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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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遂府办函[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1〕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遂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遂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着力形成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42号)精神,特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数字城市、网格管理等技术措施和思想理念为依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为标准,万米单元网格为城市管理基本单位,通过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构建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主动及时的发现机制、问题解决快速到位的处置机制、职责明确监督有力的综合评价机制以及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逐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和常态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原则。

把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完善城市功能,打造优美舒适、洁净有序、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作为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质量的满意度。

(二)全面协同、提升效能的原则。

强化统筹协调、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与技术创新相匹配的互动机制,优化城市管理流程,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运转体系,实现城市管理中问题发现和处置的高效快捷,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一号《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24日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强化城市道路通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专用的停车场,以及仅供本单位、本住宅区等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站、泊位)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

独立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配建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为建筑物配套附设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临时公共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公共区域(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区域),以及利用边角空地、高架桥下、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区域设置的,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7日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园林绿化管理第四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五节违法建设治理第六节环境保护管理第七节交通管理第八节应急管理第三章综合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市城区实体围墙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9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市城区实体围墙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9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市城区实体围墙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市城区实体围墙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90号)船山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影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实体围墙进行拆除改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市城区的实体围墙拆除改造工作将分批次进行,第一批,2009年4月14日至4月28日;第二批,5月8日至5月28日;第三批,6月1日至6月28日。

二、改造拆除原则以下5类实体围墙必须按要求改建拆除:(一)影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实体围墙。

(二)影响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实体围墙。

(三)所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实体围墙。

(四)已建成小区的实体围墙。

(五)其他应当需要拆除的实体围墙。

实体围墙拆除后必须改建成通透式围墙,根据中省有关规定,部分特殊单位(如金融机构、自来水厂)的实体围墙鉴于安全等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研究实施实体围墙的美化和绿化改造。

三、工作任务安排(一)船山区和市城区三园区要进一步摸清所属区域实体围墙情况,按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小区及待建在建工地分类统计。

(二)按照“属地管理、产权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所有实体围墙分批次拆除改造。

船山区和市城区三园区要制定拆除改造方案,明确拆除改造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和整改期限。

(三)市城区第一批拆除改造实体围墙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比。

附件:市城区第一批实体围墙拆除改造任务分解表二○○九年四月十三日附件市城区第一批实体围墙拆除改造任务分解表区别序号位置基本情况类别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河东新区1市中心医院河东分院450m事业单位河东新区唐天志整改4月28日2遂宁电大东校区120m学校河东新区唐天志整改4月28日小计670m开发区1明星药业企业开发区罗仁树整改4月28日2滨河水厂事业单位开发区罗仁树整改4月28日3市农业银行事业单位开发区罗仁树整改4月28日4上江城小区开发区罗仁树拆除4月28日小计工业园1电信实业二桥库房400m事业单位工业园昝中国整改4月28日2遂宁师校810m学校工业园昝中国整改4月28日3船山区农机校区150m机关单位工业园昝中国整改4月28日3遂宁二中新校区(明星大道)150m学校工业园昝中国整改4月28日4开善路金梅变电站120m事业单位工业园昝中国整改4月28日5(南津路临街面)305m小区工业园昝中国整改4月28日6石油天星小区150m企业工业园昝中国整改4月28日小计2095m市执法局1天宫路油矿宿舍外墙120m企业市执法局整改4月28日2天宫路希望小学外墙75m学校衡准整改4月28日3遂州南路(一中教师宿舍)4m学校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4遂州路油矿宿舍12m企业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5顺成街幼儿园10m学校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6遂宁中学育才西路1863.5m学校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7遂宁中学育才西路96号20m学校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8市职业中学凯旋上路101号8m学校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9遂州中路481号4m企业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10遂州中路460号12.4m2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11机保局30m机关市执法局衡准整改4月28日小计298.9m船山区船1船山区政府8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船山区水利局宿舍59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3船山区计生委宿舍57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4船山区人事局宿舍7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5市教育局(遂州中路580号)35m机关船山区邓为4月28日6公交公司停车场(嘉禾西路125号)177m事业单位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7市民康医院350m事业单位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船山区8市军培中心204.4 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9水利局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10市广电局288.5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11遂宁市国土局323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12船山社保局20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国税稽查局宿舍32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14交警支队宿舍6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15地税局宿舍5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16中国银行宿舍100m机关船山区邓为4月28日17和平东路35号(城北小学)34m学校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18区法院5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19(市司法局)和平西路177号6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0裕丰街小学50m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1市劳动局25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2遂州中路363号派出所8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3遂州中路393号税务局12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4同福街38号(市就业局)17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5城河北街95号党校后门40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6遂宁电信分公司(顺南街40号)208m企业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船山区27明星电力益星公司(大东街88号)135m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8顺南街小学156m学校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29中小企业局25m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30遂州南路109号(遂州宾馆)1000m企业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遂州南路319号(万通燃气公司)50m企业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32希望街正面围墙(川矿幼儿园)500m学校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33天宫路希望小学东面围墙150m学校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34天宫庙小学300m学校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35开善东路养路总段150机关船山区邓为整改4月28日小计5624m合计8687.9m——结束——。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遂府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发〔2010〕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0〕11号),设立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办),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遂宁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民族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目标绩效督查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强化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或上报的公文。

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厅委局办发送市政府的文电。

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三)研究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的转发范围,负责组织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

推行网格化城市管理,划定网格区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细化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全覆盖。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第二章开发用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开发项目用地在5公顷含5公顷以下的规划设计,设计资质可放宽至甲乙级建筑设计单位.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多个规划方案进行比选.没有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不得承接设计.第十六条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总平面图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特殊人群的需要,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设施.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实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BJ50-88.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图或总平面图审定的基础上,应同步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绿化等专项设计.上述各专项设计尚未审定的,市规划局对开发项目的单体建筑设计不予审批.第十九条建筑容量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和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确因功能、用地需要,不能满足附表一、附表二指标的,需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二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给予容积率补偿,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三鼓励居住组团、居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空间,架空部分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四当实际开发的容积率大于土地拍卖规定的最大容积率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国土部门按超建的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出让金.第二十条建筑间距一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以下简称表四规定.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的倍控制,且不小于最低限控制要求.四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五低层辅助用房应纳入主体建筑内,不宜单独建设.若必须单独建设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7.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五的规定.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6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的规定.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市场、高层建筑主楼含裙房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同时应满足遂府办函2007294号文件规定.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五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台阶、管线、落地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m.六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围墙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景观控制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坛或种植绿篱和树木.第二十二条建筑的高度控制一建筑物高度控制应严格按照遂宁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规划执行,在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W+S二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机场、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立面控制一多层住宅方案以坡屋顶为主,坡屋顶色彩执行遂宁市风貌规划的规定.建筑要求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卫生、安全、节能、住户之间防火间距等;高层住宅方案应高标准、高质量设计,建筑造型有地标性,严禁简单重复.住宅平面户型方案应设置成大窗户、宽阳台.二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商业与住宅分设.凡规划允许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临街主体建筑应后退商业裙房3米以上,若临街主体建筑后退商业裙房无法达到3米以上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商业与住宅的楼梯应分开设置,商业业态不宜设置餐饮、娱乐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经营项目.三临景观大道及30米以上街道建筑阳台全封闭,设置隐蔽式室外空调机位.四商业建筑或综合楼商业部分,按橱窗式设计,并作亮化工程.五所有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都要精心设计顶部,形成优美的天际线;所有建筑都要设置隐蔽式空调位.第二十四条建筑基地的绿化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基地绿地率按以下比例确定:1、旧城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0%,高层不低于35%;2、新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5%,高层不低于40%;二建设项目玫瑰配置的具体要求为:1、居住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2、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8%以上配置;3、居住组团及以下:按绿地面积的20%以上配置;4、其他建设项目: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5、特殊行业及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酌情减少配置.6、墙体、堡坎、立交桥、河岸、构筑物及不适宜栽植玫瑰的区域,可选择月季属的其他品种,如丰花月季、英国月季、蔷薇等.三建设项目桂花、榕树配置具体要求为:1、建设项目乔木总数量Q按建设项目核定绿地面积用地面积S×绿地率G 的%计算棵数.计算公式如下: Q=S×G×%2、市花桂花、市树榕树的栽植总数量L按乔木总数量Q的30%计算,其中桂花数量Lg、榕树Lr数量分别占总数量的70%和30%.计算公式如下:桂花:Lg=S×G×%×30%×70%榕树:Lr=S×G×%×30%×30%四居住区的集中公共绿地组团级及以上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院落式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边面向组团级道路;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边面向小区级或以上道路,并在该边上设置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其它边必须邻组团路或宅间路;3、为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集中公共绿地宜采用开敞式,或以绿篱、路沿、水景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居住用地四周应种植两排以上胸径不小于10cm的乔木.五小区建设生态停车场,应栽植乔木,其用地面积的20%可纳入绿地率计算.六小区内同一道路的绿化景观风格宜统一、协调;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绿化达到一路一景.七居住区的绿化景观应有文化主题,要充分体现遂宁爱心、慈善、吉祥、健康、幸福、和谐的城市文化内涵.八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筑基地内的绿化规划,与建筑方案一并报批.第二十五条配套的公建、市政设施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主要应包括:托幼、医疗卫生用房、文体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地、居委会、市场、公共停车场、配电房、室外消防设施、绿化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人防工程等.二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1、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或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4%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5‰配建行政管理用房最小不小于5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3~1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5%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4‰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总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范围内,按1%配建托儿所,总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范围内,按%配建幼儿园;设一处公厕;3、总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6%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3‰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按建筑面积5‰配建幼儿园;设一处以上公厕;4、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时,按建筑面积9‰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7%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2‰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按建筑面积5‰配建幼儿园;设一处以上公厕;5、凡未提及的公共设施配建项目按居住区规范规定执行.四配电房、室外消防设施、管理用房、居委会等设施,应按功能要求设置在适合的公建或住宅建筑中,不宜单独设置.五开发地块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区内的供电、电讯、广播、电视、给水消防管网、雨水、污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均应地埋.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以上市政设施应同步进行建设,统一纳入竣工综合验收.六各种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室外消防栓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控制设施、园林绿化、挡土墙、护坡、踏步等市政工程设施用地和建设由开发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一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注:机动车单位停车面积:26-33平方米/泊位按机动车停放方式确定自行车单位停车面积:1.1平方米/泊位二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集中停车为主,并宜采用地下、半地下,或多层车库.三停车场库设置方式1、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宜采用首层架空方式;2、总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项目,宜采用地面与半地下或地下相结合方式;3、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宜采用地面与地下停车相结合方式.四鼓励修建9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机动车停车位按每户1个机动车为计算.第四章旧城区改造开发第二十七条旧城区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统一规划,成片改造,以疏散人口,增加绿地,改善交通和市政等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第二十八条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地点、范围,要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和拆迁危旧房实际需要,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后确定.并提出改造开发计划书,报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第二十九条凡已批准改造开发的地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要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旧城改造开发合同书;在实施改造中必须按合同条款执行,对规划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承担责任.第三十条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控制零星改造和插建.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五章开工和竣工时间第三十一条开工时间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因土地未按时交付等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开工日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第三十二条竣工时间30亩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必须在一年半之内全面完工.30亩至100亩含100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必须在两年半之内全面完工.10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要求三年之内全面完工.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市规划局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规划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或可供分期验收使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2、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招、拍、挂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注:① H:建筑主体高度.② H多:多层建筑高度.③ H低:低层建筑高度.④ H高:高层建筑高度.⑤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建筑间距≥40米.⑥低层建筑是指1~3层,多建建筑是指4~6层,高层建筑是指7层以上的建筑.⑦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注:1、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类控制;2、非居住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以满足消防安全间距为标准;3、厂房和仓库建筑离围墙距离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其最小值为6m;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倍,且最小值为3m.5、建设地块四周存在不利因素,按附表四执行.附表六: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遂宁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遂宁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遂宁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城区建成区和广德、灵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区各园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行政处罚按现行体制执行。

规划、环保、水务、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物价、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城市建设和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并逐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建设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的容貌。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已确定的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按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篇: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12-20 文章点击数为:231 字号: [大] [中] [小](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遂府办函[2009]322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我市创建法治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公告力度,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资格公告制度。

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同分类,全面清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杜绝临时机构以及没有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进行执法。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各相关单位要及时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切实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13号)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岗前培训制度,坚决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年检等管理工作,对所有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确、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执法。

行政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查取证要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七届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详见附件:《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遂府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遂府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落实国家土地调控加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计划组织好征地报批工作,提高报件质量,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要。

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现状确认、补偿安置听证、公告等制度,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规范补偿安置行为;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方案,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

二、严格工业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工业用地“招拍挂”的规定。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

凡进入县以上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必须是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符合环保要求、对财政税收有较大贡献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引导饲料加工、预制场、小型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到乡镇发展。

大力推行修建标准厂房,逐步将新入驻的中小企业安排到标准厂房生产;入区企业原则上不得修建单层厂房。

各地可逐步将进入工业集中区企业的年纳税金额、用地面积向社会公示。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遂府函[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函〔2009〕91号)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2006〕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下同)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条市国资委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做好市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资产处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一)闲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致产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宜业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城市应急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理、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条【公众参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二章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第七条【管理体制】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以县(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八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含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区)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派驻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

第十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十个文件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十个文件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十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遂府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十个文件的通知遂府发[20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土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遂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章立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六届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1日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第一条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四本预算”体系,将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收支范围,将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列支出项目,确保“四本预算”保持完整、独立。

第二条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避免交叉重复安排支出。

除按规定只能用于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必须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其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一安排。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已在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项目,除资金需求确有缺口外,不再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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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27日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
第一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二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
第五节违法建设治理
第六节环境保护管理
第七节交通管理
第八节应急管理
第三章综合执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

推行网格化城市管理,划定网格区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细化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全覆盖。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公约等方式,增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村(居)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
第一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建立完备的城市建设档案,实现信息共享。

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

在人口集中地区、危险地域等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规范的要求,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园绿地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条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同步配套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照明、通信、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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