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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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人的规定比例提取。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政策性较强,使用严格,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是指保费收入减分出保费加分入保费的总额,该项基金提取金额是指历年累计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金额。按照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保险公司于每年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

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因此,保险公司提取时,应将提取数划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需要说明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及经国务院和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政策性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2.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按照国家规定,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核算方法

1.科目设置

“保险保障基金”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和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方登记经批准动用的保险保障基金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结余数。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

2.账务处理

(1)保险公司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对于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应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3)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4)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某保险公司2003年实现保险费收入10亿元,其中自留保费收入8亿元,按1%的比例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为8000000元,提取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8 000000

贷:保险保障基金 8 000 0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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