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查对于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标准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引言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担负着重要的决策与监督职责。
为了保证董监高的素质和能力,需要设定一定的任职资格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进行汇总和。
董监高的基本条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1.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 年满18周岁;3. 未受刑事处罚或司法处罚;4. 未被证券监管部门禁止担任董监高职务;5.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独立行使权力;6.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7.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董监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也是任职资格的重要方面。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董监高需要具备以下学历和专业背景: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例如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3. 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
董监高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能力要求董监高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能力也是评判其任职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例如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或行政机构工作多年;2. 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包括团队管理、决策能力、战略规划等;3. 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与职位相关的工作;4.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董监高和公司员工良好地合作。
董监高的诚信和责任要求董监高的诚信和责任是评判其任职资格的重要方面。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他们需要具备以下特质:1. 忠诚和忠实于公司以及股东利益;2.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违法违规行为;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4. 对公司员工和股东负责,积极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责;5. 主动承担与职位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20170302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20170302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20170302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明确评价标准和程序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确保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以维护公司利益、增强市场信心。
2.董监高资格要求2.1 董事资格要求2.1.1 素质要求董事应具备高尚品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忠实履行董事职责。
2.1.2 学历和经验要求董事应具备相关学历和从业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他们应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来履行董事职责。
2.2 监事资格要求2.2.1 素质要求监事应具备高尚品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能力。
他们应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能够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2.2.2 学历和经验要求监事应具备相关学历和从业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他们应通过培训和持续教育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2.3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2.3.1 素质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尚品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和行动迅速的能力。
他们应具备卓越的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公司的运营。
2.3.2 学历和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学历和从业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他们应通过培训和持续教育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3.董监高任职评价程序3.1 提名委员会评价程序3.1.1 提名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责提名委员会负责评估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及提名人选,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3.1.2 提名程序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执行董监高的提名程序。
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甄选、面试、背调等环节。
3.2 股东大会投票程序3.2.1 股东大会的角色和职责股东大会负责最终决定董监高的任职,并进行投票表决。
3.2.2 投票程序股东大会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评价结果,对董监高任职进行投票表决。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1506026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1506026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他们在公司中发挥着重要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良好运营和稳定发展,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任职资格要求和准入标准。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进行汇总。
一、董事的任职资格1. 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
董事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需要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具备独立决策和签署合同的能力。
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表人,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诚信,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3. 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知识。
董事需要具备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运营,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4. 具备良好的管理和决策能力。
董事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和决策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做出正确的战略决策。
二、监事的任职资格1. 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独立性。
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需要独立行使职权,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 具备法律、财务和会计等方面的知识。
监事应具备相关法律、财务和会计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查和监督。
3. 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
监事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能够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做出正确的决策。
4.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监事需要能够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各方沟通和协调,维护公司与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关系。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 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团队。
2.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能够与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公司运营的顺畅和高效。
3. 具备创新和开拓精神。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创新和开拓精神,能够不断推动公司的创新发展,适应市场变化和竞争压力。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寻求融资和发展的重要平台。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总结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有重大失信记录。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二、董监高人员的专业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公司的财务、法律、市场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应对公司运营中的各种问题。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战略规划、决策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董监高人员的道德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诚信度。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监高人员的监管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满足基本的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新三板挂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新三板挂牌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下列规定:一、本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从事证券工作是指:1、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业务工作;2、在证券公司任董事、监事;3、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工作;4、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承销等证券相关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5、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证券法律服务;6、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证券审计服务。
从事金融工作是指:1、在银行、保险机构、期货公司、信用合作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工作;2、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自律机构从事专业管理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1、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从事法律专业工作;3、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4、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律师执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之一,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核准。
二、审核依据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三、条件1、申请条件:(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3)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要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1、证券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附件1);(2)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当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推荐时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拟任人是否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②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③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④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⑤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4)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精品文档]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IPO审核要点阐述
IPO审核手册大全一、主体资格1.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出发点是保持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认定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
(3)共同控制: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4)股权分散的,其他股东委托第一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数过多(50个人)很难判断为一致行动,关键点是股权稳定,无实际控制人也可以。
如确实股权分散,要做一些保障股权的稳定的安排,不一定要有控制人。
(5)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团队报告期要稳定;如果认定为其中的某几个人为控制人,则认定要有相关依据,不能任意认定。
(6)另外,要实事求是,不鼓励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等特殊安排。
2. 对于拟上市企业的股权要求及财产转移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1)股权结构需要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入股的新股东,都要详细核查;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主管部门确认的,要关注其是否有权限;股权中没有代持,无特殊的利益安排;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公务员,国企的高管不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等)。
(2)同时,财产权转移手续需完善、合法、合规;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的,要重点关注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满足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触及募集资金,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上问题均可构成潜在的实质性障碍。
3. 拟上市企业历史出资不规范应如何进行处理?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且现业已规范,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出资不实的,事后经规范整改的,必须如实进行信息披露且执行以下规定:(1)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2)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3)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比20%以下的如实披露,不构成障碍。
(完整word版)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深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
深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一直致力于建设公平、透明、有序的资本市场。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运行,深交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兼职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深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展开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深交所的管理机制。
一、董监高任职要求1.资格条件:深交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
一般来说,任职者应具备高等学历、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2.专业能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职责,并具备解决实际问题和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
3.廉洁从业:深交所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证券交易所的正常秩序,不得违法从事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党纪政纪:任职者还应遵守党纪政纪和职业操守,维护证券交易所的良好形象,不得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不得有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
5.其他要求:深交所还对任职者有一定的其他要求,如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涉及犯罪行为等。
二、董监高兼职规则1.兼职管理:深交所规定董监高不能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防止利益冲突和职务缺乏专注。
2.审批程序:如果董监高确有兼职需要,需经过深交所的审批程序,并提供兼职的书面申请材料,说明兼职的理由和工作安排。
3.任期限制:董监高的兼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定的时间限制,以确保其主要精力依然投入到深交所的工作中。
4.禁止情形:深交所禁止董监高兼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禁止涉及经营业务的兼职,避免出现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5.兼职报告:董监高在兼职期间需定期向深交所报告兼职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影响到其履职的情况。
深交所对董监高的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是为了保障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来源:tony_li:日期:2014-05-22一、关于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同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IPO审查对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董监高诉讼和仲裁审核标准
法律风险自助式管理,包括法律知识的日常储备以及法律纠纷的自助式处理。
有利于增加法律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自主处理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
相比于聘请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具有成本低廉、时间便利、方便保存等优点。
IPO审查对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董监高诉讼和仲裁审核标
准
关键词:
IPO 审查诉讼仲裁
问题:
IPO审查对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董监高诉讼和仲裁审核标准是什么?
回答:
(1)关注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以上的诉讼与仲裁;
(2)关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和仲
裁;
(3)关注对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诉讼;
(4)发行人如果存在诉讼情况,必须及时向证监会汇报,否则发行人、保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诉讼问题应看诉讼的性质、标的进行判断,如对发行条件无实质影响,披露即可;如涉及核心产品、技术、金额大的,需要申请延期;诉讼必须披露,否则涉及虚假信息披露。
重点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有的关于专利权的侵权之诉,要求赔偿金额很小,但首先要求停止侵权,这个要求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证监会不判断胜诉或败诉的机会,只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6)对企业尽职调查,如涉及诉讼等,保荐机构一定要重书面证据、注意与发行人的访谈、法院查询、法律顾问访谈等,诉讼仲裁信息应及时如实披露、持续关注。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问题汇总)
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问题汇总)【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问题汇总)】一、引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本旨在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阐述了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1. 董事任职资格1.1 年龄要求:董事应年满18周岁。
1.2 学历要求:董事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以上学位。
1.3 经验要求:董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其中行业相关经验尤其重要。
1.4 背景要求:董事应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1.5 能力要求:董事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
2. 监事任职资格2.1 年龄要求:监事应年满18周岁。
2.2 学历要求:监事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以上学位。
2.3 经验要求:监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对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有较深入的了解。
2.4 背景要求:监事应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2.5 能力要求:监事应具备较强的审计和监督能力,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3.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1 年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年满18周岁。
3.2 学历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以上学位。
3.3 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行业经验。
3.4 背景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5 能力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优秀的领导才干、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问题汇总及解决方案1. 任职资格审核流程问题详细描述:目前公司在审核董监高任职资格时存在流程不清晰、审批周期长等问题。
解决方案:制定明确的任职资格审核流程,包括申请、初审、复审等环节,并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核周期。
2. 监管政策变化问题详细描述:近期监管政策频繁变动,公司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不明确,存在不合规风险。
解决方案:建立监测机制,及时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动,并对公司的任职资格规定进行相应的更新和调整。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第一篇: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新三板系列之董监高任职资格------------------------ 正文 ------------------------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具有管理权限和决策权的高层人员。
其任职资格的确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企业章程的规定。
本文将对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进行详细解析。
一、董事任职资格董事是企业中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决策负有直接责任。
新三板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董事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行业的企业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董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管理经验、行业经验等。
对于特定行业,如金融、证券等,还可能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或执业经历。
4. 诚信要求董事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吊销、撤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
二、监事任职资格监事是企业中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如下:1. 年龄要求监事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监事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行业的企业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监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监管经验、专业技术经验等。
4. 诚信要求监事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吊销、撤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法务主管等重要职务的担任人员。
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如下:1. 年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无最高年龄限制。
2. 学历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同职务还可能对具体专业背景有要求。
3. 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包括相关管理经验、行业经验等。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1. 引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背景、资格和素质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旨在全面介绍新三板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注意事项。
2. 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要求2.1 年龄董监高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上,但不超过65岁。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也可适量放宽年龄限制。
2.2 学历背景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通常要求获得本科及以上学位。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有丰富经验和出色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度放宽学历要求。
2.3 经验要求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商业洞察力和战略规划能力。
对于董事和监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和风险管理知识。
2.4 诚信记录董监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 董监高人员任职程序及注意事项3.1 选聘程序公司在选聘董监高人员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选拔,并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
包括广泛征集候选人、组织面试、进行背景调查等环节。
3.2 专业评估机构的参与公司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董监高候选人进行品德、业绩、资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
评估成果将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3.3 风险防控公司在选聘董监高人员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背景调查,保证候选人的合法身份、学历、工作经验等信息真实可靠。
3.4 培训与考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董监高培训制度,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完善董监高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4. 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申请表- 新三板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董监高人员背景调查报告模板- 董监高人员聘任合同模板5. 法律名词及注释- 新三板: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求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 董事: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的主要经营决策机构成员,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董监高任职资格
董监高任职资格董事任职资格一、公司法〔200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股票上市规那么1、被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创业板标准运作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6、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1、独立董事原那么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3、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根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那么;〔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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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自助式管理,包括法律知识的日常储备以及法律纠纷的自助式处理。
有利于增加法律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自主处理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
相比于聘请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具有成本低廉、时间便利、方便保存等优点。
IPO审查对于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标准
关键词:
IPO 审查董监高任职资格
问题:
IPO审查对于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回答:
(1)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中及审核前要不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在其他上市公司有无任职(核查方式: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
公开信息等);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及其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
(2)董监应具备法定资格,符合公司法第147 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务员、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证券公司高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3)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