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性恶论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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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性恶论及其影响
荀子是先秦时期百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地位和影响是十分重要的。他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继承了儒家思想的精华,但同时将法、道、墨各家的思想纳入儒家思想的体系之中,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一家。其中性恶论就是其中独具特色的内容之一。性恶论作为与孟子性善论的对立出现,丰富了中国古代思想中对人性的探讨,同时也对法家思想及中国古代的法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性恶论是什么?
(一)人性是什么
荀子指出:"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即人性是基于人的生命本体而存在的,是与生俱来的。荀子还指出:"性之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这句话意指,性从阴阳相合之气中产生,是精神和物质相接触而感应的,不经过人为而自然是这样的,这里荀子进一步将人性界定为人的自然性质和与生俱来的生理欲望。荀子将人性界定为人的自然本性,成为其性恶论的必要前提。
(二)人性何以为恶
荀子指出:"今之人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荀子在这里指出顺从人的各种欲望则会产生争夺、残贼、淫乱等罪恶,而辞让、忠信、礼义文理则会遭到破坏,更通俗一点讲,人的各种欲望导致了社会罪恶,而人的各种欲望又是人性的基本内容和表现,所以人性是恶的。
(三)如何去恶存善
荀子在《性恶》一开篇就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其中的"伪"即人为之意,此句意指人性是恶的,而人性之善是靠后天的学习和教化。这种后天的的学习和教化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荀子在《礼论》中说:"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这就是说,人性本来是有缺陷的,后来经过学习和教化逐渐完善,没有人性的缺陷,则学习和教化都没有用处,不经过学习和教化,人性的缺陷是不能自己弥补的,这里指出了人性是可以通过学习和教化而改变的,即通过学习和教化人性可以去恶存善。
荀子认为人生而有贪图享乐的各种欲望,但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这些人的天质,使去恶存善、"涂之人可以为禹"成为可能。但去恶存善不能存粹依靠自律、自省,还要靠外在强制的约束力,荀子指出:"今之人性恶,必将待师法而后正,待礼义而后治。"荀子认为,只要"化性起伪",人人可以成为圣人,但"化性起伪"不是一个人的工作,而是一项社会事业:"从之人性,顺之人情,不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礼而归于暴,故必将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
性恶论与性善论
孟子与荀子同为先秦儒家大师,但其关于人性善与人性恶的观点却截然相反。性恶论在名声上自然没有性善论那么入耳。然而,就如同性善论并不能使人自动行善一样,性恶论的含义也并非准许人随意作恶。性恶之恶就其本义而言,是指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所本来具有的生存本能。是生物就要生存,就一定要求生。既然一定要求生,也就没有必要否定它,回避它。荀子的做法只是没有回避它而已。从这一点来看,荀子直指人的本性,较之孟子的多方论辩更具有“因人情”的一面。荀子背负性恶的恶名,但却具有更多的合理性。
孟子讲仁义,把仁义概念建立在对人的心理分析之上。为了强调仁义,所以深自树立,高自标榜,以求激励人心,要求人在后天行事中保持其本心,是俗语所说的“唱红脸”。表面上讲性善,实际上重在后天行事。荀子讲仁义,但荀子生当战国末年,当时的情况已是人人争于利欲,君子与小人同恶,固不宜倡言心性之善,于是只有深明其恶,以求人能反躬自救,要求人在后天生活实践中厉行改造,有佛家世纪之末救世出苦海之意,是俗语所说的“唱白脸”。孟荀二人性善论与性恶论态度虽然相反,但“仁”的主张一致,强调后天实践一致,并且性善论或性恶论的独断的逻辑论证方法也是一致的。
儒家的发展,有一个由“仁”向“义”、“礼”,直至向法家的“法”过渡的流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性善论与“义”相联系,性恶论与“礼”相联系,核心是“仁”。“义”与“礼”仍然是仁,之所以有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不同,则是原于历史环境的变化。“义”与“礼”变了,性善论与性恶论变了,但是“仁”没有变,儒家体系的独断性质也没有变。
性恶论与中国古代法治
荀子的性恶论有着深刻的内涵,有着严密的论证思路,其对中国古代法治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荀子生活的年代是一个社会矛盾异常复杂的时期,"礼崩乐坏",战乱不断,面对这种环境,荀子创立的性恶论指出人性的缺陷和种种私欲,从而不完全相信人们的善心,而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各种制度加以引导,制约,防止人们欲望的恶性膨胀。
荀子的学生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其关于性恶论的学说是在吸收荀子性恶论的基础上创立的。《韩非子•备内》说:“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既然人性本恶,那么就只有接受其恶的本性,唯其如此,才合乎天意。所以韩非认为,人性是自然而成的,所以现行政治政策就必须以人的本性为依据,要因循它,而不是对它加以否定。此后,秦国采用了韩非子的主张,得以兼并六国,成就霸业,这也是"缘法而治"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尝试,由此我们可以粗略地认识到荀子性恶论及其法治倾向的意义。
荀子的性恶论看到了罪恶的根源来自人的私欲,只有对这种私欲加以合理的引导和规制才能使人去恶存善。这一方面要靠集体主义等价值观的引导、兼顾个人合法权益,但更重要的是用法律等硬性规定划分各自私利的范围,并将其作为"定纷止争"的准绳,是人们的利益冲突时可以得到和平的解决。因此,这要求我们要综合考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尽可能公平地用法律加以规定,使人们的行为为法律所规制。
另外,西方基督教中的原罪说与性恶论在思维和表现出一种相似性,首先二者都认为恶是作为善的对立面出现,恶是一种人们应当摒弃的社会现象;其次,二者都主张惩恶扬善、消除罪恶,实现善的目标。原罪说成为了西方社会的法治基础,而中国的性恶论也为中国古代的法治提供了逻辑起点。
总结
在今天看来,单纯主张性恶和单纯主张性善一样都是偏激的,但承认人性中有恶的成分比拒绝承认人性有恶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只有承认人性有恶,才能平静地接受这个社会并不完美、并不理想的现实,才能使人更宽容,才能逐渐认同各种法律制度进入到生活中来,并接受其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