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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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1、股权转让
2、公司减资
3、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4、司法解散
股权内部转让
股权
外部
转让
法定解
散
起诉
解散
︽公
司
法
︾
规定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
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股
东向股
东以外
的人转
让股权,
应当经
其他股
东过半
数同意。
股东应
就其股
权转让
事项书
面通知
其他股
东征求
同意,其
他股东
自接到
书面通
知之日
起满三
十日未
答复的,
视为同
意转让。
第一百七
十七条规定: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七十四
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
的,对股东会
该项决议投反
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
续五年不向股
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
连续盈利,并
且符合本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
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
立、转让主要
财产的;
(三)公司
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或
者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股东会
会议通过决议
修改章程使公
司存续的。
第一
百八十条
规定:公司
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公司
章程规定
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
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
会决议解
散;
(三)
因公司合
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
散;
(四)
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
撤销;
第一
百八十二
条规定:
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
严重困
难,继续
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
损失,通
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
决的,持
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
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
解散公
司。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自股东会
会议决议通过
之日起六十日
内,股东与公
司不能达成股
权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
自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之日
起九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五)
人民法院
依照本法
第一百八
十二条的
规定予以
解散。
流程转让双方协商
→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意见(对外转让中)→签订股转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3以上
股东表决权
通过→修改
公司章程→
编制资产负
债表→通知、
公告债权人
→债权人保
护程序→变
更登记
就股权回
购事宜进行协
商→向法院提
起诉讼(协商
不成的情况
下)→确定股
权回购价格→
实施股权回购
→依法申请减
少注册资本的
登记
成立清算组→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财产清单→通
知、公告债权人→实施
清算方案→制作清算
报告→注销公司
利(1)便捷、成
本较低;
(2)自由协商的股权转让价格更
(1)有利
于维系公司
的人合性;
(2)
可有效避免
(1)能有
效制约公司大
股东滥用权
利;(2)在保
能有效打破公司僵
局,实现公司股东强烈
要求退股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