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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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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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自愿形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主体包括当事人、权利人和义务人,法院和政府机关也有可能是关系的一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分为权利义务、地位关系、实体关系和民事责任四个部分。

权利义务是指当事人受法律的赋予,获得或者承担的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地位关系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民事地位的改变,如继承人的地位。

实体关系是指当事人受法律赋予建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实体关系,如婚姻关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某种民事行为而发生的责任,主要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当事人的财产。

当事人的财产有两个很重要的特点,一是它的价值是不可抵消的,即不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受损害,二是它的所有权可以转移,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

当事人的财产受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有如下几种情况:(1)分割,即根据司法裁决,把一个人拥有的财产权分割出来给另一方;(2)抵押,即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权作为抵押品以抵偿债务;(3)转让,即把自己的财产权转让给另一方;(4)冻结,即法院对某一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冻结,使其不能随意使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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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内容
•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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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的终止
• 1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 系自然终止。
• 2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病人痊愈,法院作出撤销其 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 (二)住所:《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九 条
• (三)户籍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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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 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是人民在法律上推定方式确认自 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 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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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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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 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 享赢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 行分配。
• (二)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三) 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 (四)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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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由设立主义 • 2 特许设立主义 • 3 许可设立主义 • 4 准则设立主义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王晨告诉记者,父亲称王晨已满18周岁,所以拒绝支 付他的生活费和学杂费,还将他扫地出门。无奈之下,王 晨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生活费和教育费。2003 年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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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9
【案例讨论】
“我只养你18年”是否合法?
王晨的父母离婚后,王晨被判给了生父抚养。后生父又 结了婚,母亲也成了家。王晨于2002年9月考上了南京某 大学,成了一名大学生。不料,王晨的父亲拒绝支付他的 学杂费,最终还是生母将她的养老金存折质押后借钱勉强 给王晨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
基金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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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定义: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 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A. 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 B.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C.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不能抛弃;法人的 权利能力可以剥夺,抛弃,合并; D. 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不得享有。
待定状态


演出合同 (终止)
婚姻关系 自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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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当事人有意识地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活动。
1.表意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2.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1
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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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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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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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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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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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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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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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民事主体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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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管理制度】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unjs--华丽丽的分割线------------------简介编辑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1]解释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

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

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主体一、三个民法基本概念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民事主体体系:民事主体体系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与民事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而二者之区别,正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一个重点对象。

民事诉讼主体体系:民诉主体体系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二)有关个人合伙1.依《民通意见》第45条,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1)起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2)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2.但《民诉意见》第47条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3.《民通意见》颁行于1988年,《民诉意见》颁行于1992年,依新法优于旧法原理,应以《民诉意见》第47条为准。

4.另,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有别于合伙企业组织。

依《民诉意见》第40条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营利性组织,在诉讼中享有诉讼当事人地位,并不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例1】甲、乙、丙、丁等14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一个合伙组织,合伙字号为“宏兴饭庄”。

现在经营中欠债款10万元,戌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例2】甲、乙、丙、丁等14人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双盛园饭店”。

现在经营中欠成债款10万元,戊欲起诉,应以谁为被告?【答案】在例1中,甲、乙、丙、丁等14人成立的是个人合伙组织,应以该14个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而在例2中,甲、乙、丙、丁等14人成立的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本身“双盛园饭店”为被告。

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2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主体,即在诉讼中除了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

包括法院、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二是仅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

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根据所有这些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差异,民事诉讼主体又可分为:一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监督。

三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协助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而参加诉讼的人。

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简述当事人的特点。

(6分) 当事人的特点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试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12分) 开庭审理的程序是:(1)开庭审理的准备.本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员(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的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4)评议宣判.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程序。

其任务是通过合议庭评议,认定事实,确定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判决.具体工作为:合议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六、简答题1、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多元性:物、行为、智力 物质的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注:标的额不等于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事实。 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行为
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
•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 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 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利,不受干涉。(意思自治) • 第131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
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法原则、诚信原则) •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滥用权利 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四)主民事关系与从民事关系
独立存 在与否
主民事关系
▪ 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
从民事关系
▪ 必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关系
单选题(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
• 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 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民法所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案例(3篇)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维修责任等条款。

2019年10月,李某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屋顶漏水等。

李某与张某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停止支付租金,并要求张某退还押金。

张某不同意退还押金,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二、法律关系主体1. 张某: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和收取租金的义务。

2. 李某:承租人,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和支付租金的义务。

三、法律关系客体1. 房屋租赁合同:是张某与李某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2. 房屋:是张某与李某之间租赁关系的客体,是张某提供租赁的房屋,李某使用该房屋。

四、案例分析1.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2. 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有权使用该房屋。

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 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

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应通知张某,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李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李某在租赁期间停止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5.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维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理。

若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2、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及
其他。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1)客观性 2)法律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 –
1、民事权利行使的界定:权利主体为实现民事权 利的内容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2、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 –
1、私力救济 2、公力救济
第五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 他人的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部位一定行为的 拘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要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民 事法律关系课题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 利。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与人的意志是否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 – – –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识有关,直接体现人 的意志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种类 1)事实行为:是指不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但却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民事行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A.取得民事权利 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C.从事民事活动 D.享有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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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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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①宣告失踪 ⅰ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及其有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 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 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 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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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ⅲ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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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ⅱ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一般从离开住所完全断绝 消息开始之日起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日期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认 定。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失踪宣告申请的,不能作失 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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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 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 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马某某因意外事故(水灾)失踪3年,符 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这一 条件,其妻丁某某又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丁 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马某某死亡的申请,是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的;马某某的姐姐不同意宣告死亡, 而只同意宣告失踪是无法对抗丁某某提出的死亡申 请的,因为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 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 死亡。况且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顺 序,丁某某属于第一顺序,而马某某的姐姐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C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一处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C公司应在一年内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并交付A公司验收。

然而,在工程即将完工时,C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A公司多次催促C公司加快工程进度,但C公司始终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最终,A公司以C公司违约为由,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A公司和C公司。

A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建筑工程的业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是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并交付A公司验收;A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配合C公司完成工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A公司和C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经典案例民事主体(3篇)

法律经典案例民事主体(3篇)

第1篇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名为“天地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职务。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为了解决矛盾,三人决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乙,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剧。

甲认为乙、丙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乙、丙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相互转让其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协议内容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乙、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剧。

甲认为乙、丙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相互的,即甲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乙,乙将其所持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丙,丙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甲。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 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 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 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 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 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 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根据客观现象是 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 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 2、甲建筑公司中标负责为乙县人民政府盖办公大 楼,楼盖好后,乙届期未能偿还工程价款,为此 甲以乙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涉 及的法律关系( )。 • A 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B 属于乙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 C 是乙与甲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经济关系 • D 是应该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 系
• 5、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以行为作为 其客体的是( )。 • A 物权 • B 债权 • C 人格权 • D 继承权
• B。本题考查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债权法 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体现一定物质利 益的行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大多数是 物;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继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 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或者其他债权 以及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利,所以其客 体具有多样复杂性。
• D。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甲建 筑公司与乙人民政府之间是建设工程合同 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建筑公司和政 府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该民事关系也 就应该由民法来调整。

案例分析题民事法律关系(3篇)

案例分析题民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栋尚未完工的住宅楼出售给乙公司,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300万元。

然而,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延期,直至2015年才完工交付。

乙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退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公司是否应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公司是否应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1. 甲公司违约行为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段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进行了公开销售。

张先生(以下简称“购房者”)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于2018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并交付相应的房产证。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和房产证,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情分析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开发商和购房者。

开发商作为出卖人,负有交付房屋和房产证的义务;购房者作为买受人,享有取得房屋和房产证的权利。

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开发商所销售的住宅及其相应的房产证。

购房者购买住宅并取得房产证,是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3.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1)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商的权利:取得购房者的购房款;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开发商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房屋;交付相应的房产证。

(2)购房者的权利和义务购房者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取得房屋;取得相应的房产证。

购房者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违约责任(1)开发商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和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购房者违约责任购房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若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本案涉及房产证的交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向购房者交付相应的房产证。

《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解释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阐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1.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与特征讲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与能力探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解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种类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与作用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第二章:民法总则2.1 民法总则的概念与作用解释民法总则的定义与意义阐述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析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与作用2.2 民事权益的保护讲解民事权益的概念与种类阐述民事权益的保护方式与途径探讨民事权益保护的适用范围与限制2.3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后果第三章:物权法3.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3.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物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物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物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3.3 物权的变动解释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方式阐述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条件分析物权变动的后果与处理方式第四章:债权法4.1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债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债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4.2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债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债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债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4.3 债权的变动与实现解释债权变动的概念与方式阐述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条件分析债权变动的后果与处理方式第五章:继承法5.1 继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继承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继承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5.2 继承的种类与顺序讲解继承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继承的顺序与规则探讨继承的适用范围与限制5.3 遗嘱与继承权的行使解释遗嘱的定义与要求阐述遗嘱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分析遗嘱的效力与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第六章:侵权责任法6.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阐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与联系6.2 侵权行为的种类与责任讲解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承担方式探讨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与限制6.3 特殊侵权责任解释特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点阐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与处理方式分析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与联系第七章:人格权法7.1 人格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人格权的定义与特征阐述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与联系7.2 人格权的种类与内容讲解人格权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人格权的内容与效力探讨人格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7.3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解释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与途径阐述人格权的限制与例外情况分析人格权保护的适用范围与限制第八章:婚姻家庭法8.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婚姻家庭的定义与特征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婚姻家庭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8.2 婚姻登记与家庭关系讲解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与程序阐述家庭关系的种类与内容探讨婚姻家庭关系的适用范围与限制8.3 离婚与离婚后的法律后果解释离婚的定义与条件阐述离婚的法律程序与后果分析离婚对家庭关系的影响与处理方式第九章:担保法9.1 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解释担保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担保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9.2 担保的种类与效力讲解担保的种类及其特征阐述担保的效力与作用探讨担保的适用范围与限制9.3 担保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解释担保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阐述担保的实现与解除分析担保纠纷的处理方式与法律适用第十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10.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特征阐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分析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10.2 民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讲解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与规则阐述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与流程探讨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与限制10.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裁判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与作用阐述证据的收集、固定与提交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及其效力与执行方式重点和难点解析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

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

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

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各国的法律一般对自然人都没有条件限制。

自然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五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把法人分为如下两大类。

①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从我国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来看。

企业法人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等。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法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②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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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然人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与公民在法律上有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遗产除外)。

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
自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法人机关
依据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可以以法人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及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法定代表人
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合伙
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共同劳动的一种形式。

法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法人的意志所设立的从事法人的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注意: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D
「解析」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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