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会差异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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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会差异如何协调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最低折旧额是否可以纳税调减
一般情况:不可以纳税调减。
折旧的会计处理通常是按照会计规定来做账的,折旧方法可以是年限平均法,也可以是工作量、年数总和、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税法上只承认直线法,且为各类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形下,如果会计计算折旧额大于税法计算额,是应当做纳税调增来处理的。
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计算额是否可以纳税调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明确了会计上的折旧支出,只要未逾越税法计算底线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可”通俗理解是“应”的意思,如果一定要解释成可以选择,也只能是税务机关而非企业的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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