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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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树立严谨的教风、良好的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目的

第一条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加深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同时,借以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学金、评定学位提供重要依据。对因考核课程不及格而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只表明其学业成绩不宜升级或不宜在校学习,而不是对学生本人的一种处分。

第二章考核科目与考核方法

第三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包括实验课、术科课、任选课),均按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四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公布本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考试门数一般在3—5门为宜(公共体育课除外)。

第五条考试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中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考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口笔兼试、实际操作等方法。

第七条列入考试科目的实验课或技术课,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

第八条考查应根据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测验,形成变相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自行组织。各学院要设立一名总主考,总主考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十条总主考要统筹安排、调度、指挥本学院的考试工作,院领导都要积极参与考试工作。要做到有专人负责考前动员、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命题审查、考场及监考教师安排、考试监督、评卷登分、考试总结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必须在开始考试的前二周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

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并公布各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监考安排。

第四章监考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每场考试都要确定一名主监考,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教考分离”的课程,学生考试时任课教师应回避,不得担任该门课程的监考工作。

第五章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四条考试时间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五天。闭卷考试,限110分钟,个别课程需延长时间,亦不得超过120分钟;开卷考试,属于考场内限时的,一般不应超过180分钟;口试,除了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课考试,应控制在120分钟以内。

第十五条教务处统一确定各门公共课的考试时间。各门公共课及专业课的考试日程、地点、监考教师,由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填写“期末考试安排表”,由总主考签字后于考试前三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各学院安排考场时,必须做到考生考试座次间隔距离,单人单桌或不同年级的不同课程或不同语种的课程进行座位交叉考试。

第十八条各学院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张贴座号和考场(门牌)号,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第六章考前辅导工作与要求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要在期末考试之前组织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使他们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消化、巩固和融汇贯通。帮助克服“猜题目”、“找捷径”等侥幸心理。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本人出题考试时,不得借辅导答疑之便缩小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预先发给所谓“复习提纲”再从中选择部分题目作为试题。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试前的停课复习期间,要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不得随意提前。

凡违反上述三条的教师,一经查实则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都必须对学生进行考试( 考查)资格审查。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学期考试(考查)成绩记不及格(不合格)。

1.一门课程(含实践环节),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程,若拖欠作业、实验报告且在结课前一周仍未补齐,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及格,即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3.一门课程,一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与点名册一起交到学院办公室,由学院领导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被取消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少一次补考机会,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章考试命题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难易度相同的“A、B二套试题”,并同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占60分左右。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占30分左右。提高部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创造能力,要有相当难度,占10分左右。

第二十五条考试命题,要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学生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六条凡同一大纲、教材、教学时数相近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指定,若有条件,要指定当年不担任该课的教师;必要时亦可请外校命题或借用外校相同类型的试题。拟题必须用出题专用纸,并用深色笔抄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已建立标准化试题库的课程,必须使用试题库的试题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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