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接处警过程中处置醉酒人员遇到的困难方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议接处警过程中处置醉酒人员遇到的困难方针
小议接处警过程中处置醉酒人员遇到的困难方针
文章标题:小议接处警过程中处置醉酒人员遇到的困难方针
醉酒人员的处置,既是路面执勤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路面执勤民警较为头疼、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20xx年8月24日公安部发布并施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如何对醉酒人员尤其是其中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既妥善处置现场,同时又避免袭警事件的发生,这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处置醉酒人员遇到的问题及存在的不足
所谓醉酒状态,是指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不能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辩认,同时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产生实际危险或者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形。醉酒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一般在处警过程中,遇到的醉酒人都处在兴奋期或共济失调期,因此醉酒人往往有过激行为,民警在处置中稍有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群众围观或受到醉酒人攻击。
一是醉酒者往往对自己的情绪、行为失去控制,实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由于醉酒者处于兴奋期时,一般都有语言增多、逞强好胜,夸夸其谈,举止轻浮、粗鲁无礼、打人毁物等表现,因此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往往无理取闹,实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这也是民警在处置过程中遇到的较多情形。
二是醉酒者具有较强攻击性,导致袭警案件屡屡发生。处于兴奋期的醉酒者难以控制自己言行,并往往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更无视法律法规,即使公安民警在处置时,也无惧怕心理,并极有可能直接袭击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三是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方法单一、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对于醉酒者的处置中采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往往比较弱化。民警对于醉酒者的控制方法比较单一,而在如何在取得对醉酒人员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部分民警不能及时对醉酒嫌疑人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制服、约束,从而导致群众围观、事态扩大,有的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差,对醉酒人员的攻击性认识不够,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导致袭警事件的屡屡发生。
二、处置醉酒者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这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为了保护醉酒的人本人安全,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民警还是怕处理,处理过程中也往往具有随意性。
一是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掌握,运用不熟练。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由
于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对于对醉酒者如何保护、违法嫌疑人如何处理的相关法规往往一知半解,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反而会产生畏难心理,不能依照法律严格执法,束缚自己的手脚。
二是民警实战技能水平不过硬,不能应对突发事件。在处置醉酒人员闹事或者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民警往往要面对醉酒人员实施一对一的抓捕,此时仅有良好的体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良好的擒敌技能和抓捕技术。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技术,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将醉酒人员控制住,从而不能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保护或及时制止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是对醉酒违法嫌疑人的取证工作不到位。在对醉酒人员的处置过程中,一些民警的取证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者的相关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较为被动。
三、做好处置醉酒人员工作的对策
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醉酒人时,应及时处警,制止危险,防止其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处置水平。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规定。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醉酒者的约束、处罚措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上几点法条充分说小议接处警过程中处置醉酒人员遇到的困难方针第2页
明了,在遇有醉酒者袭警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二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约束虽说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但它既非行政处罚种类,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它只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一般就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三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由于醉酒人往往在民警处置前有的就因行为失控造成了自己身体的伤害,而其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又记忆不清,有的醉酒者醒后就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因此,公安机关应提高取证意识,在现场处置时最好能使用数码相机、摄像机固定证据,在约束时应利用值班室等部位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进行全部监控记录。对于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应进行酒精鉴定,形成书面证据,增加执法依据。
四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公安机关在对举止失控的醉酒者采取约束措施后,应当加强对其的监护工作。首先应尽最大可能在第一时间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