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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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监理服务合同
1. 词语定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一)“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项目建设开发的公司。
(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2 本项目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2.监理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2.1 监理周期:本项目工期100天
2.2 监理地点: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后付20%,计万元;工程完工后付20%,计万元;工程结顶后付30%,计万元;竣工验收后,根据决算付足监理费的95%,余额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市政公共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5.监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要求”执行。
5.2 监理单位拟派的项目总监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其它参加的人员变更
须取得业主同意。
5.3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
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4 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5.5 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基本情况。
5.6 监理单位要委派专门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地点长期办公,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5.7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
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单位将酌情处理。
5.8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及工作完成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具体保密协议在签订监理合同时,甲乙双方再行签订。
6.监理工作的依据(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关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6.2.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6.3.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4. 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7. 监理单位的责任
7.1 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
成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7.2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帮
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3 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
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
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8. 建设单位的责任
8.1 建设单位应当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
良好的外部条件。
8.2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供与项目建
设有关的项目等资料。
8.3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8.4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
单位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8.5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本省、本市有关监理管理规范,授予监理单位的应有的监理权利。
8.6 建设单位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内容,免费(或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
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业务期间使用。
9. 监理单位的权利
9.1 建设单位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二)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六)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七)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八)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项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