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02-02 06:0暴力事件的媒体报道规范
摘要:暴力事件是媒体关注的对象,因其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成为媒体报道
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究竟什么是暴力?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采纳社会学的解释,即从生理和心理两个层面去理解暴力。就目前对暴力事件的报道情况看,存在很多问题。如对生命的漠视、不正当的善意倾向、没有深入挖掘事实真相以及没有充分注意报道产生的负面的社会效应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传媒消费主义盛行和传媒权力的异化,等等。基于以上探讨,本文试图就暴力事件的媒体报道规范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暴力事件媒体报道规范
一、什么是“暴力”
“暴力”是近些年在媒体的报道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个词,研究暴利事件,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暴力?到目前为止,对“暴力”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规定:“①强制的力量;武力:暴力②特指国家的强制力量;军队、警察、法庭对于敌对
阶级是一种暴力。”[i]《辞海》对其的界定为:“①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力量。②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
为。”[ii]《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都是从语言学的角度给出了相关定义,那么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暴力”又是什么呢?挪威伯根大学心理系的奥维斯(Dan Olweus)教授于1999年提出:“暴力是动作发出者的攻击性行为。即他是用自己的身体或别的物体(包
括武器)去伤害(通常很严重)另一个个体的攻击性行为。”[iii]较语言学和心理学而言,暴力事件和社会学的联系可以说更为紧密,那么社会学的学者又是如何看待“暴力”的呢?学者徐久生认为暴力“既包括生理上的暴力,也包括心理上的暴力(如侮辱、勒索、
使他人丢脸等),其中生理上的暴力又可分为针对人的暴力(暴力行为)和针对物的暴力(毁坏财物)”。[iv]班杜拉认为暴力就是“造
成了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的行为,这种伤害可能是心理的(低估和鄙视),也可能是生理的。”[v]上面两位学者都认为暴力可以表现在生理和心理两方面,这对我们认识暴力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人们最初认识暴力的时候,更多的是从身体的攻击和伤害等可以看
见的方面去理解,而忽视了精神和心理层面。但是实际上,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对于个体而言,危害性是不亚于身体伤害的。对精神
和心理的重视是“人”作为主体被尊重和承认的表现,是人类进步的体现。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这项法律的颁布可以说是我国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精神伤害的存并肯定了从精神上对个体加以保护的意义。
二、媒体对暴力事件的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菲律宾人质事件——生命权应该是至高无上的
2010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香港康泰旅行社赴菲律宾的一辆旅行车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被菲律宾前警察门多萨劫持,当时车上载有25名香港乘客,其中3名是儿童。在近11个小时的解救后,结局令人遗憾,8名香港游客遇害,6名受伤。
劫持人质对门多萨来说,只是他想要达到复职目的的一种手段,伤害人质并非他的本意。事后有幸存者回忆说,门多萨在劫持人
质之初,多次承诺不会伤害人质,甚至曾为不得已实施劫持向人质表示抱歉。并且通过他先后释放数名人质这一点也可以一窥其心态。
面对这种情况,事情会和平解决,还是走向暴力冲突,包括警方和媒体等在内的各方力量如何行事便有了更大的决定作用。在最初的过
程中,媒体只是在警戒线外进行直播,客观地对事件进行报道,并未干涉到事态的发展。
而大概九个小时之后,即当日18时左右,局面突然开始恶化。门多萨接到拒绝其复职的信件后,鸣枪发泄不满,并于不久后开枪射杀人质。而这个过程中媒体的表现,成为其之所以被诟病的很重要的原因。据《纽约时报》的报道,有迹象显示,在事件发生的过程
[vii] 同时,有学者推测,中,[vi]门多萨一直在通过车内一台监视器了解外界的情况,这其中也包括收听记者的现场报道。
门多萨情绪失控,和他看到弟弟被警方逮捕的报道有很大关系。 [viii] 在最后的混乱中,警方听信逃跑司机的话,以为车上人质已全部身亡,发动强攻。有记者因为距离过近而中弹身亡。同时据电视报道的画面显示,当门多萨被击毙后,记者突破警戒线涌向事发现场,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救援工作。
面对这样的结果,社会各界都在不断反思,而媒体很快成为了舆论指责的焦点。例如,在事件发生两天后,即8月25日,菲律宾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之一《马尼拉时报》发表了专栏作家丹·马里奥(Dan Mariano)的评论《失职的警察+歇斯底里的记者=人质悲剧》,该评论尖锐地指出媒体在人质解救现场的直播报道和警察渎职一样,是人质解救失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但是,指责源于一种情绪的发泄,面对这样的惨剧,光是指责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做才能避免以后少发生类似的事,才是最需要我们思考的东西,这其中包括暴力事件中媒体报道的底线在哪里、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受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也包括记者的生命权之间的博弈等。
(二)药家鑫案、马加爵案件分析——媒体善意倾向的不正当性
2004年4月,云南大学惊爆马加爵杀害同学的事件,舆论哗然。在对这件事情的报道中,媒体似乎总是想要挖掘点“背后的东西”出来,以显示自己的深度。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为例,其对此案的报道重点不在于事件本身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而是要“反思马加爵”、“还原马加爵”。在2004年3月18日的《反思马加爵》这篇文章中,记者向我们描述了一个贫困、孤独的悲惨形象。他是一个从小成绩优异、但是性格内向,在成长过程中有着不少的不幸和烦恼的孩子。生活上的贫困导致了他的自卑和敏感,也正因为贫困和内向,使他受到同学们的排斥,从小便缺少朋友。杀害同学更多的是他内心长期积累的压抑的一种爆发。同年3月25日的《还原马加爵》的文章,似乎要为我们讲述一个不为人知的真实的马加爵的故事。文章里写道:“通缉令上照片显示马加爵面目狰狞,肌肉发达,这让很多人以为马加爵头脑见到、性情暴戾。其实外界对马加爵有很多误读的地方。”其“虽然性格内向,对同学还是友善的”,非常聪明、思维缜密,“中国象棋下得不错”,在许多同学的眼中,他“甚至是一个‘比较单纯的人’。有时候大家一起看电视,比如喜剧片,一些很俗套的搞笑情节,大家都没笑,马加爵却‘傻笑’个不停。平时不多的笑容,也是在农村长大的孩子那种淳朴憨厚的笑”。这样的报道无疑塑造了一个非常正面的形象,为马加爵赢得了很多的同情分。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报道和解读中。中国政法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该案件进行了解读,认为药家鑫之所以会在受害人身上连扎数刀致其身亡,根源在于从小被父母强制练习弹钢琴,内心积压了很多不满,这种连扎的动作类似于“弹钢琴”的动作,这是他内心的一种宣泄和反抗。我们无法推断这样的推断有多少合理的成分,但我们知道如果她说的是真的,那么,药家鑫就很值得同情和理解了。
对犯罪人表示一种同情,并努力从人性深处去寻找其犯罪的根源,给其一种所谓的“合理性”,这也许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人文关怀起了作用,也许是媒体太想要摆脱之前的报道思路、推陈出新。但是,这样的视角是否真的就能彰显一家媒体的深度和社会责任感,是否真的有益于引导社会更客观地认识这样的事情,是否真的能推动社会的进步,答案不一定是肯定的。媒体是一个社会的守望者,是为大多数民众的利益鼓与呼的舆论力量,我们不能因为同情就忽视他所造成的伤害,要知道这种伤害对被害人家属来讲是永恒的和无法弥补的;不能因为他有杀人的“合理性”就认为其真的“合理”了,这是荒谬的。如果公众接受了这种逻辑,在以后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公众的判断就有可能会出现错误。
(三)邓玉娇案——媒体的浮躁“忽悠”掉的是公众的信任
在2009年的邓玉娇事件中,对媒体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其报道的前后不一。湖北巴东官方分别在5月12日、13日和18日发布过三次案情通告,早期的媒体报道基本上依据第二次通告的版本,后期的报道则主要依据第三次通告的版本。但是,问题在于这两次的通告通过一些细微的变化,暗藏猫腻。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这些变化背后的含义。例如,第二版本中“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德智一人走在前面,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到第三版本中改为“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这里,休息室变水疗区包房,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如果是在休息室要求特殊服务,则很明显是在非工作区要求特殊服务,不正当性更为明显,且特殊服务和异性洗浴服务也有质的差别,这样的变化无疑是减弱了性服务的色彩。再如,第二版本中“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