[2015]1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1.17【实施日期】2015.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

5.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四、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面对面集中培训项目,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1学分。

学分计算管理办法

学分计算管理办法

大洋中心学校学分计算办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教师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教研活动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五年一周期内校本培训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既每学年24学分(超过24学分按24学分统计,不计入下一学年),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计算办法中1学时记1学分。

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既我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及后勤工作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20学分)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按通知规定日期,每天按5学时计算。

(新泰市的研讨会按3学时计算)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承担的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每节课按2学时计算。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1)集体教研(包括集体备课):每学期按六学时,不参加每次扣一学时请病假扣0.5学时,公差不扣学时,以签到表和相关领导签名的假条为准。

(2)听评课:每学期听够规定的十五节课得五学时,以签到表为准。

签到表弄虚作假的,该项学时记为0,每少一节扣0.3学时。

(3)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每提供一次记二学时,每参加一次记一学时。

以相关文件证明为准。

(4)支教:除相关的支教补助外,每一节课按0.5学时计算。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按县、市、省、国分别记2、3、4、5学时。

5.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按县、市、省、国分别记3、4、5、6学时,课题每学期加一次,可连续加三年。

校级的草根课题记3学时可连续加三年。

各项教学、科研获奖,按县、市、省、国分别记3、4、5、6学时。

志愿服务、拜师、带徒每学期加3学时,以相关文件和过程材料为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
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山东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山东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山东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鲁教民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山东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鲁教民字〔2015〕2号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切实加强高校继续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山东高校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建立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是高校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是高校向社会宣传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展示学校风貌和教学成果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引导高校健全内部质量监控机制,保障公众对继续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政府、专门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继续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高校继续教育与社会需要的深度融合,提升高校社会服务能力。

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以提升内涵、加强质量建设为核心,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规范管理,推进创新,体现特色,努力提高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构建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三方共同参与的继续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二、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主要内容报告要围绕继续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要素,全面总结高校继续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突出教学改革与创新,反映办学特色,展示人才培养状况和教学质量。

内容主要包含办学基本情况、师资队伍与管理队伍建设、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与实施情况、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学习效果、特色发展、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思路等要点(见附件1),并体现相应支撑数据(见附件2)。

上报2015年教师培训说明的通知

上报2015年教师培训说明的通知

摘自天教师发〔2014〕2号文件内容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个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得学分不得少于70学分,在五年一个周期内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新任教师须另外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岗前适应性培训。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1、参加学校校本研修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2、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3、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

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

4、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

5、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6、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

寿光市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寿光市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寿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学分管理与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学分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本年度学分。

本周期起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以后依次类推。

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学分登记的起始时间。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1_教师队伍优质均衡创建工作清单

1_教师队伍优质均衡创建工作清单

教师队伍组创优清单一、资源配置: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学校应准备如下表格: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一览表纸质版与电子版,并报一份电子版至人事科。

XXXX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材料:全体教师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专业培训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全校学生花名册。

用于抽验学校核查教师学历证书,计算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4.2,初中5.3)。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每学校准备如下表格:XXX学校骨干教师统计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XXX学校骨干教师统计表附件资料:学校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的证件及相关文件,全校学生花名册。

用于抽验学校核查教师学历证书,计算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体育、音乐、美术专任教师统计表纸质版与电子版附件资料:学校准备体育、音乐、美术专任教师相关专业毕业证或专业培训证,全校学生花名册,用于计算该学校每百名学生拥有的音、体、美教师数。

二、政府保障程度1.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3.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符合条件范围: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交流;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同意后,可暂不交流)XXX学校XXXX年度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统计表XXX学校XXXX年度教师交流轮岗名单专任教师:是指学校在编并具有教师资格,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除代课教师、兼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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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指:2015——2020年)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联合教研室搞活动)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
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

(2天/年)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120学分),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

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

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
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师基教科),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

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

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注:县级设立10——50万的名师、名校长培养基金(每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注:省教育厅明确今后不能再搞优质课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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